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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强调:“面向未来,全党同志必须牢记,我国过去30多年的快速发展靠的是改革开放,我国未来发展也必须坚定不移依靠改革开放。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
改革就是“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改革需要解放思想,需要理论创新,需要制度创新,需要敢为人先的勇气。但是改革又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必须自觉地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活动,必须“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进行,从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
改革要创新突破,法治讲规则程序,这似乎是一个矛盾,在实践中也常遇困惑。正确认识与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找准深化改革开放的突破口,明确深化改革开放的重点”的关键。
首先,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需要法治的保障。在改革开放之初,法制很不健全,改革经验也不足,改革决策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在经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决策则需要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需要“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改革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谈话行政、协商行政、公开行政等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通过民主参与、民主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决策、失误问责等法治程序“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才能保障改革决策前瞻性和科学性。实践证明,一些地方立足于GDP,“保税收”、“保发展”、“保地方利益”、“保眼前利益”而忽视甚至牺牲群众利益的改革,必然失去改革的科学性与公信力,引起群众的不满。
其次,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需要法治的保障。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集30余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和成熟政策于一体,基本上是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因此改革也必须坚持“法律至上”和“法律统一性”原则,不得违法改革。一些地方或部门出台的违反上位法的改革性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就破坏了全局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必然出现地方争利、部门垄断、“五龙治水”、规章打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比如在一些基本国策方面,无论地方如何改革,国家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不能突破,十八亿亩的红线不得逾越,否则这种改革不是科学发展。如某地为维护稳定,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但不应当把事态引向其他地方,不能因为某地保了稳定,其他地方则更不稳定。
再次,找准深化改革开放的突破口和重点需要法治的保障。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具有根本性的稳定性的全局性的国家制度。当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但还不完善。个别现行法规,已经成为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法治的本质应当是良法之治,何为良法?良法应当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应当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要能找准深化改革开放的突破口和重点,也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清理现行法律规范入手,看准了的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改废而确立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促进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需要探索的先进行局部试点,但应当有立法机关的授权,允许对现行法规进行突破,否则改革也难以适从,改革与法制的矛盾也难以解决;不具有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的局部改革,应当由立法、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坚决的制止和监督。
关键词:法治;改革;改革开放
来源:学习时报2011年07月29日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