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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治发展方式是农村政治发展所采用的方法或形式。农村政治发展途径是指农村政治发展的路径或路线。农村政治发展方式和途径有着密切关系,一般情况下,激进的方式离不开强制性制度变迁,而渐进的方式与诱致性制度变迁有着亲缘关系。当然,渐进的方式不排除国家有步骤、有秩序的制度供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政治发展采取了渐进方式,并通过以双向政治制度变迁为主要特点的途径推进,形成了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特色,反映了农村政治发展规律。
一、渐进式中国农村政治发展
渐进式农村政治发展是指通过渐进改革的方式实现农村从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的转型,即通过农村各种政治力量的良性互动逐步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群众自治、政治稳定和农民政治平等的价值目标。转型的过程是逐步的、平稳的、连续的、协调的和妥协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渐进方式逐步显现出来。这一方式的选择更多是出于实际考虑,是建立在国家改革方式和农村实际状况的基础上的。
第一,中国农村政治发展方式的选择是由国家政治改革大环境决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提出要确保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1]。邓小平的思想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定下了基调。正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在不从根本上改变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对政治体制和政治运行机制进行了有步骤、有秩序的完善和改进,逐步形成了渐进式的政治发展道路。中国之所以选择渐进式的政治改革之路,一是考虑政治稳定因素;二是现有政治体制具有合理性成分,如高度组织、纪律性的政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三是现有政治体制拥有主动变革能力。实践证明,中国的渐进式政治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形成了累积效应,中国的政治体制正在逐渐地向制度化、民主、稳定的方向转变。农村政治发展是中国政治发展的次级体系,是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政治发展方式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国政治发展方式。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在农村的正常运行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得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根基,任何人也不能动摇这个根基。所以,中国农村政治发展只能是渐进的。
第二,中国农村政治发展方式的选择是在充分考虑农村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基础上形成的。改革之初,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极低,农民生存艰难;农民的政治主体意识很差,政治冷漠情绪蔓延;农民群体利益分化不明显。总之,农村激进政治变革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现代政治运作的基础缺位。在这样的政治生态环境下,如果采用激进的政治发展道路,不但不会成功,反而会给政治共同体带来巨大的威胁,增加社会成本;而采取渐进的政治发展道路,可以争取时间,逐渐为现代政治体制积累资源。
第三,中国农村政治发展方式的选择是由农村政治制度现状决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带领农民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改善农民生活,并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农村政治改革,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既然农村现有的政治制度仍然能够促进农村进步,具有主动进行调整的能力和潜力,我们就不应该用激进的改革方式完全抛弃现有的农村政治制度。
第四,中国农村政治发展方式的选择是由渐进式政治发展方式本身的优点决定的。在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中,大量采用试点和试验的方法,即通过实践检验改革方案并根据实践需要修订和调适方案,可以克服人们认知上的有限性,增加决策的科学性。激进改革在短时间内对人们的利益进行大规模调整,容易造成不稳定;而渐进改革一点一滴地调整利益关系,因而改革过程受到的反对和抵触较小,不容易引起社会动荡。
在农村政治发展实践中,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不断探索,我国渐进式农村政治发展方式已经基本成熟,并表现在多个层面:
第一,农村政治发展始终维护党组织的政治权威。在“乡政村治”的发展模式之下,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没有改变。《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当村民自治运作过程中出现了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争权的现象时,各地都把维护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作为不可撼动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一些地方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现了常态化的趋势,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人员合一的现象。
第二,农村政治发展自下而上逐步推进。农村政治发展并没有采取乡村同步进行的办法,而是首先在村级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把村民委员会从行政组织的末梢变为自治组织。但是,农民的很多利益和村民自治的运行都与乡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农民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的增强,村级政治发展产生了一种倒逼效应,乡镇政治发展问题被提上日程。一些乡镇开始试行政务公开、乡镇长直选等,目的是将乡镇治理建立在更广泛的民意基础上。农村政治发展正在由村级向乡级逐步推进。在整个发展过程中,原有的权力组织让权空间有限,没有出现农村基层政权失控现象,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始终掌握着农村政治发展的全局。
第三,农村政治发展始终围绕经济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推进。农村政治发展被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框架之中,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不是为了单纯的政治发展而改革,而是始终围绕农村经济建设展开,这就决定了农村政治发展只能随着农村经济建设的节奏渐次展开。
第四,农村政治发展奉行先边缘后中心的原则。纵观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国家首先推动村民委员会的建立,确立基层民主的大思路。随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推进,进一步落实农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体制改革虽然涉及了主要领导的选拔方式、机构精简、乡镇干部考核等,但对乡镇的权力结构没有作大的调整。这种先易后难、先边缘后中心的政治改革思路,决定了农村政治发展的渐进性特点。
第五,农村政治发展采取试验和试点的办法。这种方法可以称为试错法。对此,彭真有着清醒的认识。他说:“办好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不要把它看得那么容易,决不是作一个决定,国家发一个号令,就能短期都搞好的。要求一下子铺开,所有的地方都做到,决不可能。它的建立、健全需要长期、细致、艰苦的工作,决不能追求形式、走过场。所以,我们这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叫试行法,而且还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步骤和办法。不试行,一下子搞起来,是会出乱子的。”[2]此外,乡镇政治体制改革还处于探索时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成熟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而是在试验中不断修正,适时推广。这种农村改革方式为农村政治制度创新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同时还降低了新制度推广的风险,因而成为农村政治发展的重要方法。
二、以双向政治制度变迁为主要特点的农村政治发展途径
制度和制度变迁在历史发展和社会演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某种程度上,政治发展可以被看成是政治制度不断变迁的过程。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一些农村政治制度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转型,农村政治制度变革成为农村政治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农村政治制度变迁的方式决定着农村政治发展途径。
根据制度供给主体的不同,制度变迁可以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模式。学界普遍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人或团体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则由国家通过命令和法律强制性推进,制度创新和供给的主体是国家。[3]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政治体制呈现出高度集权的特征,国家垄断了制度创新,并采取了强制性方式。在乡村,国家扮演着发展的主导性角色,并集中表现在制度安排上。这种制度变迁具有规范性、权威性、整体性和长远性等优势,但其适应性较差。如何既发挥国家主导政治制度变迁的政治优势,又能增加制度的适应性是农村政治制度创新中需要解决的主要课题。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政治环境相对宽松,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开始松动,农村政治制度创新引入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因素。农民为了改变现实的生活状态,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发挥首创精神,大胆尝试,主动创新政治制度。当农民的创新获得了一定的实践功效时,国家开始发挥政治权威的作用,通过法律或政策等形式使之制度化,而对于那些没有意义的制度创新,国家下令禁止,自此国家从适应性的角色转为积极主动性的角色,农民的制度创新获得了国家的认可,在大范围内推行。国家和农民在制度创新中实现了良性互动。
以村民自治制度为例。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农民自主创新和国家积极推动的双重努力之下迅速发展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初,为解决农村公共事务无人管的问题,广西出现了农民自发形成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的这一制度创新引起了高层的注意,党和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正式确立农村村民委员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并在全国推广。此后,村民自治每前进一步都离不开农民的探索和国家政治权威的作用。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村民自治体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共同作用的流程模式。为了给农民提供制度创新的广阔空间,国家通过的相关法规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广大农民可以在制度框架内创造丰富多样的实践形式。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海选”等民主形式,都离不开农民的大胆探索,主动尝试,这些经验比较成熟之后成为国家正式的法律规范。至今为止,村民自治制度从试行开始已经走过了20多个春秋,双向推动制度变迁是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创新的主旋律,并将长期坚持下去。
乡级政治制度创新采取了与村民自治制度变迁相同的方式。各地乡镇基层组织充当了探索新政治制度模式的主角。从政务公开到乡镇长直选、公推公选、公推竞选、两推一选等,到处都能看到乡镇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治精英积极创新农村政治制度的情景。有的制度创新已经得到了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认可,有的制度还停留在个别地方的试验阶段。
与单向政治制度变迁模式比较,双向政治制度变迁模式在中国农村已经显示出极大的优越性。在农村政治转型过程中,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处于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地位,这是强调农民和基层组织在制度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主要动因。农村政治制度是规范农村政治关系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在长期的实践中生成或创造,适应了广大农民利益最大化的需求,表明了农村基层组织重视农民的政治需要,主动满足农民政治愿望的姿态。同时,通过诱致性农村政治制度创新,农村政治制度获得了农民更高的认可度,拥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改变了以往政治制度的漂浮状态,政治制度的运行成本大大减少。但是,仅仅依靠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制度创新恐怕很难满足农村政治发展和农村政治转型的需要。而且,作为公共物品的制度规则,会大量存在搭便车的问题。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制度探索是作为单个或集体的形式对当时的农村社会和农村环境作出的应激反应,并没有长远的眼光和更多地考虑其长期的后果,对其放任不管还可能会引起对基本政治制度和农村政治秩序的冲击。也就是说,仅仅依靠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进行政治制度变革是无法满足农村政治发展需要的,农村政治权威必须进入到农村制度供给的队伍中来。
国家通过强制性的农村政治制度供给,能够及时满足农民对政治制度的大量需求,减少制度供给的成本,形成一定的供给规模。国家作为农村政治制度创新的主体还能够克服搭便车现象的发生。而且,国家的力量可以通过其强制性的要求克服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民制度创新的压制,使经过长期考验证明具有生命力的农民制度创新获得制度化和规范化,在整个农村地区推广。此外,国家在制度供给和创新中,能够充分考虑政治结构的承受力,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制度供给。特别是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能够从农民的长远利益出发,追求长远的绩效。当然,国家创造新的政治制度往往受两个方面的约束,一个是国家不了解农民的真正需求,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供给,政治制度不容易得到农民的认可;另一个是由于担心制度变迁可能影响政治稳定,国家过于谨小慎微,造成制度短缺。
可见,在农村政治制度创新中,强制性制度创新和诱致性制度创新各有利弊、相互补充。我国农村政治制度供给采用两者结合的形式,能发挥两种制度创新形式的长处,克服其弱点。
注释: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61页。
[2] 《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8页。
[3] [美]R.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84页。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年第3期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