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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越多腐败越少
2011年07月18日 15:10 来源: 作者:杨维立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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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法规,对于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细读《规定》,我们分明感受到亮点迭出、新意扑面。比如,既往,党员村官倘若在履行职责职权中有过错行为,未达到犯罪但又违犯纪律,纪检部门可依照党纪条规处理;但非党员村官倘若存在同样的过错行为,却找不到专门或明确的处理规定。作为全国性的法规,《规定》首次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列为适用对象,为规范和约束非党村干部的履职行为提供了有力依据,填补了制度空白。《规定》中诸如此类的“亮点”还有很多。而且从总体上来看,《规定》与此前的法纪体系也有关联,是对相关内容更详细的界定,对行为与责任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制。然而,无论如何,“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规定》的颁布仅仅是一个开端,落实《规定》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村务决策不够透明、村务公开不到位、监督不够全面等问题,村干部民主意识淡薄、工作决策随意、缺乏接受监督意识,违背科学发展观、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在一些相对富裕的地区,村官的职务犯罪增加迅速,有的地方甚至占犯罪率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比例。既往的案例说明,一些地方对村官的监督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同时,也从一个侧面深刻反映了对权力的制约失之于弱、失之于虚。绝对的权力往往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古今中外共有的规律。腐败和民主永远是成反比例的,民主越少腐败就越多,腐败越多民主就越少,高度集中的权力的确是催生腐败的根源。时至目前,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提供了一个民主参与、当家作主的舞台。市场机制在农村的有效运作,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及其在村民心中树立起的权利意识无疑从制度和观念上为农村自治提供了重要条件。在这样的形势下,各地党委和政府应当因势利导,通过推动村务公开,认真组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增强广大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提高村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实现由原来的行政命令向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转变——这既是确保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权力健康运行的必要举措,也是村干部远离制度“高压线”的解颐之计。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各地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核心作用,肩负起对村干部的教育、引导等责任,在建立健全制度上做文章;在加大监督力度上下功夫。精心组织、创新机制、夯实基础,堵塞漏洞。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而,架起村干部廉洁履职的可靠“高压线”,形成“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使村干部队伍真正做到坚强有力、风清气正、廉洁自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繁荣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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