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于6月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7个多月以来一直不断触动社会各方面敏感神经的药家鑫案总算是被正式的划上了一个句号。此一消息一经公布,社会各界反响剧烈,甚至可以说是奔走相告,欢呼雀跃这一正义时刻的到来。然而,面对绝大多数人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时的满足表情,我不禁要问:药家鑫死了,从此世间就再无“药家鑫”了吗?或许正如一些网络媒体所评论的,在药家鑫罪恶身影的背后,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还是有这样类似的一批人,还是有类似的悲剧发生。如果我们无法找到源头从根本上制止这场灾难,那么,潜伏在我们身边的危险就依然会继续。尽管药家鑫罪大恶极,但是放鞭炮庆祝他获死刑也不值提倡。在一个理性与法制主导的社会,是不会为凶手被处以极刑而拍手称快的。我们更愿意看到的,不是药家鑫之死,而是凭借司法,受害人得到了道义保护,公众树立了司法信念。就药家鑫案而言,社会、家庭、学校都有责任,放鞭炮是什么意思呢?有什么值得庆祝的?庆祝我们的司法终于公正了一次?庆祝一个年轻的罪犯走进了地狱?庆祝两个家庭的悲剧终于以一种“以命换命”的方式达到了公平圆满?
其实,在“情感”之外,我们更需要理性的深思。从一开始,药家鑫案就沾染了过多情绪化的言论。它考量着当下人们对于善恶的识别能力,对于现行法律的信任程度,以及生而为人应该具备的基本品德。不可否认,对于药案,舆论有过脱离理性的狂热表达,有专业人士认为,类似“药家鑫不死,国无宁日”的民愤仅仅是虚拟的立场正义,对待药家鑫更多的需要理智而非情绪,因此建议舆论要更多地鼓励法官独立判案。现在的结果,相信就是法官独立判案的结果。
当然,情绪之于案件虽有不良影响,但也非一无是处。事实上,在法律之外,还有着道义、命理等在默默发挥它们的作用,它们虽然与法律并非平行,但却也有着一定的存在理由。比如,药家鑫案中我们所看到的同情,就是一种可贵的情绪,对于受害人张妙及其家人的同情,是与生俱来的善,对于药家鑫死刑结果的同情,是对一条年轻生命失去的惋惜,与个别放鞭炮庆祝药家鑫死刑的行为相比,同情更显示人性本能中天生存在的善意,弥足珍贵。
药家鑫案引发了我们关于法律公正的议论。记得西塞罗曾说,“为了自由,我们才臣服从法律。”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现在,药家鑫已死,留给人们的警示,就是法律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实践不能脱离国情和发展阶段,必须尊重主流民意和社会价值观。药家鑫的伏法,是正义之怒,更是一份警世标本。对待藐视法律和公民权益,私欲膨胀、丧失人性的人,不论你是谁,有什么背景,在司法公正面前都难逃法网,躲避不了应有的制裁。
药家鑫案激起了我们关于死刑存废的辩论。在当前刑法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核准死刑判决无疑是恰当的、符合民心的。但是,我国也应当以此为契机,推动刑罚体系向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尽早出台死刑的替代刑,以减少死刑的适用,并为最终废除死刑奠定基础。当然,在死刑存废决策过程中,不能过分迁就被害人和社会大众的报复心理,但也不能过于无视他们的合理诉求。国家应当尊重和正视被害人和社会大众合理的报复心里,采取现实可行的措施缓解被害人家属和社会大众的报复心理。否则,快速推行废除死刑政策,很可能会因被害方复仇心理无法得到满足,而导致私力救济的重现。因此,要减少甚至废除死刑,应当从民众的报复心理着手。
药家鑫案引发了我们关于生命价值的思考。没有什么是比生命更宝贵的。药家鑫的伏法,虽说是罪有应得,但仍然是一出悲剧。一个风华正茂的音乐学院高材生,一个尚未为社会贡献才智的年轻人,带着不知廉耻的罪行,带着父母无法消解的失子之痛,就这样的毁灭了。他的毁灭是如此不值,但它也深刻的告诉我们每个人,不尊重他人的生存权利,对别人生命价值肆意践踏,必然给自己的人生带来灭顶之灾。尊重生命,热爱生命,在我们的人生中是多么重要。
在950万人走向考场这天,药家鑫走向了刑场。不知冥冥之中的这种安排能否激起我们的反思——是谁让这个“乖乖”的孩子一夜之间成了“恶魔”?从家庭到学校,我们究竟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一起人性悲剧,两条年轻生命,药家鑫案引发了人们关于法律、人性、死刑存废、教育、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激烈论战,此案也由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上升为一起社会公共事件。而今,在药家鑫案盖棺论定之际,我想我们应该点燃两支悼念蜡烛,一支为张妙,一支为药家鑫……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原题:伏法药家鑫的社会拷问
来源:求是理论网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