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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政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审判本身就是规范社会秩序的管理行为。司法裁决的公信和权威,不仅来源于国家强制力,更来源于严谨规范、公正合理的程序。只有加强和创新司法管理,真正形成以机制保证工作规范,以制度保证机制运行,以监控保证制度落实的管理体系,才能使每个审判环节都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运行,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和执行,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和权威。
一、机制创新是科学管理的根本动力
机制创新作为人民法院破解难题、科学发展的法宝,在任何时期都不能否定,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放弃。尤其是以规范审判执行权为核心的机制创新,更需要持续不断地探索完善。
(一)创新的对象是权力三环节。司法管理机制创新的主要对象是审判执行权力,细分为权力配置、运行及监督三个环节。三个环节中,有些共同原则应当遵守,比如: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监督权力。因为权力不受制约,一定会膨胀,一定会扩张,一定会腐败。但三个环节也各有自身特性。
权力配置环节重在分权制衡。权力内部制衡是权力的内生优化与源头治理,权力主体都具备权力行使者和制约者的双重身份,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同时也约束着其他权力。这种约束中行使权力、行使中又约束权力的机制,跳出了“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无限累加怪圈。重庆法院的实践做法是将司法拍卖权等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和部分让渡,在司法拍卖中引入联合产权交易所第三方平台,从源头保障公正廉洁;权力分解后为避免新的权力滥用,又对新的权力主体(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反向监督。放权不是放弃,而是为了保障权力配置的科学性;放权不代表放任,而是为了更有力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权力运行环节重在规范公开。将司法公开的理解从个案审判公开提升到法院工作全景公开层面,形成审判信息公开与权力配置、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的整体合力。践行阳光司法,以公开促进规范。建立诉讼案件互联网查询系统,扩大审判指导意见、示范案例、司法统计数据公示度,方便群众知晓和监督司法。健全审判白皮书制度,定期发布经济社会发展与司法审判的双重热点信息,便于社会了解审判权整体运行状况。
权力监督环节重在全面严谨。监督是权力的影子,哪里有权力行使,哪里就有监督之手。监督本身也是一种衍生权力,监督者也应受到监督,形成循环、闭合的监督链接。上级法院和院庭长具有审判管理职责、政务管理职权,既需通过“管”来实现公正廉洁司法,又应规范“管”的程度、程序和方法。尤其作为院长,不仅有隐性权威,更有显性权威。不管是隐性权威还是显性权威,都不应在程序外影响案件的审理。权力监督也存在一些矛盾现象,监督主体单一后有便于监督的优势,但也有监督权失控的隐忧。司法拍卖引入联合产权交易所第三方平台后,重庆法院一直致力于健全监督联合产权交易所司法拍卖执业活动的制度体系,真正实现阳光交易。
(二)创新的最难之处在于根治潜规则。“灰色交易”、“私下勾兑”等潜规则,人民群众最反感,破坏公正最严重。实践经验证明,对于存在一定时间、覆盖一定范围的潜规则,必须依靠制度的力量才能与之对抗,才能彻底根治。潜规则,顾名思义其形式是“潜伏”的,其性质已类似于“规则”,具备相当的市场和很强的顽固性。对于此类见不得光,但又错综复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灰色规则,小修小补、局部改良无异于杯水车薪,仅仅依靠法官个人独善其身也是不够的,应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实行全面彻底的改革,击破形形色色的潜规则。对于司法拍卖潜规则,可引入第三方平台,实行电子竞价;对于“小圈子”,应靠审判执行权优化配置、干部交流换血等刚性措施;对于法官和律师间潜在的利益关联,可尝试一方退出、建立法官律师关系动态信息库等改革举措。
(三)创新的保障在于制度的落实。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一项制度得到落实和完善,远胜于空谈。把制度落实置于更加重要位置,不能“坐而论道”,务必“起而行之”,增强制度执行力,加强对关键部位、重点领域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定期检查和督导,用制度的力量实实在在解决实际问题。一项制度只有经受充分的实践检验,才能发现问题及不足。不断增强主动性,积极清理和检查制度出现的问题,对制度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情况明、底数清。认真分析影响制度实施的内外因素,准确把握制度自身缺陷及不足,及时进行针对性修改和完善,与时俱进赋予新内容,使之更具操作性、更富合理性。通过有效的教育、检查和督导,使广大法官深刻理解规范的内涵与要求,真正做到理解规范、尊重规范、服从规范、维护规范、贯彻规范,实现法院工作全面规范化。结合司法公开的不断提升,让群众广泛参与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尤其是司法廉洁、审判质效等群众关心关注的领域,更要发挥群众监督制度执行的重要力量。
二、确保廉洁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目标
廉洁与管理各有侧重,又密不可分。廉洁是重要的管理目标,管理是实现廉洁的有效手段,不能保障廉洁的管理毫无疑问是失败的管理。
(一)零容忍的廉洁理念就是重要的管理理念。对违法违纪零容忍,不仅是司法廉政建设的核心价值理念,也是最基本的管理理念。影响科学管理的因素有很多,但与不廉洁相比,都显得无足轻重。司法不廉的影响,莫过于典型的“一丑遮百俊”,任何先进的管理理念都将成为奢谈,任何科学的管理模式都将变成摆设。司法廉洁出现问题,是管理失控、制度失衡、监督缺位最集中最直接的体现。确立违法违纪零容忍理念,不仅是反腐保廉题中之意,更贯穿法院管理各领域,成为科学管理最本质的需求。
(二)确保廉洁应确立为管理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公正、效率作为经典的制度设计原则已深入人心并被广泛运用,而廉洁并未被置于和公正、效率等同的地位。虽然公正本身就意味着廉洁,但一项没有把廉洁作为基本原则的制度,自然不能保障或者不能很好地保障廉洁。重庆法院司法拍卖及执行分权改革在设计之初即把廉洁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有人认为,公正、效率与廉洁等制度设计原则虽目标同一,但不可避免存有冲突,最典型的莫过于为确保廉洁分解权力对效率的贻误。事实上,调研数据证明,司法拍卖、执行分权改革并没有出现令人担忧的影响效率的问题,反而因为权力划分更加科学和管理集约化程度的改善提升了效率。
(三)以确保廉洁为价值取向的管理制度会引人向善。从严管理、制度反腐表面上是一种限制和约束,但本质上是对法官良知、职业道德、司法行为向善的方向引导。良知和道德既有天赋的因素,更需要依靠后天的养成,靠制度的约束、塑造和感化。如果没有制度的维护,再灿烂的心也会褪色直到暗淡无光。良知、道德绝对不能脱离制度单独考虑。好的制度可以使一个想做坏事的人不敢做,坏的制度会使一个好人变成坏人。在司法活动中好的制度会促使法官展现人性光辉的一面。一个法院的管理约束机制越健全,法官越是有良好的良心表现形式,越有助于良好道德的养成,越有助于公正廉洁司法的最终实现。
三、审判质效是科学管理的衡量标准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第一要务,审判质效是科学管理的生命线。评价科学管理有很多标准,审判质效是最核心、最直观的要素。
(一)审判质效状况是硬指标。审判是实践性很强的社会活动,指标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具有相对性。检验科学管理成效、衡量公正高效,应定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机制评价、效果测评与指标考核相衔接。但是,科学的审判质效指标体系,对于衡量审判工作是否健康发展具有“晴雨表”和“体温器”功能。这并非简单的“唯指标论”,不代表片面追求“数字”政绩,而是在遵循司法规律前提下实现审判工作的量化管理。
(二)质效考核是审判管理的风向标。以审判质效考核为核心的审判管理制度,是诉讼程序规范的细化、补充和衍生,以服从并服务于审判权为原则,并非游离于法定程序之外的人治措施和行政约束。近年来,重庆法院进一步强化审判质效管理,2009年审判质效指标首进全国前10,2010年排名全国第4。应进一步健全以审判质效考核为导向,包括审判信息处理、审判宏观决策、审判程序控制、审判质量控制、法官行为激励在内的综合性审判管理模式。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审限管理情况、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情况等审判运行态势的分析通报,实现管理信息成果的综合利用。
(三)网上办案是提升审判质效的加速器。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利用,能够有效提高审判管理的水平。没有对审判工作信息的全面收集与整理,就不可能制定有效的审判管理措施,不可能对审判工作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督。信息技术发展为审判管理构建了信息交换、处理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可以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的规范化、信息交流的便捷化、数据资料的透明化。重庆法院已全面实现网上办公和网上办案,所有案卷材料包括诉状和证据材料均同步录入流程管理系统,庭审、评议及裁判文书的起草、审核、签发直至电子档案均同步生成,初步实现审判流程的节点控制和审判信息的阳光公开。
四、调查研究是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
调查研究与科学管理同为人民法院重要的基础工作,在管理实践中,调查研究又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一)充分的调查研究能够确保管理行为符合司法规律。审判管理是实践中生长、发展、完善的制度,没有一套成熟的理论及模式可资借鉴,总体仍处于逐步探索和完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仅凭既有经验决策、依靠短暂热情盲动,或者人云亦云、一味跟风,都是管理实践很容易犯的错误。在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之下发展创新,是人民法院最宝贵的管理经验。无论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引下推进改革,还是在实践先行试点后再逐步健全理论体系,都应当深入研究审判执行权的本质属性及运行规律,研究管理学、社会学等相邻学科的基本理论,研究审判基础理论与社科基本理论的结合处,研究司法自身规律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契合点,准确把握司法规律在不同现实环境下的灵活运用,始终保持司法的理性,不搞急功近利、脱离实际、违背规律的“改革”,确保改革成效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二)务实的调查研究能够增强管理针对性。如果调查研究不够,对管理目标及要求“大而划之”,自然不能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如果调查研究不够,对制度实施情况“一本糊涂账”,管理效果必然大打折扣;如果调查研究不够,不针对主要矛盾对症下药,管理方向就可能有失偏颇。一项制度创新如果欠缺深入的调查研究,可能短期有效果,但势必前瞻性不足,不会具有持久生命力。尤其在找准症结、切中要害、医治顽疾上将束手无策。事实证明,只要善于找准症结、敢于施以猛药、精于对症下药,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廉洁司法和科学管理的相关问题。(作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文章来源: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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