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郑先武,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副教授,博士(南京 210093)。
【内容提要】大国协调已成为构建东亚区域新型大国关系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从规范上看,大国协调所拥有的一致性、合法性、责任性、包容性、自我克制等共有规范非常适合于东亚多边安全机制的“合作安全”理念、“东盟方式”决策和“开放的区域主义”取向。从现实条件看,东亚地缘政治生态中凸显的大国特性和热点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大国协调,而东亚区域大国权力相对均衡化有利于大国协调。从经验上看,柬埔寨问题的和平解决和朝核问题“六方会谈”提供了在与大国无直接关涉的传统安全问题上在次区域启动大国协调的可行路径。新的东亚大国协调有三种路径选择,即“软安全”导向的“多边协调”、综合安全导向的“双边协调”和“多边协调”。东亚峰会和现有的大国双边战略对话机制分别是前两种路径可利用的制度资产。第三种路径的理想状态是一种独立的安全机制,旨在应对重大的区域冲突和危机。在实际中,三种路径可以交叉重叠、并行运作,构成一种双边与多边互动的“大国协调网络”,由此为东亚区域安全治理提供一种稳固而有效的机制。
【关 键 词】大国协调/双边协调/多边协调/区域安全治理/东亚安全
一、导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崛起和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实施,“东亚地区正日益成为国际政治的矛盾焦点和大国战略争夺的中心”。①由此,东亚区域安全的演变增添了一种新的不确定因素。人们甚至担心中美之间的战略竞争有可能“引发两国间的战争危机”,②甚至产生“大战或许是核战争的实际危险”。③可以说,由于大国关系尤其是中美关系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东亚乃至整个亚太地区政治经济格局的演变,如何管理这种关系就成为学界和政策界关注的新的重大课题,而建立一种基于“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的新型大国关系已成为重要共识。④那么如何从机制层面在东亚构建一个既切合实际又行之有效的新型大国关系呢?在学界,颇为引人瞩目的观点就是在与本地区利益攸关的大国之间构建一种“协调机制”,即通常所说的“大国协调(concert of powers)”。时任中国国务委员戴秉国2012年5月在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会议上关于“中美之间可以建立‘两国协调’”的新提法便是对这一机制可能性的官方回应。⑤亚太“大国协调”的积极倡导者、澳大利亚学者休·怀特(Hugh White)断言,中美两国在大国协调中合作建构一种“新的亚洲协调”将是“在新环境中维持亚洲和平的新秩序”中“最好的模式”。⑥
目前,与东亚相关的“大国协调”的研究主要有三种立场,即积极支持、温和承认和消极质疑。积极支持者将大国协调视作后冷战时期东亚相关大国实现区域、次区域和国家安全的基本制度选择或秩序模式。⑦温和承认者支持大国协调是实现东亚区域安全的可选择途径,但对其现实前景持谨慎或不甚乐观态度。⑧消极质疑者普遍对东亚大国协调的前景表示悲观,甚至否定其可能性。⑨总体上看,这些研究有六个明显的“倾向性”:一是视角上的传统主义,即多采用现实主义的理论视角,认为它是“权力制衡”的一种手段,旨在抑制大国间恶性竞争或核扩散引发的国际冲突等传统安全议题,从而忽略了大国协调的规范框架及其在非传统安全议题上的适用性。二是经验上的“欧洲中心”,即将19世纪的欧洲协调(Concert of Europe)作为“蓝本”,由此得出大国协调在东亚是否适用的结论,而忽略了大国协调机制的当代新变化,尤其是当前“新大国协调”的经验。三是操作上的当下主义,即关注大国协调的现实需要和大国的政策调整,并将之视作一种状态,注重采用“结果的逻辑”研判其在现实中“是什么”,而忽略了其在东亚的历史经验及其演变的可能路径,本质上属于现实对策分析,缺乏基于历史经验的规范层面的探讨。四是实现路径上的单一模式,即侧重于多边或双边的大国协调,忽略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乃至相互建构。五是绩效上的完美主义,即将大国协调的现实形态及其效果理想化,看重文化、观念一致性或差异性的决定性影响,忽略了其固有的特性及其局限,且倾向于将之作为一种新的独立机制来考察,忽略了其与现有多边和双边机制之间的内在联系。六是目标上的“维持现状导向”,即将大国协调定位于“维持和平”或保持国际体系的稳定,忽略了其通过新的规范与规则的制定和履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变革诉求”。这些“倾向性”和“忽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大国协调及其在东亚的适用性做出更全面和更客观的判断。
鉴于此,本文在对大国协调的自有特性及其运行条件分析的基础上,剖析了东亚大国协调的规范和现实基础及经验支撑,并指出了构建新的东亚大国协调的路径选择,以期有助于人们对大国协调及其在东亚的适用性有更全面和进一步的认识与了解。
二、东亚“大国协调”的基础
大国协调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安全机制,特指在全球或区域体系内有重要影响的大国⑩按照共有的规范与规则、通过会议外交解决共同的安全问题的制度化安排。它本质上是一种大国共同进行国际安全治理的会议机制。从其所涉及的核心安全议题看,大国协调可分为“传统大国协调”和“新大国协调”两种形式。前者是“传统安全导向”,主要应对国际、国内冲突或战争等军事安全议题,如欧洲协调、朝鲜核问题“六方会谈”、伊朗核问题大国会谈等;后者是“综合安全导向”,主要是解决政治、经济、环境等非军事安全问题,但也适度介入军事安全议题,如七国集团(G7)/八国集团(G8)、二十国集团(G20)、八国集团同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G8+5)、金砖国家会议等。从其成员的来源和所涉及的核心层次看,大国协调可分为区域、跨区域和全球三种形态。“区域大国协调”是来自某一特定区域的大国为本区域安全事务的协调,如欧洲协调;“跨区域大国协调”是来自不同区域的大国为某一特定区域安全问题的协调,如朝鲜核问题“六方会谈”、伊朗核问题大国会谈等;“全球大国协调”是来自不同区域的大国为全球性安全问题的协调,如G7/G8、G20、G8+5等。当前,传统大国协调和新大国协调既独立运行又相互影响,它们在区域、跨区域、全球等多个层次和多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形成一种多层面、多领域的互动格局,从而使大国协调机制成为实现国际安全治理的主渠道。(11)
大国协调机制的产生和运行既需要体系层次上特定的国际背景,又需要单元层次上特定的共有规范。“特定的国际背景”就是出现重大的国际或国内战争、冲突,或者是可能引发国际或国内战争、冲突及其他重大国际安全问题的国际、国内危机,如核危机、金融危机、能源危机、环境危机等。其背后伴随的是国际权力结构的趋向相对均衡,最重要的是霸权国或企图追求霸权的大国因战争受挫或危机冲击权力明显削弱,而原有处于相对劣势的大国因战争胜利或危机中新的发展权力明显上升,由此形成战争或危机下的“共同威胁”和权力相对均衡下的“平衡多极”。(12)特定的共有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致性。大国在共识性决策程序指导下,主动通过会议外交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努力避免单边或双边行动。(2)合法性。除非经过合法的程序,各国不能随便改变现状,包括领土变更、政权更迭等;同时,大国的行为要得到本区域各国和其他行为体的广泛认可。(3)责任性。首先是条约义务,即大国应把彼此间达成的合作框架视作一种有约束力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其次是大国要承担起维持区域安全与稳定的主要责任。(4)包容性。一是成员上的包容性,即不排除在某一地区有重要影响的任何大国和与特定安全问题相关的中小国家;二是意识形态的包容性,即不强调意识形态的一致性。(5)自我克制。一是各大国奉行温和的对外政策,不寻求对外扩张;二是大国在重大的利益纷争中将和平手段奉为上策。由此可见,大国协调机制因应对危机而“生”,因共有规范而“存”,两者一起构成其“生存”的基础性条件。(13)
从大国协调机制的本质及其生存条件看,它非常适合于当前东亚地缘政治生态和区域安全合作的实际情况。首先,东亚及其周边大国聚集,大国自身的实力和影响力决定了它们在区域安全中处于核心位置。众所周知,东亚及其周边是全球范围内大国最为集中、大国关系最为复杂的区域之一,既有中国、日本两个在东亚安全事务中举足轻重的“核心大国”,又有与东亚“利益攸关”的超级大国美国和“侧翼大国”俄罗斯,也有若干在区域和次区域事务中举足轻重的“中等大国”,包括不断介入东亚尤其是东南亚次区域安全事务的印度、澳大利亚以及分别在东北亚和东南亚次区域发挥重要作用的韩国、印度尼西亚。按照巴里·布赞(Barry Buzan)等人的解释,由于多个大国的存在必然对本区域和邻近区域产生更广泛的扩散效应,它们会带来更紧密的区域和区域间安全互动,以至于东亚成为全球、区域、区域间多个层次互动的混合体。这不但使之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典型的“大国区域安全复合体”,而且与南亚、南太平洋区域联结成“亚洲超级复合体”。(14)
从现实情况看,东亚区域内部国家间的许多热点问题与这些大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与大国直接相关的热点问题包括中日钓鱼岛和东海油气之争、日俄北方四岛之争、韩日独岛(竹岛)之争、中国与东南亚五国的南海争端等。与大国间接相关的最重要的热点问题当属朝鲜核危机与朝鲜半岛和平问题。这一问题表面上是由朝鲜核试验引发,但问题的根本症结是长期处于敌视状态的美朝关系。(15)在中日钓鱼岛争端和南海争端的背后亦蕴藏着深刻的大国背景,最根本的就是美国对其军事盟友的明示或暗含的支持立场。2012年7月始,因日本提出“国有化”而使钓鱼岛争端升级时,美国明确表示,美日属于军事同盟关系,钓鱼岛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美方关于安保条约适用性的表态“明显表明了美国偏袒日本的立场”。(16)在南海问题上,2011年11月,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在访问菲律宾时甚至使用“西菲律宾海”这一菲律宾单方面宣示争议海域主权的称呼来指代南海。(17)2012年1月,美国与菲律宾举行“战略防务对话”,旨在“增加美国在菲律宾的军事存在”,以加强菲律宾防卫领土领海的能力。(18)泰国学者提塔南·蓬苏迪拉克(Thitinan Pongsudhirak)表示,菲律宾不惜损害与中国的关系,在南海问题上态度越来越强硬,显然与美国向亚洲倾斜的新军事战略有关。(19)东亚地缘政治生态中这种凸显的“大国特性”使大国协调机制的构建显得异常重要。正如朱锋所言:“缺乏大国协调的制度建设是冷战后东亚局势的突出困境之一。”(20)
其次,近年来东亚区域权力结构的新变化为东亚大国协调创造了基础条件。从综合实力看,与冷战时期美苏两极和冷战后初期美国“单极时刻”相比,近年来,随着美国力量相对衰落和中国、俄罗斯、日本、印度等国实力的上升,东亚及周边的大国权力结构在“再分配”中呈现明显的“多层等级排列”,即超级大国美国处于顶端,中间是中国、俄罗斯、日本等实力相对均衡的大国,下面是印度、韩国、澳大利亚、印尼等中等大国及作为“小强权”的东盟。(21)但站在综合安全角度,从相对权力或能力(包括军事、经济和观念)看,各大国在各个领域的能力分布日益趋向相对均衡,东亚权力结构已很大程度上“向多极转移”,以至于显现“向均衡体系的某种回归”。(22)
具体而言,美国军事实力超群,可以在传统安全领域产生支配性影响,但在当前国际背景下其实际运用会受到明显限制;其经济能力经历2008年金融危机后有所下降,加之地缘因素,作为域外大国,其经济能力明显因意愿不足而受到限制;而且,美国单边主义和霸权意图犹存,它在安全多边主义中的观念权力并不处于优势地位。中国近年军事、经济能力都有明显上升,短期内虽难以与美国比肩,但受地缘有利因素影响,作为域内核心大国,它常在重大区域危机的应对中处于关键位置,如处理朝核危机、化解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等;而且,中国崇尚和践行合作安全理念,倚重多边主义,其观念权力处于优势地位。日本随着“再军事化”而提升了军事能力,经济能力优势明显;作为东亚域内核心大国,它与中国、韩国一道在应对区域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日本积极推动东亚区域相关多边机制的启动(如东盟地区论坛,ARF),显示出一定的观念能力。俄罗斯拥有明显的军事能力,随着近年的国力恢复,经济能力亦有所提升,加之其西伯利亚地区雄厚的能源基础,它可在东亚区域安全的多个领域产生重大影响,但因受地缘因素限制,其实际能力会受到诸多限制,如它在东北亚次区域的影响明显高于东亚其他次区域。印度、韩国、澳大利亚、印尼等中等大国也可以在特定的区域或次区域特定的安全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如印度、澳大利亚在东南亚次区域和平维护和非传统安全议题上有重要影响,韩国在东北亚乃至整个东亚的经济安全议题上作用明显,它们凭借在区域组织中的领导力会大大强化这一地位,如印度在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印尼在东盟。东盟由于在现有东亚相关多边机制中处于“领导者”地位,它以“亚洲化”“东盟方式”的独特魅力而拥有明显的观念权力,因此被称为“事实上的联合中等大国(de facto pooled middle power)”。就此,东亚及其周边形成一种权力(能力)、制度和观念(规范)分配的“复合均衡”。(23)这表明,即便是总体能力明显的大国在特定的领域或地区影响力亦可能有明显差异,因而大国的相对能力才是大国协调启动的重要前提之一。(24)
从地缘政治经济角度看,近年来,随着美国“重返亚太”而强化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军事结盟及小多边合作(如“美日韩”、“美日澳”、“美日澳印”对话机制)和中国、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大国群体崛起而建立更加紧密的战略伙伴关系及小多边合作(如“中俄印”对话机制),东亚及周边形成两种具有一定竞争性的“准大国集团”,即以中国为中心,由中、俄、印等新兴大国构成的陆上优势明显的“西部集团”和以美国为中心,由美、日、澳、韩等发达国家组成的海上优势突出的“东部集团”。东盟因地跨陆海,作为两者的“连接点”而占据着南部的“中间地带”。这一权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东亚区域现实的大国实力对比,又与这些大国的相对能力分布相匹配。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权力结构凸显了中美两国在地缘政治、经济及安全相对能力上的“特殊地位”。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最主要和最复杂的一对双边关系,它不仅对中美两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且在改变和塑造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秩序方面起着关键作用。(25)中美关系已被美国总统奥巴马界定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26)在东亚,中国是唯一地跨东北亚和东南亚两个次区域并连接“西部集团”和“东部集团”最大的域内大国,在整个东亚拥有最为广泛的地缘安全利益,是东亚区域名副其实的“中枢国家(pivotal states)”。美国作为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它通过与东亚诸国在军事、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合作培育的紧密相互依赖而在东亚拥有同样广泛的安全利益,是东亚区域最有影响的域外大国。(27)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东亚区域安全秩序是“根据中美双边安全关系构建起来的”。所以,中美之间保持“特殊的双边关系”和“稳定的权力均衡”是决定东亚“区域安全秩序的关键”。(28)
再次,东亚现有的合作框架难以应对日益凸显的热点安全问题。近年来,东亚区域安全形势日益严峻,老问题主要是传统安全问题热度依旧甚至继续升温,如朝核问题、南海争端、中日钓鱼岛争端、日俄北方四岛争端等;新问题主要是非传统安全问题不断增多,如环境与能源安全问题、恐怖主义、民族分离主义、宗教极端主义、金融危机等。两种安全问题融为一体,呈现出日益综合化的趋势。(29)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1)缺乏一个解决综合性安全问题的多边机制。与东亚相关的现有安全合作框架常常是将传统的军事安全和非传统的经济、环境等非军事安全分开进行。而且,涉及军事安全问题的合作仍局限在双边层面,主要是美国主导的军事联盟,而东亚绝大多数区域热点问题都与涉及领土主权的军事安全有关。多边层面与安全相关的合作多局限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如东盟+中、日、韩(“10+3”)、东盟+中国(“10+1”)、东亚峰会框架内的安全合作等。即使是涉及综合安全议题的多边机制亦难以在军事安全合作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如东盟地区论坛、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框架内的安全合作。(2)大国未能在多边机制中发挥领导作用。目前,与东亚安全相关的多边机制均由东盟领导,如“10+3”、“10+1”、东亚峰会、ARF、CSCAP等。在大国影响力无处不在的东亚,这些以东盟为中心的多边安全合作框架很难实质性解决诸如政权稳定、金融危机、国家间冲突等严重的安全问题。对与大国攸关的区域热点问题,这些机制更是鞭长莫及。(30)伊夫林·戈赫(Evelyn Goh)强调,如果没有大国间的对话与协商,单靠东盟不可能“进一步推进大国关系的制度化”。(31)
最后,东亚区域安全合作的核心理念和特性与大国协调机制有着强烈的“共鸣”。目前,东亚多边安全合作机制的核心规范有三个明显的“自我特性”,即理念上的合作安全(cooperative security)、决策程序上的东盟方式和成员构成上的开放的区域主义。“合作安全”是东盟所主导的各种多边安全合作的核心理念。它强调建立在相互承认彼此利益基础上的合作性参与,强调通过对话与协商而不是军事与强制手段来增强区域安全与稳定,并涉及军事、政治、环境、经济、社会等综合的安全议题,与建立在“敌友关系”设定基础上、经由军事联盟的集体防御和经由军事上多边安排的集体安全等传统的“对抗”方法明确区分开来。所以,它被称为“融合的或包容的安全方法”。(32)“东盟方式”是东盟在推动区域合作进程中长期奉行的独特的决策程序,即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共识性决策之上的非正式且松散的安排,而不是条约和正式的协议及有约束力的承诺。(33)它包括三种核心价值,即协商而不依赖强制性力量、和谐而不干涉内部事务、协调的“软方式”而非法律的“硬方式”。该方式决策下的东亚相关多边合作机制均是论坛性质的非正式协商机制。在合作安全理念和东盟方式决策的框架内,东盟主导的东亚安全合作形成一系列核心原则,主要包括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不干涉他国内部事务、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彼此分歧或争端、放弃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善意履行国际法义务、互惠性有效合作等。(34)
合作安全理念和东盟方式的决策使东亚区域安全合作持续在开放的区域主义轨道中运行,其现实表现就是东亚相关多边安全合作机制带有明显的跨区域色彩,如ARF、CSCAP、东亚峰会等。随着2010年10月东盟国家倡导的首届东盟国防部长扩大会(35)的启动和2011年11月召开的第六届东亚峰会正式接纳美国和俄罗斯加入,其跨区域色彩进一步彰显。开放的区域主义已成为东亚区域安全合作重要的“润滑剂”。东亚区域安全合作中的这些自我特性与大国协调机制的核心规范在“共鸣”中产生的“契合”就为构建新的东亚大国协调奠定了规范性基础。谢淑丽(Susan L. Shirk)强调:“大国协调的非正式性不但比正式的安排更适合亚洲的规范,而且可以利用亚洲维持非正式合作形式的长期经验。”(36)
总之,当前东亚地缘政治生态和安全合作的实际情况既为大国协调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必要性,也为之创造了可能性。这也是东亚大国协调启动和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
三、东亚“大国协调”的经验
构建东亚大国协调的上述分析并非纯粹的理论研究,更非虚幻的可行性臆断,而是已经拥有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支撑。在东亚,已经出现类似的成功或已经证明是可行的案例,最重要的就是柬埔寨问题的和平解决与朝核问题“六方会谈”。
柬埔寨问题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末。1978年12月,越南入侵柬埔寨。东盟对越南这一违反国际法准则的行动率先做出反应。1979年1月,东盟外长会议公开谴责越南对柬埔寨的“颠覆性活动”。随后,东盟努力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一方面,东盟促成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3月将柬埔寨问题列为会议议题。此后,每届联大都通过要求越南撤军的决议。另一方面,以印尼为首的东盟国家与其他大国一道促成一系列关于政治解决柬埔寨问题的国际会议,如1981年7月东盟发起的纽约国际会议、1987年7月和1988年7月印尼召集的两次雅加达非正式会议。这些会议使柬埔寨冲突各方首次开始面对面商谈,处理了柬埔寨各派之间权力分配的复杂问题,对最后解决柬埔寨问题起了重要作用。1989年7-8月,印尼与法国一道促成关于柬埔寨问题的巴黎国际会议。除柬埔寨冲突各方、东盟国家和越南、老挝等国外,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简称“五常”)和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加拿大等东南亚域外大国也参加了会议协商。会议就核实越南撤军、重建柬埔寨、建立一个过渡性政府、举行普选等重要议题达成一致。(37)
此后,随着冷战的缓和至结束,由联合国“五常”等东南亚域外大国主导的大国协调开始在柬埔寨和平进程中发挥核心作用。1990年1月,在澳大利亚建议下,“五常”在巴黎开会协商柬埔寨问题的全面解决办法。随后,“五常”代表穿梭于纽约、巴黎等地,持续就此事进行了六轮协商,最终于当年8月达成《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框架文件》,简称“五大国框架文件”。该文件由实现柬埔寨冲突政治解决方案所必需的五部分组成,即关于柬埔寨大选前行政管理的过渡性安排、过渡时期的军事安排、在联合国主持下举行大选、保护人权、国际保证等。该文件成为最后解决柬埔寨问题的指导文件。1990年9月,在柬埔寨问题巴黎国际会议共同主席国印尼和法国(简称“两主席”)的斡旋下,柬埔寨各方在雅加达举行会议。会上,它们完全接受“五大国框架文件”,以此作为柬埔寨冲突和平解决的基础,并承诺通过巴黎会议根据这一框架文件拟订出全面的政治解决方案。随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确认了该框架文件。1990年11月,“两主席”和“五常”代表共同起草了《关于全面政治解决柬埔寨冲突的协定草案》。1991年7月和8月,“两主席”和“五常”先后在北京和泰国帕塔亚举行了磋商,为通过和批准全面政治解决方案创造条件。1991年10月,柬埔寨问题巴黎国际会议复会。会上,“五常”、“两主席”继续承担起“协调者”角色,与柬埔寨各方代表、联合国秘书长及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日本、东盟国家等与会国代表进行了广泛磋商,并最终签署《柬埔寨问题巴黎会议最后文件》和《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简称《巴黎协定》)等重要文件。随后,安理会再次通过决议,对“五常”、“两主席”协调成果予以首肯,并要求柬埔寨各方充分合作执行该协定。此后,柬埔寨和平进程正式纳入联合国领导的集体安全框架内的维和行动之中,柬埔寨问题逐步得到解决。(38)
朝核问题“六方会谈”进程始于1997年8月初在美国纽约启动的由美国、中国、朝鲜、韩国四国代表参加的“四方会谈”。它是由美、韩两国磋商后共同倡议而展开的,是对1993年3月发生的第一次朝核危机的集体反应。“四方会谈”承认美、中两国在管理朝鲜安全问题上负有“特殊的责任”,而这正是大国协调的一个“核心原则”。(39)2003年1月,第二次朝核危机发生后,在有关各方的积极斡旋尤其是中国的努力下,大国协调恢复。同年8月,“六方会谈”在北京正式启动,并于2005年9月发表首份共同文件——《第四轮六方会谈共同声明》(简称《共同声明》)。从2006年10月朝鲜进行首次核试验,到2009年4月朝鲜宣布退出“六方会谈”,直至2013年3月朝鲜进行第三次核试验,“六方会谈”看似对朝鲜的行为无能为力,实则显示了大国协调在东北亚次区域安全治理中的独特作用。这些年来,“六方会谈”折冲不断,但大国协调固有的规则与规范日益程序化和明晰化。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协商的原则主要是使会议外交得以延续。其间,无论朝鲜做出何种重大举动,其他各方通过会谈解决朝核问题的程序都没有被放弃。如2006年10月朝鲜宣布首次核试验成功后,会谈其他五方依然强调外交解决问题,大国之间更没有因此出现恶性竞争。两个月后,在中、美等国共同的努力下,“六方会谈”不但得以恢复,而且于2007年2月签署了历史性的落实《共同声明》的《六方会谈共同文件:落实共同声明起步行动》(简称《共同文件》)。2009年4月,朝鲜宣布退出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后,其他各方仍强调“六方会谈”的重要性,并呼吁朝鲜重返“六方会谈”。(40)2009年5月和2013年2月朝鲜相继宣布第二次和第三次核试验后,虽然局势一度十分紧张,但这种情况还是得以持续。
朝鲜第二次核试验后,法国、日本、韩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经过协商后提出一个应对朝鲜新的核试验的决议草案,(41)并在联合国安理会全票通过,即安理会第1874号决议。该决议支持和平对话,呼吁朝鲜立即无条件重返“六方会谈”,敦促参加会谈的所有各方加紧努力,以全面迅速落实《共同声明》和《共同文件》,以便以可核查方式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朝鲜半岛及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承诺采用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解决当前局势,欢迎安理会成员及其他会员国做出努力,促进通过对话谋求和平全面解决,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加剧紧张局势的行动。(42)朝鲜第三次核试验后,中、美、俄、日、韩五国外长相互紧急通话,商讨对策。(43)此后,中、美两国与几个主要国家进行了深入且富有成果的磋商,最终就扩大对朝制裁达成了一致,并提出一个新决议草案。(44)2013年3月初,该草案在联合国安理会全票通过,即安理会第2094号决议。该决议在扩大对朝制裁的同时,仍承诺“采取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解决当前局势”,重申支持并呼吁重启“六方会谈”。(45)
第二,各大国始终坚持大国协调固有的基本规范,包括尊重条约义务、不接受单边行动、全体一致决策、大国之间避免直接挑战和对抗、大国承担起维护区域稳定的责任、采取节制外交等。比如,由于“六方会谈”的最终目标是朝鲜半岛无核化,所以,四项基本的国际法律文件,即1970年生效的《核不扩散条约》、1991年朝鲜南北双方签署的《朝鲜半岛无核化共同宣言》、《共同声明》和《共同文件》,一直是“六方会谈”的基本依据和谈判基础。这就是各方尊重条约义务的具体体现。此外,会谈各方尤其是起核心作用的大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已显示出它们对单边行动的摒弃。美国政府一再申明解决朝鲜半岛危机需要“共同的方法”。日本政府也强调维持区域稳定在解决朝鲜半岛危机中的核心地位,并希望达成有约束力的解决办法。中国政府一直为朝核问题的解决做出“建设性的努力”,并与其核心的区域伙伴保持一种“联合阵线”。(46)俄罗斯一直对朝鲜推行“温和外交”,其核心就是尊重框架协定、谈判解决问题、保持南北对话等。(47)各大国采取节制外交确是“六方会谈”得以延续的关键。所以,“六方会谈”进程表明,在没有正式制度构建的情况下,东北亚主要国家仍然可以通过增进合作处理特定的区域安全议题,从而有助于大国协调的运行。(48)这就是谢淑丽所说的大国“协调效应”。她强调,四个亚太大国与韩国一起“创立了一种新的类似协调的协商一致的模式”。(49)
总体上看,东南亚和东北亚作为东亚两个次区域,因其内部的区域合作和大国介入的情况不同,柬埔寨问题的和平进程和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创造了大国协调实现东亚区域安全治理的两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可行路径。东南亚及其周边没有全球性和在整个东亚具有广泛影响的区域性大国,只有次区域中等大国印尼、澳大利亚、印度等,但其内部有比较成熟的区域组织——东盟。所以,在柬埔寨问题上大国协调主要由东盟、印尼及在东南亚拥有地缘或殖民利益的澳大利亚、法国等域外大国倡议和推动,而联合国“五常”在其中起了关键作用。由此,大国协调机制出现一些重要创新:(1)区域组织作为议题倡导者和重要推动者,加入到旨在解决本区域安全事务的大国协调之中;(2)域内和域外中等大国(主要是印尼和澳大利亚)作为会议的召集人和斡旋者,可以在大国协调中扮演重要角色;(3)在区域性安全问题上,大国协调下的会议机制可以多轨道运行,由此形成一种“多轨协作并进”的开放式跨区域大国协调;(4)联合国安理会“五常”在联合国机构外磋商,独立在跨区域大国协调中扮演关键角色。与柬埔寨问题上的大国协调相比,朝核问题“六方会谈”进程中的大国协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制。由于东北亚没有自己的区域组织,加之该次区域及其周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大国聚集,在这一进程中起核心作用的均属域内大国(如中国、俄罗斯、日本)抑或深度介入该次区域安全事务的域外超级大国(美国),其他域外中等大国很难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显然,在东北亚,域内大国与域外大国之间的合作对大国协调的启动与运行显得更加重要。正如阿米塔夫·阿查亚(Amitav Acharya)所言:“协调方法管理安全议题在东北亚比东南亚更相关。”(50)
上述两个案例上的大国协调还有一个重大差别,即两者追求的总体目标明显不同。柬埔寨问题上的大国协调是从问题的根源出发寻求全面政治解决办法,其本质是“变革导向”;朝核问题“六方会谈”中的大国协调主要是从问题的结果出发寻求朝鲜半岛的无核化,其本质是“维持现状导向”。就目前情况看,两个案例的演进结果明显不同:柬埔寨问题在有关各方的积极配合下已通过和平方式圆满解决,因为“柬埔寨和平进程的核心因素一直是治理和政治权力的制度化”,(51)而这一因素被最后全面的政治解决办法消除了;朝核问题受到朝鲜抵制,已通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实施经济制裁等强制措施。目前朝鲜抵制“六方会谈”的主要借口是“美国变本加厉的敌朝政策”,“今后只能有旨在保障朝鲜半岛和地区和平与稳定的对话”。(52)显然,解决朝核问题与创设新的朝鲜半岛和平机制“有着密切联系”。(53)这表明,从大国协调的自身效果看,“变革导向”要比“维持现状导向”更有积极意义。
两个典型案例中的“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域内大国在大国协调中扮演着“发起人”和“持续推动者”的核心角色,如东南亚的印尼、东北亚的中国。东盟前秘书长鲁道夫·塞维里诺(Rodolfo C. Severino)坦陈:“印尼在东盟试图解决柬埔寨问题中起了领导作用。”(54)而中国在朝核问题“六方会谈”进程中的“中心”作用亦得到广泛认可。(55)(2)不管是国际、国内冲突,还是核危机,两者所涉及的均是传统的军事安全问题。这表明,只要与本区域利益攸关的大国能很好地遵守大国协调特有的共同规范,即便在事关国家主权的军事安全等“硬安全”问题上,大国协调不但可以启动,而且可以发挥积极乃至无可替代的作用。(3)两个案例涉及的目标国均是本区域的小国,虽与个别大国有间接的关系,如长期处于敌对的朝美关系在朝核问题中的特殊地位,但与参与协调的主要域内、域外大国并无直接的现实利害关系。所以,不能简单地将两个案例中的大国协调直接适用于涉及东亚域内、域外大国的传统安全问题。
更重要的是,两个案例的实践进程不但践行了大国协调的基本行为规范,而且探索出新的国际背景下大国协调与更具普遍性的集体安全机制互动与互通的新的国际安全“混合机制”,即查尔斯·库普钱(Charles A. Kupchan)等人所说的“基于协调的集体安全”或者“集体安全(大多边主义)”框架内的“大国协调(小多边主义)”。(56)两种实践进程表明,大国协调可以在《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法“大多边”框架内,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达成“小多边”行动方案,进而经由联合国机构的正式法律程序转化为实际的和平行动,由此提升大国协调的合法性和执行力。这反过来进一步彰显了大国协调在区域安全治理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57)
毋庸置疑,两个案例中的大国协调给东亚区域安全治理的现实和未来留下一份宝贵的“经验资产”。正如谢淑丽所言:“在两个案例中,尽管国际多边制度起了重要作用,但解决问题的地点不是安理会,而是区域性大国(美国、中国、俄罗斯和日本,还有柬埔寨案例中的东盟、朝鲜案例中的韩国)间的协商。”这些大国协调虽不是“有意识的设计”,但显示出区域大国解决“困难问题”达成的“特殊多边主义”。(58)
四 东亚“大国协调”的路径
柬埔寨问题和朝核问题上大国协调的经验已经为东亚构建新的大国协调指明了一条可行路径:鉴于在不直接涉及重要大国的情况下,纯粹由中小国家引发的国家内部和国家间的传统安全问题很难成为真正的区域性安全问题,可以分别启动东南亚和东北亚两个次区域的大国协调。前者的核心成员可以是“东盟+印尼+M”(“东盟”包括东盟机构、东盟轮值主席国及其他成员国,“M”候选国可以是中国、美国、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中的一个或多个),(59)后者的核心成员可以是中、美、俄、日。但这只是东亚大国协调路径中比较务实的“低级选择”。基于东亚区域安全的形势需要,东亚大国协调路径中尚有稳健的“中级选择”和理想化的“高级选择”。
东亚大国协调的中级选择有两条主要路径:一是基于非传统安全议题、“软安全”导向的多边大国协调(简称“多边协调”),二是融合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议题、综合安全导向的双边大国协调(简称“双边协调”)。在东亚,由于经济、环境、能源、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议题的区域化更加明显,现有的多边安全机制又集中于这些议题,所以,构建“软安全”导向的多边协调便有了诸多可利用的客观基础和制度资产。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东盟在现有东亚相关多边机制中处于被公认的“领导者”地位,想超越现有制度框架而构建新的多边协调并非易事。萨姆·罗格维恩(Sam Roggeveen)强调,由于大国协调的运行必须具备合法性、权威和忠诚,“适用现有的区域制度比构建新的机构更可取”。(60)休·怀特说得更明白:“我们需要建立在本区域当下制度基础上的协调。”(61)
那么什么样的区域制度当下最可用呢?由于东亚大国协调是个包容性的安全机制,加之域外大国在东亚区域安全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其成员局限于东亚内部的“10+3”显得太小,成员众多、跨区域色彩更加浓厚的ARF又显得太大,况且,ARF虽是东亚区域最重要的多边安全机制,但存在议题过于分散、级别较低而执行力不足等局限。(62)所以,扩大后的东亚峰会便成为构建东亚“软安全”导向的多边协调最合适的制度基础。它主要具有三个明显优势:(1)从集体认同看,东亚峰会作为首个以“东亚”命名的区域合作机制,它从一开始就将建立东亚共同体作为一项长期目标,(63)其合作成果多以“东亚”名义出现。2010年12月,第五届东亚峰会正式确定美国和俄罗斯的成员资格,并再次强调东亚峰会是讨论地区重大战略问题的政治安全论坛。(64)2012年12月,第七届东亚峰会特别强调,该峰会的作用就是为各成员提供一个就共同关注的东亚区域政治、安全和经济议题进行战略对话和合作的论坛。(65)就此,东亚峰会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东亚”的符号意义。(2)从合作议题上看,东亚峰会将东亚区域安全合作作为核心议题,以实现“促进东亚的和平、稳定与经济繁荣”的目标。(66)更重要的是,东亚峰会启动以来已在非传统合作议题上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第二届和第三届东亚峰会相继签署《东亚能源安全宿务宣言》与《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新加坡宣言》,提出了东亚区域能源合作和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和措施。(67)(3)从成员国看,东亚峰会包括了与东亚区域安全事务密切相关的中国、美国、日本、俄罗斯、印度、澳大利亚等所有大国,充分体现了其作为“开放、包容、透明与外向型论坛”的本质。(68)
东亚峰会的这些优势既为东亚区域内外的大国就共同关心的安全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提供了一个持续的和稳定的制度框架,又能确保其始终围绕东亚区域安全的既定目标运行,不至于因其跨区域的色彩和域外大国的介入而淡化甚至抹掉东亚的地域性和“软安全”导向的特质。鉴于此,作为东亚核心的区域制度,东亚峰会为形成一个可以容纳中国、美国、日本、俄罗斯、印度、澳大利亚等所有重要行为体的大国协调提供了一种“有用的支持性工具”。(69)实际上,在这里,大国协调已经与东盟领导的区域主义实现了“合成”,进而赋予东亚多边协调一种强有力的观念力量。(70)就此,东亚峰会框架内的多边协调既适应了东亚区域合作中东盟“领导者”的角色和东盟方式下“软安全”导向的合作安全机制,又弥补了东盟领导力的不足,并可以与东盟领导的“10+3”和ARF等多边机制并行,从而为东亚区域安全治理“打开了一个新的通道”。(71)可以说,这是一种区域安全合作的新型的“混合模式”,可称之为“合作安全框架内的大国协调”或“基于大国协调的合作安全”。
在东亚,构建综合安全导向的双边协调同样拥有诸多可利用的客观基础和制度资产。如前所述,东亚与传统安全相关的热点问题多与大国直接相关,各大国又非常倚重通过双边层次的协商与合作解决这些问题,即使是涉及多个国家的区域或次区域问题亦常常如此。如在南海问题上,中国一贯的立场是有关争端应由当事国通过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加以解决,坚决反对将之国际化和多边化。(72)军事安全领域合作最重要的载体就是以美国为中心的双边军事同盟,而美国一直强调其东亚安全战略的核心是维持双边同盟,多边机制仅仅是对双边同盟的有益补充。(73)俄罗斯亦强调在安全领域,核心是发展双边关系,保证其东部边境地区的安全与稳定。(74)日本在国际制度运用中已形成明显的双边主义偏好,甚至经常将之参与的多边主义理解成一系列互动的双边网络,即“双边网络化多边主义”。(75)阿查亚指出,在东亚区域大国互动本质上由双边所支配的情况下,协调体系“不必是任何正式意义上的多边”,而是“由一系列不排斥、也不针对大国体系中任何成员的重叠与交叉的双边关系构成”。这一协调既可以“削弱大国关系中的紧张因素”,又能“为大国处理其他特定区域冲突的方法趋向一致创造更大的可能性”。(76)
在实际中,支持东亚双边协调的就是在新型战略伙伴关系框架内形成的大国双边高层对话机制,其中尤以中国与美国、日本、俄罗斯等诸大国的战略对话机制最为引人瞩目。2005年8月和2006年9月,中美相继启动了战略对话机制和战略经济对话机制,并于2009年4月将两者整合为一个新机制,即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2011年5月和6月,双方又在战略对话框架下启动了中美战略安全对话机制和中美亚太事务磋商机制。这些对话会议成为中美两国就共同感兴趣和关切的双边、区域及全球性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而中美亚太事务磋商等机制更是成为双方就亚太形势发展、区域重大突发事件及各自亚太政策保持紧密沟通和协调的重要平台。(77)中日两国于2005年5月启动战略对话,随后相继启动了防务安全磋商会议和经济高层对话会议以及两国领导人热线机制,以通过对话和谈判处理两国间的问题,对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肩负起“庄严责任”。(78)中俄两国自1996年确立元首会晤机制后,又分别于2005年2月和2008年7月启动了国家安全磋商机制和副总理级能源谈判机制;(79)两国元首还倡议成立了中俄战略安全磋商机制,这一机制既是双方就重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及时沟通、协调立场的重要渠道,又是双方深化战略和政治互信、加强战略协作的重要平台。(80)中国与印度、澳大利亚相继于2004年1月和2008年2月启动了类似内容的战略对话。
这些以伙伴关系为基础的高层战略对话不同于一般谈判,它体现为一个沟通与交流的过程。更重要的是,这种战略对话以地缘政治的稳定为重要前提,并不指向任何第三方,而是超越传统的“平衡运用”,以主权平等而不是领导者和追随者关系为基础,旨在构建一种新型的国家关系。正如戴维·克尔(David Kerr)在论及中俄关系时所言:“平衡关系绝不是中俄伙伴关系所追求的目标。相反,俄罗斯和中国将这种伙伴关系作为实现非平衡的多极化的一种工具。在这种构建中,极可以被设想为地区,但中俄明确相信,某些大国在体系管理中比其他国家负有更大的责任。这就是中国学者所说的‘大国责任’。中俄伙伴关系显示出对这种地位的相互承认。”(81)战略对话已成为中国与东亚区域内外大国之间互动的新模式。就此,“源于对和平与安全的共同责任,东亚的核心行为体在有共同利益的特定领域频繁使用区域话语”。这表明了“后霸权时代”“区域主义的一种新精神”,是一种大国作为“联合领导者”的“战略性区域主义”。(82)乔尔·拉图斯(Joel Rathus)称之为“双边网络化区域主义”。(83)
与东亚峰会相比,这些大国双边对话机制所涉及的安全议题明显呈现出综合化趋势。以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为例。截至2012年5月,在这一对话机制框架下,中美双边对话和磋商已涉及经济、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打击网络犯罪、禁毒、战略安全、军控与防扩散、打击核恐怖主义、海事安全、粮食与食品安全等多个议题。(84)鉴于此,只要各大国能够按照通行的国际法行事,并遵循大国协调机制的基本规范,将现有的双边对话机制提升到双边协调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不过,由于这些对话机制的成果尚停留在战略层面并以经济协调为核心,它们并不等同于双边协调。在实际中,大国协调的运行依赖于大国共同制定的明确目标和保障共同利益的具体措施,(85)所以,它们要上升到真正的大国协调至少有两方面的工作要做:一是能够对区域热点问题和突发性区域或全球危机做出积极应对,并采取有效的行动,以缓解乃至化解这些热点问题或危机;二是能够在可能引发国际冲突和危机的特定安全领域制定具体的预防性或控制性规范与规则,以便从根源上消除突发性冲突与危机区域扩散的可能性。
在这方面,中美两国可以率先垂范。这主要是由中美两国在东亚的权力地位及两国在核不扩散、打击恐怖主义、环境与能源、海上安全、自由通商等安全议题上“日益叠加的利益”所决定。(86)再者,在东亚区域,美国不存在像中国所拥有的涉及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等核心的安全利益,使得双方在其他安全利益上相互克制、妥协乃至寻求共同获益的弹性和空间较大。(87)同时,中美两国间亦存在明显的冲突性利益,如对台军售、意识形态、宗教政策、美结盟政策等,甚至存在一定的对抗性利益,如中国军事现代化、对华武器禁运等,有可能引发两国间的紧张关系以致冲突。这客观上要求中美两国增强通过协商建立危机防范机制的紧迫性,以防止潜在的冲突或对抗发生,或者限制这些冲突和对抗所产生的破坏效应。(88)这意味着,东亚“未来的重要挑战就是设计一种能够将中国和美国融入一个有效框架的组织结构”。(89)休·怀特认为,东亚区域安全“最好的前景”是“中国与美国在大国协调中合作”,共同构建一种新的“亚洲协调(concert of Asia)”。(90)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大国双边关系具有互补、竞争乃至对抗的多面性,在实际中,任何两方改进其双边关系的努力都可能对第三方产生消极影响。例如,中美创建战略伙伴关系就被日本认为是消极的,而美日重申和强化其双边军事合作关系对中国就会产生负面影响。这样,即便各种双边协调能够创建,并形成一系列重叠的双边协调网络,它们也并不必然催生多边协调。它们在创造对区域安全互补政策的基础的同时,对促进区域危机以及冲突的联合管理的价值会受到限制。所以,要想让大国协调在东亚区域安全治理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建立综合安全导向的多边协调无疑是最优选择,也是一种“高级选择”。
综合安全导向的东亚多边协调的理想状态应是一种独立机制。在运行中,其核心的职能应与传统安全导向的次区域大国协调一样,主要是应对区域层面的重大危机和冲突。其成员应包括在本区域承诺放弃意识形态决定对外政策立场、放弃战争和领土扩张、愿意在安全问题上定期协商的“所有大国”。(91)在实际中,其成员不必是固定的,可以根据安全议题的具体需要和区位的特定要求以及各大国的实际意愿由不同的成员构成,但中国和美国应是不可或缺的成员,可称之为多边协调的“完全的”大国;俄罗斯、日本可以在涉及整个东亚区域或特定安全议题时作为核心的参与方,可称之为“不完全的”大国;印度、澳大利亚作为域外中等大国可以在涉及整个东亚区域或东南亚次区域的特定安全议题上作为一般的参与国,可称之为“不完全的”中等大国;印尼、韩国和作为区域组织的东盟可以在涉及整个东亚区域的特定议题上作为参与方,还可以在涉及东南亚或东北亚次区域的安全议题上承担核心角色,可称之为“完全的”次区域大国。由此形成以中美为基轴、由3-8个成员构成的多边协调的多种组合。这种成员上非固定的多种组合也与东亚区域安全合作的自我特性相契合,从而使之更容易获取合法性。阿查亚强调:“很明显,除非基于灵活的、可调整的成员资格,亚太大国协调的观念不会有意义。”(92)考虑到东亚地缘政治经济因素及大国的权力结构,中、美、俄、日“四国协调”应是最重要的多边协调。这一组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围绕“东部集团”和“西部集团”两种力量形成的竞争关系,并引导两者服务于新的东亚多边协调。这正如杨洁勉所言,要构建新的国际和区域体系,中美两国“建立战略互信,进而在传统大国与新兴大国间形成建设性合作尤为关键”。(93)一位印度学者谈及美日澳印四国战略对话机制时说,如果这一机制不孤立中国,就将“有助于构建一种包含中国的亚洲协调”。(94)
在实际运作中,综合安全导向的多边协调只是要求其能够对综合性的安全议题做出反应并付诸行动,在具体的协调中并不必针对所有的安全议题。它要能够根据安全议题的紧急性、重要性和可行性而及时做出必要的反应。这样,它应经常为某一特定领域的安全议题展开协调,寻求可行的联合行动。因为着眼于能共同收益的具体议题,各方都能从具体的合作中收益,所以各方更可能有充分的动力进行定期会面,沟通就变得畅通起来。(95)当前,这些特定的安全议题主要有:核不扩散、恐怖主义、金融危机、气候变化与能源安全、海上安全等。除了海上安全,其他都是多边协调比较适用的议题。因为在这些议题上,各国已经通过朝核问题“六方会谈”、东盟及其主导的合作框架、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和跨区域的合作机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最棘手的就是海上安全议题方面的协调。这一议题既涉及领土争端、军事安全、能源、环境保护、海上通商、打击海盗、海上反恐、人道主义救援等多个侧面,又是当前东亚区域热点问题的聚集区和高发区,因而海上安全合作已成为东亚区域大国关系调整中引人注目的手段之一。(96)可以说,能否在这一议题上有所作为是多边协调能否建立并有效运作的一块“试金石”。
那么东亚多边协调如何在应对东亚相关区域危机或热点问题上有所作为呢?一条可行的选择路径是“协调建制(倡议)、双边(多边)行动”,即通过东亚多边协调为区域危机或热点问题的解决制定基本规范和规则,或谋求可行的行动计划,然后“下移”至各当事国通过双边方式谋求问题的最后解决,或“上移”至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权威国际组织在全球多边框架内采取行动。“协调建制(倡议)、双边行动”既适合于与国家主权尤其是大国相关的安全问题(如国际或国内冲突、核不扩散、海上安全等),也适合于其他各种非传统安全问题。在这方面,东亚虽无真正的大国协调的案例,却有区域或次区域多边与双边结合的案例。比如,在南海问题上,各国双边解决争端的基本立场并不妨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颁布及其框架内制定“南海行为准则”的多边谈判进程,而这种多边谈判的成果反过来构成各国双边行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框架。两者结合起来形成中国-东盟安全合作中独特的多边与双边关系互动、互通的“混合运行模式”。(97)还有“10+3”在《清迈倡议》框架内应对金融危机的双边货币互换机制,在该机制的实施过程中,中国、日本、韩国三个东亚经济大国处于核心地位。(98)这反映出区域层面的大国协调行动在应对国际危机中的至关重要性。
“协调建制(倡议)、多边行动”适合于与大国无直接关系的传统安全问题和其他非传统安全问题。在这方面,大国协调拥有更明显的优势。在联合国安理会,与东亚区域安全攸关的中国、美国、俄罗斯均是常任理事国,这使得三国参与的大国协调方案很容易得到联合国安理会及相关机构的支持,进而通过其支持的全球多边行动在东亚区域热点问题的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柬埔寨问题和朝核问题上大国协调的案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IMF等与非传统安全相关的权威国际组织中,东亚多边协调的核心成员和可能成员仍然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比如在专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IMF中,美国、中国、日本、俄罗斯、印度、韩国、澳大利亚、印尼所占的投票权分别为16.75%、6.23%、3.81%、2.39%、2.34%、1.37%、1.31%、0.85%,总投票权为35.05%。(99)而IMF于2011年11月批准的新的快速融资工具(RFI),使之能更迅速和有效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尤其是局部区域的金融危机。(100)东亚多边协调相关的八个核心成员均是与IMF同属于布雷顿森林体系框架内非正式对话机制G20的成员,而这一机制作为当代大国协调的一种核心机制日益对IMF产生重大影响,并已成为国际经济治理的“主渠道”。(101)东亚相关大国的这种优势地位大大增加了东亚多边协调利用IMF抗御金融危机或债务危机的可能性。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东亚大国协调的不同级别选择只是基于东亚地缘政治生态、权力结构和区域安全合作的进展提出的。在实际中,这些现实的和可能的路径既非非此即彼、亦非次第演进,而是可以交叉重叠实现共存,即无论发生什么样的危机,只要它已经对区域或次区域的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东亚大国协调都有能力做出及时反应,或自主解决,或交由双边乃至全球多边解决,由此构成一种双边与多边互动的大国协调网络,为东亚区域安全治理提供一种稳固而有效的机制。
五 结论
最近一段时间,面对日益复杂、热点频出的东亚区域安全形势,曾经谈得热火朝天并给人们带来无限希冀的“东亚共同体”构想陷入沉寂,连一度在“政冷经热”的氛围中艰难推进的东亚经济区域主义亦呈现“碎片化”。(102)究其原因,首要选项无疑是大国政策的新调整及其产生的负面效应。最重要的是美国“再平衡”战略下强化军事同盟而引发的亚太区域大国“快速再结盟”趋向。这已是当前东亚区域安全所面临的最强烈的挑战。(103)
然而,挑战既意味着风险也孕育着机遇。面对美国“重返亚太”、中日关系恶化、东亚多边合作日益开放化等现实情况,“认同导向”的东亚区域主义短期内难以有大的作为,因而东亚转向危机应对的“问题导向”的区域和跨区域合作已是一种必然选择。而通过构建大国协调提升东亚新型大国关系并将之制度化便是一个突破方向。对于东亚区域安全而言,考虑到大国的实力、能力和影响力,大国协调机制的启动与运行具有双重意义:它既可以通过建立在大国间的沟通、协商与合作最大限度地缓解乃至解决它们之间存在的安全问题,又可以通过大国履行共同的国际责任,最大限度地化解或减缓其他与它们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性安全问题。东亚目前的地缘政治生态、大国权力分布和区域安全合作的实际情况为之奠定了一定的现实和规范基础,柬埔寨问题和朝核问题上的大国协调实践也为之提供了经验支撑。以此为出发点,东亚大国协调可以有不同级别的路径选择,即应对次区域传统安全问题的低级选择、分别基于非传统安全导向的多边协调和综合安全导向的双边协调的中级选择以及基于综合安全导向的多边协调的高级选择。这样,东亚大国协调既可以针对次区域传统安全问题而启动,又可以分别在已有的大国双边对话机制和东盟主导的东亚峰会等多边机制框架内、针对非传统安全议题和综合安全议题而运行,更能够以东亚多边协调的独立机制应对各种区域危机和热点问题而创设。
当然,在目前的东亚国际环境中构建起有效的大国协调机制不可能一帆风顺,甚至会遭受严重的挫折乃至失败,但我们不能就此放弃这种努力。正如谢淑丽所言,“虽然建成一个成熟的亚太大国协调将十分困难”,但“建立大国协调的努力是必需的,即便它达不到19世纪欧洲协调的高水平,而仅仅实现大国间特殊的多边主义或者固定的协商”。(104)退一步讲,面对不断加大的区域大国关系的不确定性,东亚区域各大国“即使不能构建正式的协调机制”,也“可以很好地向大国协调的经验学习,以框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ARF所支持的“多边主义方法”和“对复兴的中国权力遏制战略”两者之间“一种必需的折中方法”。(105)诚然,大国协调需要均衡的权力基础,但不是权力制衡,亦不是权力共享,而是权力支撑的共同规范框架内旨在解决问题、化解危机的相对的能力运用。简言之,东亚区域要构建其成熟的大国协调机制,各大国就必须放弃现实主义的权力政治观念及其指导下的联盟制衡的战略取向。这是东亚区域创建新型大国关系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东亚区域安全治理的关键所在。
(同时,感谢《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的匿名评审专家提出的建设性修改意见。文中错漏由笔者负责。)
注释:
①阎学通:《权力中心转移与国际体系转变》,载《当代亚太》,2012年第6期,第10页。
②Hugh White, "Insight: Building a Concert of Asia," The Jakarta Post, August 19, 2011, http://www.thejakartapost.com/news/2011/08/19/insight-building-a-concert-asia.html.
③Hugh White, "Power Shift: Rethinking Australia's Place in the Asian Century," Austral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65, No. 1, 2011, p. 92.
④胡锦涛:《推进互利共赢合作发展新型大国关系——在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开幕式上的致辞》,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5月4日第4版。
⑤《戴秉国:促进中美在亚太地区良性互动》,中国外交部网站,2012年5月3日,http://www.fmprc.gov.cn/chn/gxh/tyb/zyxw/t928582.htm。
⑥Hugh White, "The Limits to Optimism: Australia and the Rise of China," Austral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59, No. 4, 2005, p. 469; Hugh White, "China: Cautious Pessimism," The Interpreter, The Lowy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Policy, September 28, 2010, http://www.lowyinterpreter.org/post/2010/09/28/China-Cautious-pessimism.aspx.
⑦代表性作品:Doaglas T. Stuart, "Towards Concert in Asia," Asian Survey, Vol. 37, No. 3, 1997, pp. 229-244; Susan L. Shirk, "Asia Pacific Regional Security: Balance of Power or Concert of Powers?" in David A. Lake and Patrick Morgan, eds., Regional Orders: Building and Security in a New World, University Park: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245-270; Hugh White, Power Shift: Australia's Future between Washington and Beijing, Melbourne: Black Inc., 2010; David Kerr, "The Sino-Russian Partnership and U. S. Policy toward North Korea: From Hegemony to Concert in Northeast Asia,"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49, No. 3, 2005, pp. 411-437; Byeong Cheol Mun, "Organizing International Security in Northeast Asia: Hegemony, Concert of Powers, and Collective Security," Asian Perspective, Vol. 36, No, 1, 2012, pp. 147-166; Baogang He, "A Concert of Powers and Hybrid Regionalism in Asia," Austral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47, No. 4, 2012, pp. 677-690。
⑧代表性作品:Amitav Acharya, "A Concert of Asia?" Survival, Vol. 41, No. 3, 1999, pp. 84-101; Daryl Morini, "Paradigm Shift: China's Rise and the Limits of Realism," Security Challenges, Vol. 7, No. 1, 2011, pp. 91-112; Sandy Gordon, "The Quest for a Concert of Powers in Asia," Security Challenges, Vol. 8, No. 4, 2012, pp. 35-55。
⑨代表性作品:Nicholas Khoo and Michael L. Smith, "A 'Concert of Asia'? Why There Is No Substitute for U. S. Power," Policy Review. No. 108, 2001, pp. 73-83; Nicholas Khoo and Michael L. Smith, "The Future of American Hegemony in the Asia-Pacific: A Concert of Asia or a Clear Pecking Order?" Austral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56, No. 1, 2002, pp. 65-81。
⑩这里的“大国(powers)”特指有能力在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体系中有关安全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强国(strong powers/states)”。它并非传统意义上按绝对的军事-经济实力从(全球)体系层次界定的“统一的国家(unitary state)”概念,而是按照其相对能力(包括物质和观念)所影响的层次和领域涵盖了不同的类型:全球层次的“超级大国(superpowers)”和“大国(great powers)”;区域层次的“中等大国(middle powers)”,即“区域大国(regional powers)”;在特定的区域或跨区域案例中扮演“领导者”角色的“小强权(small powers)”——区域政府组织。参见Barry Buza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Great Powers: World Politic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Cambridge: Polity, 2004, pp. 46-80; Liselotte Odgaard, The Balance of Power in Asia-Pacific Security: US-China Policies on Regional Order, London: Routledge, 2007, pp. 43-66; Asle Toje, The European, Union as a Small Power: After the Post-Cold War,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2010, pp. 23-31。
(11)参见郑先武:《大国协调与国际安全治理》,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5期,第50-51页;韦宗友:《非正式集团、大国协调与全球治理》,载《外交评论》,2010年第6期,第105-116页;王磊、郑先武:《美国与新大国协调机制的构建:以七国集团为视角》,载《当代亚太》,2012年第2期,第9-22页。
(12)这里的“权力均衡(equilibrium of power)”只是大国维护国际体系稳定的能力的相对均衡,并不意味着军事—经济实力超群的“超级大国”的消失;相反,一个处于优势地位的“超级大国”不仅可以照样存在,而且在国际体系稳定中扮演着关键的“领导者”角色,如欧洲协调中的英国、G7/G8中的美国等。所以,这种“权力均衡”并非现实主义“权力政治”话语中基于对抗性联盟的“权力平衡”(或制衡)。相反,即便在大国权力相对均衡的国际背景下,大国竞争性的“权力制衡”诉求不仅不会催生有效的大国协调,而且它经常是已有的大国协调机制或新的大国协调努力走向“自我毁灭的种子”。关于“大国协调”与“权力平衡”关系的详细分析参见Robert Jervis, "From Balance to Concert: A Study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 Cooperation," World Politics, Vol. 38, No. 1, 1985, pp. 58-62; Paul W. Schroeder, "The 19th-Century International System: Changes in the Structure," World Politics, Vol. 39, No. 1, 1986, pp. 1-26; Ian Clark, The Hierarchy of States: Reform and Resistance in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 112-222; Robert Jervis, "A Political Science Perspective on the Balance of Power and the Concert,"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97, No. 3, 1992, pp. 716-724; Michael Lind, "A Concert-Balance Strategy for a Multipolar World," Parameters, New America Foundation, Autumn 2008, pp. 48-60。
(13)关于大国协调“生存条件”的详细分析参见Robert Jervis, "From Balance to Concert: A Study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 Cooperation," pp. 58-79; Charles A. Kupchan and Clifford A. Kupchan, "Concerts, Collective Security and the Future of Europe,"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16, No. 1, 1991, pp. 114-163; Benjamin Miller, "Explaining the Emergence of Great Power Concerts,"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20, No. 4, 1994, pp. 327-348; Richard Elrod, "The Concert of Europe: A Fresh Look at an International System," World Politics, Vol. 28, No. 2, 1976, pp. 159-174; Branislav L. Slantchev, "Territory and Commitment: The Concert of Europe as Self-Enforcing Equilibrium," Security Studies, Vol. 14, No. 4, 2005, pp. 565-606; Matthew Rendall, "Defensive Realism and the Concert of Europ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32, No. 3, 2006, pp. 523-540;卡列维·J. 霍尔斯蒂:《没有政府的治理:19世纪欧洲国际政治中的多头政治》,载詹姆斯·N. 罗西瑙主编,张胜军等译:《没有政府的治理:世界政治中的秩序与变革》,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2页。
(14)参见Barry Buzan and Ole Wver, Regions and Powers: The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 59-62, 144-171。
(15)王缉思等主编:《美国在东亚的作用:观点、政策及影响》,北京:时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页。
(16)《美“双重威慑”将弄巧成拙》,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11月5日第1版。
(17)《2011年11月17日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举行例行记者会》,中国外交部网站,2011年11月17日,http://www.fmprc.gov.cn/chn/pds/wjdt/fyrbt/t878272.htm。
(18)《美菲举行战略防务对话》,载《人民日报》,2012年1月27日第3版。
(19)《中国海监船制止菲军舰骚扰我渔船》,载《人民日报》,2012年4月12日第3版。
(20)朱锋:《国际关系理论与东亚安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0页。
(21)参见Ian Clark, Hegemon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 187-190; Evelyn Gob, "Great Powers and Hierarchical Order in Southeast Asia: Analyzing Regional Security Strategies,"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32, No. 3, 2007/2008, pp. 113-157; Evelyn Goh, "Hierarchy and the Ro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East Asian Security Orde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Asia-Pacific, Vol. 8, No. 3, 2008, pp. 353-377。
(22)Ian Clark, Hegemon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pp. 187-199.
(23)参见Liselotte Odgaard, The Balance of Power in Asia-Pacific Security: US-China Policies on Regional Order, pp. 50-66; Michael Beckley, "China's Century? Why America's Edge Will Endure,"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36, No. 3, 2011/2012, pp. 41-78; Shaun Breslin, "Understanding China's Regional Rise: Interpretations, Identities and Implications,"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85, No. 4, 2009, pp. 817-835; Carl Ungerer, "The 'Middle Power' Concept in Australian Foreign Policy," Australian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History, Vol. 53, No. 4, 2007, pp. 538-551; Evan A. Laksmana, "Indonesia's Rising Regional and Global Profile: Does Size Really Matter?"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Vol. 33, No. 2, 2011, pp. 157-182; Kai He, "Institutional Balancing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Balance of Power Strategies in Southeast Asia,"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14, No. 3, 2008, pp. 489-518;陆伯彬:《权力政治的平衡与中国的崛起:东亚各国的接纳或平衡战略》,载威廉·W. 凯勒、托马斯·G. 罗斯基编,刘江译:《中国的崛起与亚洲的势力均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7-143页;祁怀高:《冷战后中美在东亚的制度均势及对中国的启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年第7期,第94-110页。
(24)Benjamin Miller, "Explaining the Emergence of Great Power Concerts," p. 334.
(25)唐永胜:《构建新形势下中美关系的战略稳定》,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2页。
(26)《美国外交新看点》,载《人民日报》,2009年4月24日第14版。
(27)Jeffrey W. Taliaferro, "Neoclassical Realism and the Study of Regional Order," in T. V. Paul, e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Regional Transform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 81-83.
(28)约翰·伊肯伯里:《中国的崛起:权力、制度与西方秩序》,载朱锋、罗伯特·罗斯主编:《中国崛起:理论与政策的视角》,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2、155页。
(29)参见郑先武:《中国-东盟安全合作的综合化》,载《现代国际关系》,2012年第3期,第48页。
(30)参见Jrg Friedrichs, "East Asian Regional Security," Asian Survey, Vol. 52, No. 4, 2012, pp. 754-776。
(31)Evelyn Gob, "Institutions and the Great Power Bargain in East Asia: ASEAN's Limited 'Brokerage' Rol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Asia-Pacific, Vol. 52, No. 4, 2011, pp. 24-25.
(32)Hiro Katsumata, ASEAN's Cooperative Security Enterprise: Norms and Interests in the ASEAN Regional Forum,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2009, p. 79.
(33)参见鲁道夫·C. 塞维里诺著,王玉主等译:《东南亚共同体建设探源:来自东盟前秘书长的洞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0-35页。
(34)参见Zou Keyuan, China-ASEAN Re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Chandos, 2009, pp. 45-50。
(35)首届东盟国防部长扩大会是在东亚峰会基础上启动的,其成员与扩大后的东亚峰会成员一致。参见《首届东盟国防部长扩大会共谋战略合作》,载《人民日报》,2010年10月13日第3版。
(36)Susan L. Shirk, "Asia Pacific Regional Security: Balance of Power or Concert of Powers?" p. 267.
(37)参见郑先武:《安全、合作与共同体:东南亚安全区域主义理论与实践》,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7-211页。
(38)关于柬埔寨和平进程,详见Frank Frost, "The Cambodia Conflict: The Path towards Peace,"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Vol. 13, No. 2, 1991, pp. 119-163; Steven R. Ratner, "The Cambodia Settlement Agreement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7, No. 1, 1993, pp. 5-8。
(39)Amitav Acharya, "A Concert of Asia?" p. 95.
(40)《安理会通过主席声明 朝鲜宣布退出六方会谈》,载《人民日报》,2009年4月15日第3版。
(41)《联合国安理会会议记录——法国、日本、韩国、英国和美国:决议草案》,联合国网站,S/2009/301,2009年6月11日,http://daccess-ods.un.org/TMP/5680408.4777832.html。
(42)《安理会第1874(2009)号决议》,联合国网站,S/RES/1874(2009),2009年6月12日,http://www.un.org/zh/sc/documents/resolutions/09/s1874.html。
(43)《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朝鲜进行核试验》,载《人民日报》,2013年2月14日第3版;《国际社会持续关注朝鲜进行核试验》,载《人民日报》,2013年2月15日第3版。
(44)《美国正式向安理会成员散发有关扩大制裁朝鲜的决议草案》,联合国网站,2013年3月5日,http://www.un.org/chinese/News/story.asp? NewsID=19382。
(45)《安理会第2094(2013)号决议》,联合国网站,S/RES/2094(2013),2013年3月7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 symbol=S/RES/2094(2013)。
(46)Julie Gilson, "Defensive Regionalism in the East Asia,"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33, No. 1, 2007, pp. 154-160.
(47)David Kerr, "The Sino-Russian Partnership and U. S. Policy toward North Korea: From Hegemony to Concert in Northeast Asia," p. 429.
(48)Byeong Cheol Mun, "Organizing International Security in Northeast Asia: Hegemony, Concert of Powers, and Collective Security," p. 157.
(49)Susan L. Shirk, "Asia Pacific Regional Security: Balance of Power or Concert of Powers?" p. 262.
(50)Amitav Acharya, "Recording Asia: 'Cooperative Security' or Concert of Powers?" IDSS Working Paper Series No. 3, Singapore: Institute of Defence and Strategic Studies, July 1999, p. 72.
(51)Douglas Pike, "The Cambodian Peace Process: Summer of 1989," Asian Survey, Vol. 29, No. 9, 1989, p. 847.
(52)《就安理会通过朝鲜射星问题决议有关各方亮明立场》,载《人民日报》,2013年1月24日第3版。
(53)张春:《设计未来:东北亚安全机制的路线图》,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8-89页。
(54)鲁道夫·C. 塞维里诺:《东南亚共同体建设探源:来自东盟前秘书长的洞见》,第27页。
(55)陈显泗主编:《和谐东亚:东亚安全的必由之路》,北京:时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0页。
(56)参见Charles A. Kupchan and Clifford A. Kupchan, "Concerts, Collective Security and the Future of Europe," pp. 115-116; Brian L. Job, "Matters of Multilateralism: Implications for Regional Conflict Management," in David A. Lake and Patrick M. Morgan, eds., Regional Orders: Building Security in a New World, pp. 172-174。
(57)关于大国协调与集体安全融合的详细论述,参见王磊:《大国协调与集体安全的差异及其当代融合:来自欧洲协调与国际联盟的历史经验》,载《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9期,第49-57页。
(58)Susan L. Shirk, "Asia Pacific Regional Security: Balance of Power or Concert of Powers?" p. 262.
(59)由于大国协调的决策程序和核心规范与东盟框架内的东南亚次区域安全机制有明显的近似性,在没有域外大国介入的情况下,东南亚次区域中小国家亦可以在东盟框架内建构一种旨在进行域内冲突管理的“国家间协调(concert of nations)”,何包钢称之为“事实上的大国协调”。参见王磊、郑先武:《国家间协调与区域安全治理:理解东盟安全机制》,载《南洋问题研究》,2012年第4期,第28-37页;Baogang He, "A Concert of Powers and Hybrid Regionalism in Asia," p. 677。
(60)参见Sam Roggeveen, "Power Shift: The Limits of Realism," The Interpreter, The Lowy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Policy, September 27, 2010, http://www.lowyinterpreter.org/post/2010/09/27/Response-to-Hugh, aspx; Sam Roggeveen, "Concert of Asia: A System or a Society?" The Interpreter, The Lowy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Policy, September 30, 2010, http://www.lowyinterpreter.org/post/2010/09/30/Concert-of-Asia-A-system-or-a-society.aspx。
(61)Hugh White, "Concert of Asia: Community Inaction," The Interpreter, The Lowy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Policy, October 1, 2010, http://www.lowyinterpreter.org/post/2010/10/01/Concert-of-Asia-Community.aspx.
(62)王俊生:《东北亚多边安全机制:进展与出路》,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12期,第58-59页。
(63)ASEAN Secretariat, "Kuala Lumpur Declaration on the East Asia Summit," Kuala Lumpur, December 14, 2005, http://www.aseansec.org/18098.htm.
(64)ASEAN Secretariat, "Chairman's Statement of the East Asia Summit," Ha Noi, Viet Nam, October 30, 2010, 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eas/pdfs/state101030.pdf.
(65)ASEAN Secretariat, "Chairman's Statement of the 7th East Asia Summit(EAS)," Phnom Penh, Cambodia, November 20, 2012, http://www.asean.org/news/item/twentyfirst-asean-summit-phnom-penh-cambodia-18-november-2012.
(66)ASEAN Secretariat, "Kuala Lumpur Declaration on the East Asia Summit," 2005, http://www.aseansec.org/18098.htm.
(67)参见ASEAN Secretariat, "Cebu Declaration on East Asian Energy Security," Cebu, Philippines, January 15, 2007, http://www.aseansec.org/19319.htm; ASEAN Secretariat, "Singapore Declaration on Climate Change, Energy and the Environment," Singapore, November 21, 2007, http://www.aseansec.org/21116.htm。
(68)ASEAN Secretariat, "Kuala Lumpur Declaration on the East Asia Summit," 2005, http://www.aseansec.org/18098.htm.
(69)参见Sandy Gordon, "India and Asia's 'Concert of Powers'," South Asia Masala, October 6, 2011, http://asiapacific.anu.edu.au/blogs/southasiamasala/2011/10/06/india-and-asian-concert-of-powers/; Sandy Gordon, "Can India and China Coexist in an Asian Concert of Powers?" East Asia Forum, October 27, 2011, http://www.eastasiaforum.org/2011/10/27/can-india-and-china-coexist-in-an-asian-concert-of-powers/。
(70)Bangang He, "A Concert of Powers and Hybrid Regionalism in Asia," p. 688.
(71)Amitav Acharya, "Recording Asia: 'Cooperative Security' or Concert of Powers?" p. 11.
(72)《2012年12月10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主持例行记者会》,中国外交部网站,2012年12月10日,http://www.fmprc.gov.cn/chn/pds/wjdt/fyrbt/096767.htm。
(73)王缉思等主编:《美国在东亚的作用:观点、政策及影响》,第173页。
(74)陈显泗主编:《和谐东亚:东亚安全的必由之路》,第375页。
(75)参见Takashi Inoguchi, "Japan Bilateralism at Any Cost?" in G. John Ikenberry and Takashi Inoguchi, eds., The Uses of Institutions: The U. S., Japan, and Governance in East Asia,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pp. 51-68。
(76)Amitav Acharya, "A Concert of Asia?" pp. 89, 98.
(77)《第三次中美亚太事务磋商在美国举行》,载《人民日报》,2012年3月15日第3版。
(78)《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载《人民日报》,2008年5月8日第1版。
(79)《中俄能源谈判代表举行第三次会晤》,载《人民日报》,2009年2月18日第3版。
(80)《中俄举行第五轮战略安全磋商》,载《人民日报》,2011年1月25日第3版。
(81)David Kerr, "The Sino-Russian Partnership and U. S. Policy toward North Korea: From Hegemony to Concert in Northeast Asia," pp. 413-416.
(82)Julie Gilson, "Defensive Regionalism in the East Asia," p. 162.
(83)参见Joel Rathus, Japan, China and Networked Regionalism in East Asia,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1。
(84)《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战略对话具体成果清单》,中国外交部网站,2012年5月5日,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1179_611310/t929134.shtml。
(85)Sigfrido Burgos Cáceres, "Towards Concert in Africa: Seeking Progress and Power through Cohesion and Unity," African Studies Quarterly, Vol. 12, No. 4, 2011, p. 49.
(86)参见David Shambaugh, "The Rise of China and Asia's New Dynamics," in David Shambaush, ed., Power Shift: China and Asia's New Dynamic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5, pp. 1-19; Jonathan D. Pollack,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Asian Security Order: Assessing China's Impact," in David Shambaugh, ed., Power Shift: China and Asia's New Dynamics, pp. 329-343;张蕴岭、安道远:《治理上的合作:中美未来共同憧憬的地区含义》,载理查德·罗斯克兰斯、顾国良主编,中美交流基金会译:《力量与克制:中美关系的共同愿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76-193页。
(87)刘贞晔:《大国协调与美国战略重心东移的应对之策》,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55页。
(88)参见阎学通:《对中美关系不稳定性的分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12期,第4-30页。
(89)Tony Saich, "China, the USA and Asia's Future," Facult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Series RWP12-052, Harvard Kennedy School, November 2012, p. 7, http://dash.harvard.edu/handle/1/9924087.
(90)参见Hugh White, "The Limits to Optimism: Australia and the Rise of China," pp. 469-480。
(91)参见Amitav Acharya, "A Concert of Powers in the Asia-Pacific," in Derek da Cunha, ed., The Evolving Pacific Power Structure, Singapore: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1996, pp. 35-41。
(92)Amitav Acharya, "Recording Asia: 'Cooperative Security' or Concert of Powers?" pp. 7-8.
(93)杨洁勉:《中美关系中的危机管理》,载理查德·罗斯克兰斯、顾国良主编:《力量与克制:中美关系的共同愿景》,第150页。
(94)Sunanda K. Datta-Ray, "Concert of Asia with China," The Pioneer, The Lowy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Policy, December 15, 2011, http://www.dailypioneer.com/columnists/item/50676-concert-of-asia-with-china.html? tmpl=component&print=1.
(95)参见王俊生:《东北亚多边安全机制:进展与出路》,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12期,第70页。
(96)冯梁等:《中国的和平发展与海上安全环境》,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版,第321-334页。
(97)参见郑先武:《中国-东盟安全合作的综合化》,载《现代国际关系》,2012年第3期,第49-51页。
(98)参见Joel Rathus, Japan, China and Networked Regionalism in East Asia, pp. 107-117。
(99)IMF, "IMF Members' Quotas and Voting Power, and IMF Board of Governors," Last Updated: January 9, 2013, http://www.imf.org/external/np/sec/memdir/members.aspx.
(100)IMF, "The IMFs Rapid Financing Instrument(RFI)," September 30, 2012, http://www.imf.org/external/np/exr/facts/rfi.htm.
(101)参见郑先武:《大国协调与国际安全治理》,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5期,第49-65页。
(102)李巍:《东亚经济地区主义的终结?——制度过剩与经济整合的困境》,载《当代亚太》,2011年第4期,第6-32页。
(103)Amitav Acharya, "Asia-Pacific Security: Community, Concert or What?" Pacific Forum CSIS, PacNet No. 11, March 12, 2010, http://csis.org/publication/pacnet-11-asia-pacific-security-community-concert-or-what.
(104)Susan L. Shirk, "Asia Pacific Regional Security: Balance of Power or Concert of Powers?" pp. 269-270.
(105)Amitav Acharya, "A Concert of Powers in the Asia-Pacific," pp. 35-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