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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罗尔斯的权利思想是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权利政治思想。他认为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他的权利体系中,自由权高于平等权,自尊权是最重要的权利,自由权和平等权是实现自尊权的基础,维护每个人的自尊权成为最终目的。自尊权的至高无上表明了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个人权利需要通过法治来实现。
【关键词】自由 平等 自尊 权利
权利的内涵
针对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提出的权利内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龚群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一书中指出,“罗尔斯的权利概念的内涵就是公民的自由和平等”①。张伟涛从正义的角度对权利进行定义,认为“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权利就是指个人的正当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这主要包括那些由正义所保障的期待,即规定在社会基本结构中受宪法保护的政治与个人权利,也包括基于或围绕基本结构的各种制度的运行而形成的其他基于正当期待的权利。前者包含的是基本权利,后者是指一般权利”。②
笔者赞同龚群的观点,认为权利的内涵如下: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个人而非集体。个人的权利是作为个人应享有的资格;第二,权利的内容主要是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三,权利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他人和国家都不得侵犯,旨在反对功利主义的权利观,即“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以牺牲少数人的权利”的观点,将自由主义从以功利为最终目的的功利主义转变为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的新自由主义,使个人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地位。罗尔斯主张权利政治,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建构社会制度,捍卫权利,反对功利主义的权利观和权力政治。他试图通过正义原则保护个人权利,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优先于功利,权利优先于善。
自由权高于平等权
在西方当代政治哲学里,自由和平等两种政治价值之间存在冲突。在罗尔斯看来,自由权高于平等权。他的正义第一原则对自由权进行阐述:“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③正义第一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而且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基本自由是每个公民实现人生计划和度过完满人生都必需的自由。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保证了个人的基本自由。基本自由特征为:第一,每一种基本自由都有中心应用范围,在此范围内,自由受到宪法保护;第二,确保基本自由相互融合,至少在中心应用范围是这样。在合理有利的条件下,制定一个可行的制度化自由体系,保证每一种基本自由在其中心范围内受到保护;第三,对个人而言,各种基本自由的价值是不同的,政治自由是确保其他自由的工具。与经济效率、社会功利相比,基本自由具有优先性,表现在:第一,自由的优先性可以看作第一正义原则对第二正义原则的优先,根据词典式顺序原则,首先应满足第一正义原则,即满足每个人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才能满足其他原则;第一正义原则赋予各种基本自由以特殊地位,自由价值优先于其它价值如平等、效率和功利等,个人不能因为某种自由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增长而否认平等的自由,自由处于绝对优先的地位。第二,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为了自由自身的缘故而受到限制,永远不能为其他的缘故而受到限制。罗尔斯强调:“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④由于各种基本自由相互冲突而受到限制,因此必须调整基本自由,使之成为一个各种基本自由相容的体系,能确保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第三,在合理有利的条件下,要求确保自由的优先性。合理有利的条件是由社会文化及其传统和文化发展过程中所获得的各种技巧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平等权是相对个人权利不平等而言的。关于人类不平等问题,不同哲学家提出了不同的解决办法。解决不平等,使人人都享有平等权利,主要是消除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个人的影响,罗尔斯从机会平等和事实平等两方面进行分析。在他看来,机会平等是解决人与人之间不平等、拥有美好的生活前景的关键因素。他的第二正义原则将机会平等分为作为向才能开放的前途平等和公平机会平等。前途平等是指职位和前途向所有拥有才能的人开放,每个人都有相等的自由权利,去谋取职位,至于结果如何则取决于每个人的才能。这样,机会平等就被解释为:拥有相同自然禀赋、相同才干和能力、同样愿望的人,应有同样的生活前景,不管他最初的社会地位如何。总之,公平的机会平等试图努力消除社会因素的影响,使个人的生活前景不受教育、社会地位和家庭出身的影响,力求获得公平的机会。
无论是形式的机会平等还是公平的机会平等,都不能消除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罗尔斯认为应建立一种基于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调节自然天赋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可以通过差别原则来实现,其目的是让自然天赋最不利者受益。通过差别原则,使天赋较高者通过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而获利,不能因天赋高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应让天赋最不利者受益,不应使自然天赋的因素成为社会分配的决定性因素。差别原则要求从照顾最不利者的利益出发,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处境。
最重要的权利:自尊权
徐友渔在《重提自由主义》一书中充分肯定自由主义的核心是个人的尊严权。在罗尔斯看来,自尊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自尊构成了基本权利的基础、目的与依归,而自主性构成了自尊的核心内涵及道德基础。”⑤第一原则赋予人人平等的自由权利,也保证了人人享有尊严的社会基础。第二原则从经济上保证了最不利者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第一正义原则优先第二正义原则,表明个人的自由权利高于物质利益,个人不能为了物质利益而牺牲自己的人格尊严。无论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正义原则都能保证每个公民过上体面的生活,获得做人的尊严。罗尔斯倡导最大限度地提高最不利者的利益,维护社会上所有人的尊严,让所有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也许最为重要的基本善是自尊的善。”⑥自尊在基本善中处于最优先的地位。
如何保护个人的自尊权利?第一,个人拥有或持有财富和收入,是个人自尊的物质基础。第二,自尊权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里,是受正义两个原则保证的。正义两个原则中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确立,以公开肯定的方式支持人们的自尊,公开表达人们之间的相互尊重,保证了每个人的自我价值感。正义原则表明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以正义原则为指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在维护政治稳定和保障个人的自我价值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功利主义要求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使少数人失去较好的生活前景,失去个人的自尊。第三,自尊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在社会基本制度中,除正义原则支持自尊外,还需要道德原则,如宽容、相互尊重和相互帮助等公众期望相互尊重的行为方式,共同构成自尊的社会基础。第四,个人的自尊植根于公民的两种道德能力的实践之中。公民通过形成、修正和完善自己地善观念而获得自尊。
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里,正义两个原则消除了自然天赋和社会因素的影响,把自然天赋当作共同资产,让最有利者只有通过帮助最不利者才能获利。在社会中人们合作互助,表达了相互尊重,以合理方式维护了他们的自尊。差别原则所体现的博爱精神,其实质是对“最不利者”的关爱,满足了他们过体面生活的基本物质需要,也是维护最不利者自尊的体现。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权利思想的创新之处旨在于维护所有人的自尊,特别是最不利者。
在罗尔斯那里,自由权、平等权和自尊权三者之间关系如下:第一,自由权优先于平等权,是由正义第一原则的优先性所确定的。自由权是至高无上的,能保证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在政治上享有人人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没有任何屈从于他人的奴役和意志的人是自由的。在自由权与平等权两者之间,罗尔斯继承自由优先的自由主义传统,坚持自由权优先于平等权。平等权意味着只有在自由权被充分满足的前提之下才能去实现经济方面的事实上的平等。其根据是正义第一原则优先于正义第二原则,按照满足词典式顺序,第一原则满足之后,才能满足第二正义原则。第二,在自由权和平等权实现之后,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是自尊权。“权利优先性的深层根据就在于自尊。”可以说罗尔斯的整个政治哲学都是以维护个人的权利即个人的自尊权为核心的。自由权保障了个人在政治上的自由和权利,人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从而有效地维护个人的自尊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不得任意侵犯,因为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和平等的,都应得到尊重。在政治生活中,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由,没有人会去接受一种比平等的自由更低的自由。自由权和平等权是实现自尊权的基础,维护每个人的自尊权成为最终目的。自尊权的至高无上表明了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作者系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理工学院讲师)
【注释】
①龚群:《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2页。
②⑤张伟涛:《权利的优先性》,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64页,第88页。
③④⑥[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61页,第249页,第4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