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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自我界定:对农村妇女主体性建构的再认识
2013年02月28日 15:20 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武汉)2011年4期第112~120页 作者:王 会 杨 华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王会,杨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4

  王会(1985-),女,江苏淮安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农村妇女与农村社会学;杨华(1981-),男,湖南郴州人,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农村妇女与农村社会学。

  【内容提要】 在对女性主体性的研究中,国内女性主义研究从本土女性经验出发,强调农村女性主体性的策略性和情感性,这两种判断皆可以在传统父权制社会条件下做出,而无法建构和描述社会变化后农村女性的主体性。以农村妇女在家庭人情中的行为和角色的变化,去认识农村妇女主体性建构的新变化和社会意义,认为农村妇女主体性建构的突出标志是打破传统父权制下以男性与中心建构起来的规则体系和意义确认系统,并自我制定行为的规则和确认行为的意义。

  In the study of female subjectivity, domestic feminist studies emphasis on strategic and emotional aspects on the subject of rural women from local experience. These two judgments can be made in the traditional patriarchal social conditions, while they cannot construct and describe rural women's subjectivity in the social chang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havior and the changing role of rural women in family human favor, this article addresses the new changes of rural women's subjectivity building and their social significance. It argues that the hallmark of construction of rural women's subjectivity is to break the male-centered rule system and meaning recognition system under the tradition of patriarchy, and to build up the rules and confirm the significance of behavior by themselves.

  【关 键 词】农村妇女/主体性建构/规则/人情rural women/subjectivity construction/rules/human favor

  一、前言

  主体性是指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即人的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地活动的地位与特征[1]。对于女性主体性的研究存在两个传统,一个是西方女性主义,一个是国内实证女性研究。

  西方女性主义自18、19世纪之交产生以来,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传统女性主义和后现代女性主义两大理论形态。传统女性主义者在女性主体性的阐述中制造了“他性”(the Otherness)一词,该词在女性主义的阐释中等同于社会制度的受动性,即因为社会的制约而完全丧失自身原有的人格结构,在漫长的历史中,女性是无主体性的客体存在,男人具有自己的主体性,而女人则没有,和男人相比,女人不能成其为自我,因此女人具有“他性”[2]。

  后现代女性主义所强调的是女性主体性不同于传统女性主义所努力争取的女性主体性。后现代女性主义者开始质疑女性本质主义,并认识到女性是作为男人对立面的“他者”而存在,所谓的“女性气质”并非是女性生来就具有的,而是在男权社会下由男性制定,并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社会文化塑造,使其固定化、本质化。他们认为女性与男性一样是具有理性、认知能力和自我行动的主体[3]。

  国内实证女性研究对女性主体性的考察建基于本土女性的实践,也逐渐创造两个理论传统,其一是策略主体理论,其二是情感主体理论。前者认为女性不再是被动的个体,但其主体的行为包含着大量的“策略”,女性正是通过各种策略来实现主体行动的目的和意义[4]。后者提出女性自我是情感主体的自我的观点,并认为这种女性主体性具有包容性和排他性,在乡村社会扮演着社会整合和推动社会变迁的角色[2]。

  西方女性主义研究和国内实证女性研究具有各自的哲学基础和方法论基础,是本研究的理论前提。正如有研究者批评,西方女性主义对女性主体性的探讨基本上是沿着思辨哲学的路数发展,缺少实证经验的调查和检验[2]。而国内实证女性研究,对女性主体性的判断无论是策略主体,还是情感主体,在传统男权社会体制下亦可以做出类似的判断,因而无法囊括和解释新近农村妇女主体性发生的根本性变化。

  本文从农村妇女在家庭人情中的行为和角色的变化,去认识农村妇女主体性建构的新变化和社会意义,认为农村妇女主体性建构的突出标志是打破传统父权制下以男性中心建构起来的规则体系和意义确认系统,并自我制定行为的规则和确认行为的意义。人情是农村社会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最基本的连接纽带[5],是农村熟人社会的基本结合方式[6],因此人们在人情中的行为与角色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从中可以看出行为者、角色的地位与主体身份。

  调查发现,如今大部分农村家庭的人情,都由妇女穿针引线,编织成一张以家庭为中心、有结点、边界的关系网络。然而妇女在其中的行为和角色却有不同的表现,一种是仅仅参与执行,即妇女按照传统的形式与规则进行人情往来,维护家庭人情传统的链条和范围;一种是妇女对既有的人情规则进行修正,重构自己的关系网络和定义自己人情的意义。两种不同的人情实践形式,不仅反映出妇女社会地位的高低程度,更反映出妇女主体性的差异。

  本文基于2008年7-8月和2010年3-6月,对皖北农村两次长时段参与式调查的材料写作而成。皖北地处平原地区,村落以多姓杂居为主,其中两三个姓氏占主导,辅之以其他小姓,形成小亲族合作、竞争的村庄政治社会形态。笔者主要调查的村落是李村,同时还走访了该区域内其他村落,总计深度访谈60名16岁至89岁的妇女,20名18岁至85岁的男子。李村共有400余户,1660人口,户均4人,辖8个组,主要以杨姓与曾姓两个小亲族为主。

  二、妇女的朋友被纳入家庭人情圈:彰显家庭主体性

  1.一个人情案例

  在中国传统型村落,婚后的妇女一般很少与夫姓村落以外的人交往,更不会将闺中密友、同学作为婚后家庭的人情对象。在皖北李村调查时,房东李花家要办“考学酒”,她的邀请对象却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案例1四十余岁的李花此次邀请的第一个参加酒席的对象是她在镇上的一个女性朋友。这个朋友在镇上租了人家的一间房子做生意,每次李花去镇上卖菜和买东西,都要经过这个朋友那里,有什么要买的东西首先想到是她,有时候没有卖完的菜如果剩得少则给她,剩得多则放在她那里,第二天再去卖。一来二往,李花与这个朋友成了交往最深的至交,这次李花家办酒席,李花首先想到的是这家朋友,而不是其他的人情对象,并亲自前往邀请。

  这让笔者既感叹李花对朋友情深意重,又深感李花“有朋友”且将朋友纳入家庭人情圈是探讨农村变化的重要线索。后来的调查发现,农村妇女普遍都有自己的朋友,而且被纳入家庭的人情圈,这是值得注意的现象,至少说明农村开始打破男性主导的局面,让女人亦作为家庭中举足轻重的一员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并得到家庭的承认。女性在家庭中的主体地位,不再仅仅是附属于男人[7]。

  2.传统妇女的闺中密友不进入婚后家庭的人情圈

  调查发现,在一个以男性为主体和主导的农村社会,女人即使有朋友也不会主动去经营,不会刻意去谋划,年轻时的密友数十年不见面,见面时早已生疏了。农村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就在于体现男人的主导地位,而将女人排除在社会交往之外[8],在人情中体现尤为明显。传统的人情排除了妇女的个体自主性,即便参与人情,妇女也是作为男人的“代表”。在农村人情中,尽管很多事情都由妇女操办、打理,特别是如“看三朝”、婚礼等与女性有关的人情,表面上是妇女在主导着,妇女作为行动者的角色十分突出,但实质上并没有主体性,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家庭人情的对象她无法选择,她的朋友不能随意作为家庭的人情对象,她不过是家庭人情行为的“代理人”而已。

  妇女“有朋友”这话是近些年才出现的。虽然农村妇女在年轻时候有闺房密友、中小学同学,但是一旦出嫁,同这些人便不再来往,也不会当作家庭的“朋友”对待,更不会纳入家庭的人情圈,除非她是女方的近亲,比如姐妹,堂姐妹等。

  案例2另一名受访妇女曾某家也为儿子办“考学酒”。现年54岁的曾某在读初中的同学中,有几个都是她儿子的老师,但是这次“考学酒”只邀请了一个,但不是以她“同学”的身份,而是以儿子小学毕业老师的特殊身份;另外两位老师,尽管也教过儿子,但既不是在启蒙阶段,也不是在毕业阶段,所以未邀请。曾某从来没有想过要以其同学的名义邀请。但是,曾某说,如果这三位老师都是她丈夫的同学,那么必邀无疑。

  访谈中,曾某透露,其实她很想邀请的是另外一位女同学。这是她在初中时玩得特别好的同学,几乎形影不离,毕业后两人还有联系,但是各自结婚后就再没联系过了——虽然都知道对方嫁到哪里,跟谁是亲戚,但就是没见过面,也不曾通过电话。2010年上半年偶然在车上遇见,尚还能认得出来,当时曾某就开玩笑邀请这位同学年末去家里“喝酒”,但终究在年底没有相邀。

  像曾某这一辈妇女,基本上都是集体时代大队文艺队的积极分子,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而且曾某还被派到外乡学做赤脚医生,按说会有很多的朋友,但却没有一个朋友进入家庭人情圈。在当地农村,传统上“交朋友”,是男人的事,女人要做的事情就是在家里接待男人的朋友,或者准备着给这些朋友送人情。对此,曾某十分愤愤不平:

  我说我老公,你的朋友来了,还得给你们炒菜、做饭。女性一旦有孩子了,很少见面。除了红白事,男的朋友,腊月三十,都是一年轮一家,摆酒席,男的麻烦。女的有个家,事务忙,就没有空,多少年,好的朋友,都不见了,老公的朋友年年见,还得我伺候他们。他的朋友来了,还跟我说笑话。男的(的朋友),一代代往下传。

  与朋友相似的是,妇女不能自由选择娘家人作为家庭的人情对象,与她有关的参与男性主导的人情循环的不过屈指可数的几位:父母、兄弟、叔伯,无法再扩及其他人。这是文化上的选择,不是妇女主动选择的,即便上述三类人她都无法自由选择,比如,在两大宗族、村落闹矛盾的过程中,女性的这些近亲可能不“认亲”,中断人情往来。在皖北农村调查到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320世纪90年代中期,吴纪元兄弟三人在久旱无雨的年份因自己村庄与另外一个村庄发生争水的“战斗”,而站在了自己村庄这边,从而造成与其外公、小舅的决裂,数年没认亲,春节拜年都不曾去。他们的母亲也因此与娘家人视若仇敌而不再来往。

  如果妇女有选择的话,案例3中的妇女就不可能连自己的亲生父亲、兄弟都不认,却要听从丈夫、儿子们的选择。所以,即使有妇女的亲属被安排在家庭人情圈中,也是男性的选择,与妇女没有多大的关系。

  3.新一代妇女的朋友被纳入家庭的人情圈

  妇女在人情中显示主体性是近年才发生的事,主要表现为她们开始“选择”自己的朋友进入家庭人情圈。

  与四十岁以上的妇女相比,三十岁、二十几岁的妇女已开始营造自己的朋友圈子。过去,妇女跟丈夫有了矛盾,第一个要出走的地方是娘家,且只有娘家才有她的立锥之地,才能为她做主出气。如今,妇女一旦与丈夫有了争吵,一气之下出走的地方就不再只是娘家了,还可以出去打工数个月,或者上朋友家里呆一段时间。此“朋友”不是多年不联系的闺中密友、同学,而是妇女在结婚之后仍然主动建构的朋友圈,双方有着长期往来的情感基础。与其朋友的交情,也不再只是妇女之间的私密情感,甚至成为了家庭的人情,即丈夫亦认可、接纳妇女结交的朋友一。

  妇女个体的人情提上了家庭的层面,除了与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上升有关外,还与夫妻核心家庭的地位相关,这个小家庭更加具有独立性,不再束缚在联合家庭和主干家庭的人情循环中,而更多地去营造小家庭的人情圈。就是说,夫妻核心家庭逐渐从大家庭中独立、分裂出来,成为更具个性的人情单位;妇女则从依附男子的状态中独立起来,从而在人情上要求更多的发言权、主动权。这是一个同步发生的变革,家庭越独立,女子的地位越高,越有对家庭人情对象的决定权。相反,在小家庭被大家庭牢牢束缚的状态下,小家庭没有独立的地位,妇女在大家和小家庭中都没有说话的权利,在人情的表现上就是遵循男性文化的决定和男子的选择。

  妇女开始在人情中有自己的朋友和人情对象的决定权,是一个长期发展的结果。从解放后打破对妇女的社会和家庭禁锢,让妇女走出家庭,参与社会事务,参与社会交往,结交朋友是第一个阶段,它的最终成果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恋爱结婚潮流,尽管在她们结婚后没有跟朋友发展连续性的关系和人情,但是这一批妇女的特殊经历对她们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的改造是至关重要的,为迈向核心家庭开辟了道路。核心家庭有助于妇女的人情选择权的滋生。随后是八、九十年代的自由爱情和家庭更加的核心化,给妇女在人情方面的选择权更大,但仍处在传统文化的支配当中,使得她们难以放开心胸去结交朋友、在生活中发展朋友,因此妇女的人情仍然很少。新一代年轻妇女则有了质的突破,妇女个体可以依照个体偏好选择自己的朋友进入家庭人情圈。

  三、妇女作为人情的邀请者与被邀者:确认个体行为意义

  1.一个人情案例

  传统上,人情中的邀请者与被邀者是有严格界定的,一般是一家之主、当家人,其他如妇女、小孩、没有分家的成年男子等都不能随意充任这两种角色,否则,“邀请”与“被邀请”这两种行为都不被认可。但笔者在李花的案例中看到了这种规矩的变化。

  案例4李花到镇上除了请她朋友“喝酒”外,还有一个人她也顺带请了,就是她丈夫的叔伯兄弟。按照礼数,叔伯兄弟属于家门,需要当家人亲自上门邀请。李花的邀请被夫家叔伯兄弟认可,并答应到时准时赴宴。这说明李花作为妇女的行为获得了相当独立的意义。

  但是这个独立尚不完全。李花上门邀请时,还特意做了说明:“孩子他爸去其他地方请人了,我顺带来镇上就到(你们)家里来了,吱一声,他爸就不(再)来了!”语气很诚恳,告知人家有些礼数不对,没有做到位,还请原谅。话到这一步了,一般人家是不会讨礼的,六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可能觉得一个妇女的来请,感觉怪怪的,而到了现在四五十岁的一批人,就不会在乎太多了。对后者而言,来了人上门请,就算是“正请”,而非随便在街上说说,当成玩笑。

  李花的额外“说明”,表明妇女的邀请还不是作为完全独立的个体意义上的行为,而是作为家庭当家人的“代表”行为。但无论如何,妇女作为“代表”上门去请客吃酒,还能得到人家的应允,不会出“讨礼”、不赴约的事故,在农村终究是个很大的变化。

  2.传统时代的妇女不能成为要求者和被邀者

  在传统的观念里,妇女不是一个行动的主体,她无法代表家庭作出任何可行的决策,更不能在行动上有所实践。妇女只能规规矩矩地在家里相夫教子,不宜在大庭广众之下抛头露面。

  妇女代表家庭进行人情往来,但是人情及其对象的决定权不在妇女,而在一家之主的男子。所以,所有的人情被邀对象只接受这个男子的邀请,只有这个男子登门了,这个人情才算是正式的,其余的所有消息无论是从这个男子的妻子,还是从其长子、长媳之类的人口中得知,都不算数。比如,妇女在某地遇到一个人情对象,跟他聊到家里办酒的事,顺带说了句到时候“到家里去喝酒”,对方顺口答应。这是客套话,即使妇女很真诚,但是对方也不会当真,必须由作为一家之长的男子亲自登门邀请,对方才会前往。

  同样,在人情的邀请中,要有对等的“接受”对象,当家人对当家人,如果接受邀请的是对方家的儿子或媳妇,对方的当家人是不会当真的,也不会应邀。曾某对笔者说了下面一件事。

  案例52006年曾某去镇上办事,恰巧遇到了要办酒的亲戚杨吉头。在聊天中杨吉头对曾某说某某日到他家里去“喝酒”,曾某满口答应了,说建房子、做酒,是大事情,肯定要去的。但是,曾某对笔者说,如若杨吉头不再到她家里跟其丈夫正面邀请,他们家就不会赴宴。后来,杨吉头果然还亲自到家里来邀请。

  这是礼数的必然,由一家之主到人情对象家面对人家的一家之主,才能下邀请函,人家才能够正式地接受邀请。在联合家庭中也是如此,是作为一家之主的父亲去邀请儿女亲家来喝酒,而不是儿子(女儿)或媳妇(女婿)到岳父家、娘家、夫家那里去请。一句话,只有家庭的主人才有邀请人情对象赴宴的权利,也只有他有这个资格,接受对象也是一样。除非特殊情况,如当家人走不动,授权长子作“代表”,但所有礼数与歉语都得说在邀请的前头,否则对方的一家之主就会认为失礼,认为轻薄他家。

  但是,即使是授权“代表”的人,在过去的仪式性人情中也没有出现过妇女作为代表的先例。一般被授权者是主人家的男性亲属,兄长出面最好。或者由自己的兄弟和长子做代表去邀请都是合适的。总之,须是家族里的男性,妇女无论辈分有多高、年岁有多长,在家族里有多少威望,都不能作为发请帖的“代表”。

  3.妇女作为邀请者与被邀者为农村社会普遍接受

  不让妇女参与人情的决定,不让妇女出面邀请人情对象,这是“老礼”,“老规矩”,人们一直遵循着,即使再远的路程,遵循礼数的家庭主人都会将请帖送到对象的当家人手中。在李花上门去请夫姓叔伯兄弟的案例中,如果按照礼数,则需其丈夫再次登门邀请,但是很显然不需要再有此举动了,因为李花的行动已经被确认。这与恪守老礼形成了鲜明对比。

  案例62007年下半年曾某娘家二哥的三儿子结婚,要邀请亲戚喝酒赴宴,他家已经搬到邻镇上住了,离曾某家和其他亲戚都有上百里的路程,在通讯发达的今天,曾某二哥(67岁)其实大可不必亲自上门来送请帖,打个电话就行了,但是他却不辞辛劳,按照老礼一步步都做到位了。

  案例7但是等到曾某家2009年办酒请这个二哥赴宴时却是曾某打的电话,而且接电话的人不是她二哥,而是二嫂,曾某跟二嫂咕哝地说清楚后就算完成了邀请,然后曾某还以同样的方式跟二哥的大儿子打了电话,接电话的同样是妇女。后来听说,曾某的二哥对曾某“一个女人”打电话邀请,不是男人亲自送请帖上门,且没有“通过他”而深感愤怒,但曾某家后来仍没有再按照“老礼”重新邀请二哥家,二哥在办酒席当日也不得不驱车赶赴。

  案例7说明妇女不仅能够亲自做出邀请,而且能够接受邀请,两种行为都被认可,并且可以通过便捷的电话邀请方式,而非登门递交请帖。这些现象说明,人们接受或被迫接受了妇女作为家庭的人情的邀请人和被邀人。被邀请人没有因为妇女的邀请而觉得对方失礼,菲薄自己;也没有觉得是跟自家妇女发出邀请,没有当面跟当家人说,而觉得人家是在开玩笑,或者是客套话,不是正式的邀请。人情的邀请方也没觉得接受方是个妇女,所以要请还不到位,还要有第二次邀请,一定要亲自跟他们家的男主人说清楚,把人情做到位才是;而是觉得只要是他们家能够负责的人,即夫妻中的某一个人都行,无须刻意跟男性交代。

  这种对妇女在人情中地位和行为的认受,体现和突显的是妇女在人情中的主体性,以及她们在社会上作为正当的、有意义的行动者的独立性。妇女越来越成为社会上有独立行为意义的行动者,并能够在行动中确认自身行为的意义,使自我得到最充分的承认。

  四、妇女决定家庭人情圈的吐故纳新:打破原有规则体系

  1.排斥妇女:农村人情圈的传统吐故纳新规则

  传统农村是血缘社会,“千百年家门,六十年亲戚”,在家庭人情关系中,宗亲被放在第一位,再是“三亲六党”。在宗亲中,亦分大家(庭)、房份和宗族,亲疏有差序,其关系位置比亲朋要重。三亲六党中,又以男方的亲戚为重要,亲戚链条要长些,比如男方的女儿、姐妹、姑姑、姑婆、舅舅、舅公等可以牵扯至很远、范围拉得很广,但是女方的相应亲属(除女儿外)一般就不会完全纳入进来,而且亲戚的时间不会持续太长。譬如,女方的姑姑、姑婆、舅舅、舅公及叔伯这样的亲属就不会被纳入进家庭人情圈,像姐妹这样的至亲,也只有当姐妹在世时才有来往,一旦过世,两个家庭就不存在关系了。

  从家庭人情圈中可以看出,妇女在整个家庭的亲属体系中的地位并不高,唯一与之有联系的是娘家,但其家庭与娘家人情往来的范围很窄,只限于父母兄弟、姐妹,再广一点就是叔伯,其他的如叔伯兄弟姐妹、姑亲姑表等,即便妇女对她们情感至深,却仍被硬性排除在家庭人情圈之外。这是以男性家庭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人情规则,它不以个人的情感偏向、交情厚重为转移,特别是摈弃了妇女的情感、喜好与原有的关系网络。所以妇女即便在人情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行动者或决策者的角色,也要依此规则、惯例行事。

  人情圈的吐故纳新是以此为基准。因为人情是需要成本的,特别是需要由人情来维系的亲朋关系,尤其需要花费金钱、时间乃至精力,因此人情圈必须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

  人情圈的纳新多是通过姻亲建立新的人情对象,但不能将姻亲的范围拉得过广,否则也有逾越规则之嫌。如新郎第一次去见岳父岳母时,肯定要到新娘家族中去拜会,一般在五服上下的家庭都要走到。但是一旦结婚之后,就无须将人情网撒如此之宽。撒宽了,你办酒席,这些人都请了,人家就会有意见,会怀疑你是为了收取更多的人情礼。而且另一面,撒广了,对自己家庭来说也是个沉重的负担。所以纳新也要注意分寸。

  吐故的学问就很大了,这里面的规则也特别多。例如,当小家庭从大家庭中分立出去后,各自因为结婚有了新的亲戚,那么父母的老亲怎么办,如何处置,各地有不同的办法。在皖北农村有三套合乎规矩的办法中断与一些亲戚的来往:一是分亲,即将父母的老亲几个兄弟给分了,分到谁谁去走,这样老亲没有彻底中断,又减轻了相互之间的负担,一旦老亲中的老表过世之后,这门亲就断了;二是退礼,老表之间的人情的中断也有一定的规矩,主要的是在新年拜年中,通过回礼中将送的“红糖”再回送,让对方知道今后双方就不用来往了,这样既不尴尬又很明确;三是找茬,老亲的中断往往是通过在酒席、请帖等过程中找茬子,如没有招待好,仪式中忽视了某些环节等,以此来中断以后的交往——而新亲是不会注意仪式中的礼节问题的,即使有不到位的地方,也不会找茬,因为还有很长的亲戚之路。

  这些中断的形式,都是在地方性共识的范围以内,不会带来很大的麻烦,或置人尴尬的境地。因此,人们既不能随意中断人情往来,也懂得如何去中断一些亲戚关系。

  案例8皖北某村60多岁的柯汉生老人一辈子为妻弟做了很多的事,但是却没有得到好报,妻弟们还经常埋怨他,有数次还差点打了起来。尽管气得要死,但他只能忍受,平常的人情往来、年节的送往都按部就班地进行。他对笔者说,因为老婆和自己都还在,妻弟们也还活着,不能随便断了亲戚,否则就不合规矩,人家会耻笑自己的老婆没有娘家。

  由是观之,人情的范围、人情对象的轻重和人情的吐故纳新都有一整套的规矩,并不是游移不定、朝令夕改,亦不随个人的意志、喜好、情感而转移,它作为一套公共的规则,要求人们在人情表达、关系处理当中不折不扣地履行。因此,农村人情具有公共性,它在实践、生产和再生产着推及农村各个方面的公共规则。

  说到底,人情本身就是处理人际关系的一套规则体系,但是这套规则却是以男性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它排斥妇女的情感、否定妇女在人情中的主体性和建构性。

  2.以我为中心:妇女自我决定家庭人情的对象

  笔者调查到,许多老人都在埋怨自己的媳妇对娘家要好些,什么好东西都往那边搬,一到过年过节,“那鱼啊那肉啊,一个劲地往娘家提”,而对公婆却没有任何表示。皖北某村有家婆婆过端午节,看着媳妇买了鱼肉、包子送往娘家,而自己却什么也没有收到,一气之下就喝药自杀了。农村人普遍感受到,如今生男孩不如生女孩,男孩是负担,女儿是银行。大部分年轻妇女也承认,自己确实对娘家要比对婆家亲些,有的则认为要一碗水端平。无论是否有差别,都反映出婆家与娘家地位在家庭中发生了很大变化。

  但是,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被冷落的婆家、热乎了娘家,而是说,新一代妇女当家之后,人情之前的规则就被打破了,最终依照妇女个人的喜好、情感偏向来定义家庭的人情对象和人情轻重。人情吐故纳新也由妇女来规定:

  案例9李村妇女主任蔡某的老公有三兄弟,三个家庭都是妇女当家,一个重要的例证是,公公过世要商量如何安葬及剩下一个老人如何赡养,都不是男子去商量,而是三个妇女在一起决定,男人不管事。

  大嫂一向与小姑子不和,今年大嫂的独子结婚,就没有邀请小姑子,小姑子跟另外两个兄弟通了很多电话,希望来参加侄子的婚礼、上人情,但是大哥在家没说话权,大嫂又不松口,最后妇女主任蔡某只好安慰她说“还节省了几百块钱”。小姑子为此很委屈,据说几天都是以泪洗面。因为在当地,对妇女而言,有没有娘家与有没有生儿子同样重要,如今娘家人如此对待她,心里说不尽的辛酸与苦楚。小姑子被断绝了与娘家大哥、大嫂的人情往来,意味着得不到后者的支持,所以心里不踏实、没有安全感。

  在这一案例中,大嫂中断与小姑子的人情往来显然不在传统的人情吐故纳新范围之列,一是对方不是老亲,二是对方是男方的胞妹,原则上只有其同辈人死后两个家庭的人情才能中断。因此,这一中断行为是妇女个人意志的体现,是依照其感情、好恶偏向的结果。

  妇女的感情偏重一般是在娘家一边,与娘家父母、兄弟走得近些,因此往往在打破传统规则之后,娘家亲戚就显得重要些,之前不纳入家庭人情圈的娘家亲戚都可以依照妇女的偏好而将其纳入,甚至娘家的多少代亲戚都可以重新建立人情关系。调查的案例中,妇女因为受气、赌气、关系不和等缘故,果断中断与娘家哥嫂的人情往来的数目也有不少。同时,妇女幼时的闺中密友、中小学同学、打工认识的朋友,也逐渐进入家庭人情的视野;相反,夫姓家族成员、丈夫的朋友则可能被妇女“粗暴”地拒之门外,被迫退出家庭的人情圈。

  案例10皖北34岁的李倩母最能代表年轻一代妇女。李倩母主张不跟夫姓家族有人情来往,她说:“就是人家的人情我不收,我也不去人家那里送人情。”她儿子“抓周”的时候,原本没有打算办酒的,说是怕麻烦,怕收人家的人情难得还上,但是因为她的娘家就在邻村,哥嫂都要求她办。于是办了,就请了娘家的亲戚和几个朋友,没有跟夫姓家族、兄弟说,但后者有人知道,来送人情,她也没有收下,把夫姓家族的人情拒之门外。同时,夫姓家族、兄弟有人情,比如某家接媳妇,不仅要送礼,作为家族的人还要在门上贴双喜,她不仅没有贴,甚至不去送人情,说送得太多了,承受不了。另外,夫姓家族嫁女儿、抓周、过生等,她都决定不去送人情,理由是:“你不送,人家也不再来送(还),都不来往,还清净,特别是能节约不少的钱,人情花费太大了,一般一年都要两千块钱,你看我这个家庭,承受不了。”

  这些都说明,妇女已经开始按照自身的逻辑建构家庭的人情关系网络,这个逻辑是她的好恶、情感、意志、性情、利害关系等,而不是传统的规范所有个人、家庭的共识体系。妇女所践行的是一种具有主体性的自我中心主义,譬如,人情偏重娘家,是其感情偏向的结果,而不是传统以男性为中心定义的规则;当感情丧失之后,娘家也可以舍弃,这更是一种自我中心的行为。妇女的人情行为不再像以前那样结构化、模式化,常因其个体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妇女在家庭、村落社会的主体性不断彰显。

  五、农村妇女主体性建构的再认识:规则的自我界定与重新定义

  1.传统妇女行为意义的确认:依附于父系制规则

  农村新一代妇女在人情行为上的主动选择和自我定义,表明妇女处在一个更加主动和自我的位置上,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及其规则进行大胆地界定和重新定义,不再亦步亦趋。这与传统农村妇女的行为及其意义大相径庭。

  传统妇女行为的规则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从四德”上。在没有结婚之前,其行为的意义在于父亲,只有遵从父亲、遵守做女儿的一些规矩,做到“女孩子有女孩子的样”,其行为才有意义;否则,如若其行为得不到父亲的认可,没有遵守做女儿的规矩,就无法得到村落社会的接受。如女儿的婚姻,传统上一般由父母“包办”,女儿在婚姻上的一切自主行为都得不到父母、村落的认可。

  妇女在结婚之后,她行为的意义不再依托于父亲、而是通过“从夫”来获得。只有为丈夫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并操持家务、相夫教子,恪守妇女的本分,遵守夫姓村落对妇女的一切行为规范,妇女的行为才能获得认可,才有意义,并由丈夫来承担其行为的所有后果。譬如,妇女在家庭人情中的积极行为,都是依托丈夫而展开的行为,不逾越半点规矩,不依自己的感情恣意妄为,甚至可以为夫姓家族、村落的“世仇”而决然中断与娘家的人情。而任何脱离丈夫、不遵守以男性中心建构起来的地方性共识的行为,村落社会也不会赋予其意义,如妇女邀请人赴宴,传统上被认为是玩笑话、客套话。

  如果不幸丈夫先亡,不是改嫁寻新欢,而是将后半生的希望寄托在儿子身上,做好母亲和婆婆的职责,妇女的一切行为及其荣辱皆针对儿子。

  所以,传统的妇女并没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她要依托某个男子才能在生活中和村落里立足,才能有生活的自尊、安全感和归属感,才能使其行为获得意义。一个没有男人可以依从的女人是缺乏基本安全感的。妇女的一切行为包括其身体力行的人情,其意义也不是妇女能够自主定义的。妇女的行为都是以丈夫、儿子及其家庭(家族)的名义进行,而没有独立的意义。如妇女与娘家人的人情,其对象不由自己来定。

  2.妇女行为独立意义的确立

  诚如上文所言,新一代妇女可以因为经济上的压力、性格上、价值观上的差异而大胆地退出家庭的某些人情往来,不参与村落社会交往、公共生活和面子竞争,乃至不遵守村落共有的规则体系和价值体系。表明其不再依托于丈夫,而是更多地对传统夫妻角色的反叛,进而对依托丈夫而获得行为意义的背离,建立独立的行为意义确立系统。妇女的言行既不是因为丈夫而有意义,随即无须丈夫来承担言行的后果,妇女以独立的人格赋予自身言行以确定性的意义,并以独立的姿态承担言行的一切后果。

  在家庭内部,过去只有男子的决策与行动才具有意义,才是家庭层面的决策与行动,妇女的言行都没有独立的意义,必须附着于某个男子才被认为是家庭的决策与行动。年轻一代家庭的变化是,妇女亦能在没有丈夫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做出家庭的决策与行动,也无需以男人的名义行事。主要表现是,妇女可以成为人情的邀请者与被邀者,并被人们普遍接受,无需再做“说明”,也不是“代表”,人们就会高度认可妇女的言行;妇女自主决定家庭人情圈的吐故纳新,不再依照传统以男性中心的规则体系。妇女在此是代表家庭或者她自己,其行为不再背负丈夫的名义。

  3.妇女主体性建构:为自己的行为制定规则和确认意义

  妇女在人情关系上突破原来的规则体系,意味着什么?本文认为,妇女地位提高、主体性彰显的最高境界是自我制定行为规则与决定行为意义。因此,诸多研究将妇女在家庭中的决策权、受教育程度、财产权等作为妇女地位的考察指标,仍显表面,若不对妇女行为的内在本质做出判断,将无法真正把握妇女地位、主体性的程度。

  正如传统上,老年妇女一般对家庭、子女都有着绝对的权威、且操持着主要的家务,但不能说其地位有多高。即使妇女管家务同时也有财权,若她依然引领家庭在传统的轨迹上行走,遵循着传统的规则体系和共识体系,那么我们只能说妇女的地位较之前提高了,却不能说她真正地具有了主体性,此时的妇女依然是作为男性的“代理人”而存在——某些行为的主体由女人替换男人,角色性别变了,但行动、规则及其后果皆未变。

  但是,假若妇女的行为已经偏离甚至超越了传统的轨道,不再遵循原来的规则,自我制定规则和确认行为的意义,那么其行为就发生了质的变化。

  原有的规则是依据男性中心制定的,实际上是维护血缘社会的一套工具,妇女地位表面的提高只是这套制度的微调,并没有触及根本的规则、制度架构。妇女自定规则的要害在于,打破了原来规则体系一统天下的局面,挑战了它们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从而使原有规则逐渐萎缩、蜕变。

  所以,妇女行为真正的变化是规范妇女行为及其意义的旧有制度、规则之魂的蜕变。而一些研究者至今还纠结了西方女权主义的目标上——让女人从男人身边解放出来。事实上,中国妇女现在的变化,远比从男人身边解放出来要深刻得多。因为西方妇女即使不再依附于男子,也无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定义,无从为自己的行为制定规则,它的规则来源于上帝和国家法律,妇女本身只是被动的行动者而已。

  然而中国农村妇女却不然,她们果敢地冲破旧有的规范和制度之网,几乎完全按照自己的喜怒哀乐来做自己喜欢和不喜欢的事。农村妇女让自己、自己的男人和家庭按照自己定义的行为轨迹生活,以此确认自己行为的意义,并建构自我的主体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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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宋丽娜:《河南农村的仪式性人情及其村庄社会基础》,载《民俗研究》2010年第2期。

  [7]陈锋:《依附性支配:农村妇女家庭地位变迁的一种解释框架——基于辽东地区幸福村的实地调查》,载《西北人口》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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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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