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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新社会因素”论解析
2012年08月23日 10:32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5期 作者:吴海山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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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马克思的“新社会因素”论对认识资本主义发展变化和走向具有重要意义。理论界在理解和运用该论断时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论。要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新社会因素”论,不仅要依据马克思的具体阐述,更要把它放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尤其是放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揭示的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当中来认识,这样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

  【关 键 词】马克思 “新社会因素” 资本主义

  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孕育和生长“新社会因素”,是马克思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在研究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新发展的过程中,对该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广泛的分析研究,取得了很多有益的成果。但在研究中也出现了较大分歧,引发了不少争论。本文拟从这些争论出发,重新考察马克思对“新社会因素”问题的论述,从而力图阐明把握马克思“新社会因素”论的内涵和视角。

  一、理论界的争论

  国内理论界在探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新社会因素”问题时,主要对如下三个问题存在争论。

  争论一: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新社会因素”是否就是社会主义因素,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能否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

  学者们在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论述来探讨“新社会因素”问题时,多数都有意无意地使用“社会主义因素”的提法,似乎都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新社会因素”就是社会主义因素,这是无需论证的。在这一前提下,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多次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可以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资本主义社会内部不能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的观点是列宁首先提出的,经过斯大林的强化、苏联理论界的系统化,最后经过毛泽东更加强烈的意识形态化,成为一种普遍流行的观点。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极大误解。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资本论》、《法兰西内战》、《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都包括或直接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能够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因素、社会主义因素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因素的思想。①

  对此,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马克思谈到的“新社会的因素”当中的“新社会”固然指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社会,但“新社会的因素”却不等于“社会主义因素”。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方面,从马克思、恩格斯一生的奋斗经历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使用“社会主义”一词的时间、背景来看,“马克思、恩格斯不止一次地讲过资本主义社会可以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的说法不仅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找不到任何出处,而且同他们的革命实践和思想全然相反;另一方面,从马克思所论述的“普照的光”、“资本主义本身范围内的扬弃”等思想来看,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新社会的因素”仍然属于资本主义性质而绝非社会主义。因此,将“新社会的因素”笼统地说成“社会主义因素”,显然缺乏具体的历史分析,是难以使人信服的。《共产党宣言》中的“新社会的因素”,并不包括新的社会关系(尤其是生产关系)的因素,《资本论》中的暴力“助产婆”论,没有自发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的观点,《法兰西内战》中的合作社,不是社会主义因素或未来社会的经济组织。②

  争论二: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种种社会化新举措是否等同于“社会主义因素”。

  目前,多数学者在探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新社会因素”的表现时,主要从资本的社会化、经济的计划化或国民经济的计划调节和宏观调控、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合作经济的发展、企业管理的民主化趋势、三大差别的消失、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孕育和发展等方面概括分析的。针对这些分析,有学者认为,把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雇员持股、雇员参与企业管理、社会福利制度、资本主义计划化等社会化举措以及资本主义国家借鉴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些做法,统统说成是社会主义因素,是没有根据的,有悖于客观事实。因为,首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生存和发展,而不是为了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性质来采取这些措施的。其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在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基本框架内借鉴这些做法,采取这些措施的。这些措施和做法既可以调节、缓解生产资料资产阶级私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羁绊和制约,可以使资本主义继续容纳和发展生产力,可以使资本主义统治下的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得到相当程度的缓和,而又不触动资本主义统治的根基,不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性质。随心所欲地去解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新社会的因素”,进而把它同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等量齐观,在理论上是没有根据的,在实践中更会导致混淆是非。③

  对此,也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提出,恰如今天中国的改革开放要吸收很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一样,资本主义国家在二战后也进行了很多类似社会主义的改革,如在所有制方面推行国有化。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今天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已经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些欧洲国家声称是资本主义,却具有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义的因素,这也是我们今天要面对的现实。在这种形势下,硬性地区分一个国家的某项政策或措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还是资本主义性质,只能陷入庸人自扰的烦恼中。④

  争论三:“新社会因素”的不断积累能否使资本主义自行长入社会主义。

  有学者认为,一个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水平越高,它内部所孕育和形成的社会主义因素也就越多,它离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就越近。因此,我们应该把二战以后资本主义的发展看作是人类历史的进步,看作是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实现准备条件,看作是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趋归和接近。也因为如此,由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既有可能采取暴力革命的形式,也有可能采取渐进的和平发展的形式。从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看,暴力革命形式的可能性在缩小,渐进的和平发展的可能性在增长。究竟采取什么形式向社会主义过渡,要在革命的主客观条件具备时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而不应该在不具备革命形势时,主观主义地加以推测。⑤还有的学者指出,资本主义的历史趋势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的因素会不断发展与扩大,并将不断扬弃和削弱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身。当社会主义因素积累到一定规模时,就会通过较长期的自然发展过程,通过部分质变的不断积累逐渐转向社会主义。这一历史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⑥有部分学者反驳上述观点,认为“新社会的因素”只是资本主义范围内的,它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根本性质,资本主义不可能因这些“新社会的因素”的积累而自行长入社会主义。有学者指出,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在自行扬弃的过程中释放出“新社会的因素”、“新的经济制度要素”,意味着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进程中正在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做好日益完备的物质准备,出现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渡点或过渡形式,而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正经由这些“新社会的因素”、“新的经济制度要素”的不断积累,不断地发生部分质变而自行进入社会主义。⑦

  理论界关于“新社会因素”问题的争论及在争论中出现的成果,无疑对深化该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引发这些争论的原因,除了概念使用上的混乱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阐述的“新社会因素”问题的理解的分歧以及由此导致的对“新社会因素”本身内涵和意义的不同把握。因此,只有全面考察马克思对“新社会因素”的论述,正本清源,从而把它放在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当中进行整体的把握,我们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并依据这种结论进一步探讨诸如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新社会的因素”的表现、意义等其他问题。

  二、马克思的阐述

  客观地说,马克思没有以专门的著作系统地阐述过“新社会因素”问题,而只散见于《共产党宣言》、《资本论》、《法兰西内战》、《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等著作当中。但这并不表明马克思对“新社会因素”不重视,更不表明“新社会因素”问题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无足轻重。那么在这些著作中,马克思是如何阐述“新社会因素”问题的呢?下面就做一个简要的考察分析。

  在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当人们谈到使整个社会革命化的思想时,他们只是表明了一个事实:在旧社会内部已经形成了新社会的因素,旧思想的瓦解是同旧生活条件的瓦解步调一致的。”⑧对于这段论述,有学者认为,“这里的‘新社会的因素’不是泛指,而是特指‘使整个社会革命化的思想’”⑨,也就是指“新社会”的精神条件,并不指物质条件。但是笔者认为,这段话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的《无产者和共产党人》一章中批驳攻击共产主义的种种谬论时,对唯物史观的重要原理即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关系问题进行阐发的过程中提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是在阐述“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的原理后提出这个问题的。因此,这段论述既阐明了旧社会内部产生的新社会的“精神因素”,又指出了新社会的“物质因素”的萌芽。也就是说,这里提出的“新社会的因素”既指“使整个社会革命化的思想”这样的精神因素,也指产生“使整个社会革命化的思想”的各种物质基础和物质条件,没有物质基础的变化和物质条件的成熟,新的思想不可能凭空产生。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说:“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内部,产生出一些交往关系和生产关系,它们同时又是炸毁这个社会的地雷。”“如果我们在现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发现隐蔽地存在着无阶级社会所必需的物质生产条件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关系,那么一切炸毁的尝试都是唐·吉诃德的荒唐行为。”⑩在这里,马克思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新社会因素”的概念,但他已经明确指出,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内部必然会产生出“无产阶级社会所必须的物质生产条件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关系”,如果看不到这些变化,认识不到其重要性,那是非常荒唐的、无知的行为。结合马克思在这段话之前的论述,我们可以认为,他所讲的“无产阶级社会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关系”是指“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资料”及在此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所进行的自由交换”(11)。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指出:“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力。”(12)在《资本论》第3卷中又指出:“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因此,资本一方面会导致这样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包括这种发展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利益)的现象将会消灭;另一方面,这个阶段又会为这样一些关系创造出物质手段和萌芽,这些关系在一个更高级的社会形式中,使这种剩余劳动能够同物质劳动一般所占用的时间的更大的节制结合在一起。”(13)1879年7月29日马克思在致卡洛·卡菲埃罗的信中谈到其《卡尔·马克思的〈资本论〉》一书时又指出:“我认为您在序言中阐述的观点有一个[缺陷],就是说,其中没有指出,无产阶级解放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过程中自发地产生的。”(14)马克思以上论述表明,他在《资本论》当中非常明确地提出过“旧社会”必将孕育“新社会”的因素,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必将创造出更高级社会形态的“物质条件”,而这些“物质条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过程中自发地产生的。

  在1871年的《法兰西内战》一书中,马克思讲道:“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由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15)有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新社会因素”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因素,当时指的是合作社,并结合马克思的其他论述认为,单个的合作社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社会主义因素,而联合起来的合作社已经是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组织了。(16)但是另有学者认为,这里讲的合作社不是社会主义的因素或未来社会的经济组织,马克思是把合作社视为走向新社会的过渡形式。(17)笔者认为,在这里争论合作社的性质问题是次要的,主要的问题是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其发展的必然性,必然要趋归于更高形式,这个过程中,其内部必将孕育“新社会的因素”,工人阶级的任务是要经过长期的斗争,经过一系列将环境和人都加以改造的历史过程来解放这些新社会的因素。至于合作社,它“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是对资本主义的积极扬弃。合作社只有联合起来,而且联合起来的合作社只有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才能成为“共产主义”的。

  马克思在1877年《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说,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创造出了新的经济制度的要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生产者个人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实际上已经以一种集体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所有制”(18)。马克思在这里是在谈到《资本论》中关于原始积累那一章末尾谈及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趋势时谈到上面这段话的。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由于自然变化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里讲的“必然性”是指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内在规律,当时马克思是以“资本集中”为例来探讨的。资本集中必然导致资本的垄断,而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的发展,必然与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从而炸毁资本主义的外壳。可见,马克思在这里以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为依据,进一步阐发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规律,说明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必然会产生未来“新社会”的“新的经济制度的要素”问题。

  三、结论

  从以上的考察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一是,马克思明确阐述过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能够自发孕育和生长“新社会的因素”;二是,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孕育和生长“新社会因素”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三是,“新社会的因素”是为未来新社会准备条件的因素,是未来新社会的“物质准备”或“物质条件”,而不是未来社会的经济制度本身;四是,马克思在谈到“新社会因素”时,虽然也论述过新社会的“精神条件”,但更多地是阐述了“物质条件”,即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所产生的以所有制的变化为核心的“经济因素”;五是,马克思从未使用过“社会主义因素”的概念,他只使用过“新社会要素”、“新社会的因素”、“新的经济制度的要素”等概念,在研究中无意或有意地使用替代概念,必将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

  当然,全面理解马克思的“新社会因素”论,不能只依据他的一些个别论述,而更应该把它放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当中来认识,尤其是把它放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当中来认识。马克思恩格斯毕其一生的精力建构了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学说,科学地论证了“两个必然”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这里指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下同)必将代替资本主义,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然而,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必将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马克思也明确认识到,任何社会形态的存在和更替都有着内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不能超越一定生产方式的发展水平建构新制度或阻止落后制度的灭亡。因此,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两个必然”的论断做出了重要补充:“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9)一种社会形态之所以能存在的原因和前提是其所能容纳的生产力还没有全部发挥和新的生产关系的物质条件在现存的社会形态中没有发育成熟。同理,一种社会形态灭亡的必要条件是旧社会形态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的释放和新的、更高级的生产关系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胎胞里发育成熟。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种新社会形态的形成因素或为之准备条件的因素总是先在旧社会内部生根发芽、生长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新社会就是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社会制度,种种“新社会因素”的不断出现和积累是社会主义必然性的根源。因此,旧社会内部产生“新社会的因素”,资本主义内部孕育和生长未来“新社会的因素”是自然的过程,也是必然的结果。

  要探讨马克思的“新社会因素”论,还必须要正确把握“新社会因素”的内涵。目前,理论界分析研究“新社会因素”问题的著述虽多,但明确界定其概念、含义的成果却鲜见。笔者认为,正确把握“新社会因素”问题,关键在于怎么理解“因素”问题。组成一个事物的因素与这个事物本身是两种概念,不能用组成一个事物的因素来代替这个事物本身。如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讲的“新社会的因素”更多地是指未来新社会的物质准备、物质条件或精神条件,而不是新社会制度或新生产关系本身。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在它形成之前,其生产关系是不可能完全产生的,因为生产关系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每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特定的生产关系,而这个“社会”没有形成以前,其生产关系是不可能完全产生的。但是,构成这一生产关系的因素或为其准备条件的因素是可以在旧社会内部孕育和形成的,而且这是新生产关系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把握“新社会因素”的内涵,应从如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新社会因素”是资本主义生产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为未来新社会准备条件的因素(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因素),是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孕育生长并促使其“解体的各种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扬弃资本主义固有本质的、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因素,都可以认为是“新社会的因素”,但“新社会因素”并不是新社会制度本身或新社会生产关系本身。第二,“新社会因素”是资本主义社会内部产生的因素,因而在资本主义制度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它必将受到资本主义制度的制约和控制,它的发展壮大总是受到来自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限制。这也是马克思一再强调的观点。第三,正因为如此,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最终必须要通过长期的斗争或革命来解放“新社会的因素”,不能指望“新社会因素”的不断积累使资本主义自然而然地过渡到新社会。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新社会因素”,是代替资本主义的“未来新社会”的因素。但是在现实当中,有很多学者有意无意地从苏联社会主义或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情况出发来探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新社会因素”问题,忽略了现实社会主义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及其与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区别。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经典作家的思想,会让人产生误解,并在理论上造成混乱。现实社会主义在建设实践中,采取了很多“独特”的措施来发展自己,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发展模式,其中也不乏一些借鉴资本主义的方面。而当代资本主义在发展当中为了克服自身的弊病,也借鉴了许多现实社会主义的做法。这是一球两制时代的重要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把现实社会主义采取的措施和形成的模式当作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新社会的标本并以此来衡量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新社会因素”,或把资本主义借鉴现实社会主义的所有做法笼统地说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讲的“新社会因素”,显然是不妥当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注释】

  ①⑤赵家祥:《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能够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澄清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一种误解》,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②钟哲明:《要准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说的“新社会的因素”》,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年第6期。

  ③⑦徐崇温:《如何理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新社会的因素”》,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1期;徐崇温:《究竟该怎样看待资本主义社会中“新社会的因素”》,载《北京日报》2006911

  ④李丽娜:《也谈怎样看待资本主义社会中“新社会的因素”——与徐崇温先生商榷》,载《北京日报》2007123

  ⑥陈剑:《现代化对社会主义因素的影响和推动》,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92页。

  ⑨钟哲明:《要准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说的“新社会的因素”》,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年第6期。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6卷第106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6卷第105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26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6卷第925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4卷第358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60页。

  (16)赵家祥:《资本主义社会内部是否能够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17)钟哲明:《要准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说的“新社会的因素”》,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年第6期。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41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32页。

  (作者系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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