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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理念和实践的演变,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内涵逐渐被竞争性民主所取代。特别是在二十世纪经过熊彼特等一批政治学家的诠释后,竞争性民主在理论上形成了完整体系,包括价值根源、参与主体、执行标准、竞争方式等多方面的丰富内涵。与此同时,人们对竞争性民主的批判和反思也从未停止过。包括质疑其注重程序民主,忽视了实质民主;导致精英民主,人民沦为投票的工具;导致金钱民主,竞选演变为金钱的游戏等(安东尼·阿伯拉斯特,2005)。近年来,在我国的基层民主实践中,也逐渐吸收了一些竞争性民主的内容与形式,例如乡镇长直选试点,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城市社区自治,等等(杨雪冬、何增科,2004)。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和民众政治参与程度的不断提升,这些探索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实现方式(杨光斌,2009);另一方面,在这些竞争性选举的探索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贿选,宗族势力甚至是涉黑势力的介入等(黄卫平,2001)。
针对竞争式民主的种种问题,许多理论家深刻地意识到,民主的关键在于如何真正地发挥人民的作用。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参与式民主”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应运而生(卡罗尔·佩特曼,2006;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2006)。它们都注重人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和“发声”,希望藉此改善民主的质量(陈家刚,2004)。如果说任何一项民主制度的参与者都包括以人民为主体的选择者和以官员(或其候选人)为代表的公共服务提供者两个方面的话,那么“参与式民主”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关注的重点就在于如何改善选择者即人民的参与。本文则从另一个角度,即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或其候选人)的“竞争”的角度来分析竞争性民主产生问题的根源,厘清民主中竞争有效运行的关键前提在于“事后责任”,并初步探讨通过竞争结构的改进来提高民主质量的可能性。
一、民主选举中无效竞争的产生
现代西方民主理论家们普遍认为,人们不可能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必然要通过其代理人来实现。因而,他们认为,民主是“一种让精英通过竞取人民的选票来获得领导权的制度安排”(王绍光,2008:68),这种选举的核心在于竞争。竞争式选举的内在逻辑是通过竞争挑选出最符合人民意愿的领导者或者政策,从而实现人民意志。这种自由竞争的基本思想根源于人类在经济生活中采用“市场”这一基本制度安排的成功实践。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效率导向的。将自由竞争引入政治领域是否符合“政治市场”的实际,特别是建立在自由竞争基础上的政治选择是否是效率导向的?如果这一制度安排有效的话,那么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的候选人应该能在竞争中胜出。
(一)选民的“选择”行为分析
首先,选民进行选择的根本目的在于,将最符合自己意愿的候选人挑选出来。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候选人本身所具备的固有特征(例如能力、形象、气质)符合自己的意愿;二是候选人当选后执行的政策符合自己的意愿。从根本上讲,第二点更重要。然而,候选人当选后所执行的政策在选举时并没有发生,选民只能根据候选人的承诺来推测他当选后可能执行的政策,这就使得选民在选择时不得不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他们又缺乏足够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来判断竞选人所承诺的政策的优劣,因而选民的偏好和竞选人政策承诺联系不紧密。其次,即便选民能够判断候选人承诺政策的优劣,但由于选民的投票决策是典型的集体行动,对选民而言,一张选票的边际收益几乎为零,而投出手中一票要付出时间成本。这极易导致他们投票的随意性,甚至放弃投票的权利。最后,选民的选择还存在偏好加总问题。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不存在一个能够将各种个体的偏好加总成一个理性的社会偏好的普遍方法,从而会出现在特定制度和程序下汇总而成的社会选择的结果可能并不能较好地反映选民意愿的情况。例如,2000年,戈尔与小布什在总统选举的角逐中,戈尔最后获得的选民直接票数超过小布什,但由于选区划分问题,最终导致小布什胜出。
(二)选举的“竞争”特征分析
从竞选人这一方来看,存在着严重的承诺是否可置信的问题。竞选人进行竞争的基本手段是提出更好的政策方案,我们称之为“事前承诺”;而这一承诺的履行是在当选以后,我们称之为“事后的承诺履行”。在选举时选民投票的依据只是竞选人的承诺,竞选人当选后能否忠实地履行他事前的承诺,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选后的“重新选择”。现实中西方的自由竞争性选举体制下并没有有效的责任机制来保证竞选人事前承诺的履行,不管在竞选演讲中竞选人的事前承诺多么动听,在其当选后都可能弃之脑后,甚至背道而驰。当选后的“精英”即便把个人私利或某个集团的利益置于选民利益之上,选民对其也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虽然民意机构可以对领导人启动弹劾程序,但他们的弹劾成本是非常高的。因为“事前承诺”存在不可置信的问题,使得候选人通过更好的政策承诺进行竞争无法实现。这自然也就使得真正有能力提供更好公共服务的候选人并不因此而具备竞争优势。此外,竞选人能力或素质之间的竞争能否使得更好的候选人脱颖而出呢?由于政治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双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竞选人的真实素质与能力难以准确地传达到选民。现实中竞选人往往通过包装手段来塑造自己的公众形象,而选民也只能根据媒体披露的消息来作出投票决定。再加上选民选择行为的特点,使得竞选人之间能力和素质的竞争也难以成为选举竞争的主导因素。现实表明,竞选人占用的资源(特别是金钱)与竞选谋略往往成为影响当选结果的重要因素。即使在标榜“最民主”的美国,“显赫政治家族掌握美国国家权力在历史上几乎从未间断”(王绍光,2008:66)。
综上所述,政治市场的选民“选择”行为特点、信息不对称以及候选人事前承诺不可置信等问题均会造成竞争式选举的低效率。其中的关键在于找到一种机制,确保竞选人在当选后的任期中实现自己的承诺,保证事前承诺的有效性。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正式模型,从这个角度进一步分析确保竞争性选举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二、承诺竞争:一个基本模型
(一)模型描述
下面我们建立一个简单的动态博弈模型。假设在一次竞争性选举活动中,参与人为若干参加竞选的候选人和选民,我们重点分析其中的一个代表性竞选人N和选民的互动行为,并将博弈分为四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竞选人N的策略是通过更能打动选民的承诺来获胜,我们将这些承诺简化为仅包含两个策略的策略集,即{真实承诺,虚假承诺}。所谓真实承诺,是指承诺是建立在候选人所了解到的真实信息的基础之上,在已有信息的基础上具备可行性;而虚假承诺则指承诺并不是建立在真实信息的基础之上,只是候选人为了取悦选民,获取选票而做出的,比如做秀式承诺。
在第二阶段,选民做出决策,策略集为{投票,不投票}。在选民和候选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为选民缺乏足够的信息,且不是专业人士,不能判断候选人的承诺究竟是真实承诺还是虚假承诺。如果选民选择不投票,则博弈结束;如果选民选择投票,则候选人当选,博弈继续进行。
在第三阶段,当选后的竞选人做出决策,策略集为{履行承诺,不履行承诺}。竞选人通过虚假承诺当选后,也可能迫于压力或其他原因而努力履行承诺。
竞选人履行承诺付出的努力成本是C,当竞选人做出真实承诺,且履行承诺时的努力成本为C1;当竞选人做出虚假承诺,又迫于压力履行承诺时的努力成本为C2,且C1<C2。
在第四阶段,选民观察到或未观察到承诺履行,简称为{观察到,未观察到}。在信息不足的环境中,选民不能完全准确地观察到承诺的履行情况。在t2阶段竞选人选择履行承诺的情况下,选民在p1的概率下可观察到承诺兑现;在1-p1的概率下未观察到承诺兑现。在t2阶段竞选人选择不履行承诺的情况下,在p2的概率下,选民仍能观察到承诺兑现;在1-p2的概率下未观察到承诺兑现。
竞选人的收益和选民是否观察到承诺履行有关。当选民观察到承诺履行时,竞选人的收益是π1;选民未观察到承诺履行时,竞选人的收益为π2,且有π1>π2>C。竞选人的净收益函数为E(π)=πi-Cj,i=1,2,j=1,2选民的效用函数为U(w),只和当选者是否履行承诺的行为有关。若当选者努力履行承诺时,不管选民最终是否观察到履行承诺,当选者履行承诺的努力都会给选民带来效用w;当选者不履行承诺,不管选民是否观察到履行承诺,当选者的努力给选民带来的效用为0。选民投票的成本为常数项R,且R<w。
我们重点分析两种不同情况对结果的影响。第一种情况是,政治市场缺乏对当选者是否忠实履行承诺的制度化监督审查机制。此时p1=p2,即选民观察到履行承诺或未观察到履行承诺的概率与竞选人是否努力履行承诺没有关系。我们可以从当选人履行承诺的行为和作为结果的施政绩效这两方面来分析这一情况的发生。一方面由于政治市场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选民缺乏专业知识,只能通过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获得经过过滤和筛选后的信息,因而无法对当选人的行为进行鉴别;另一方面,即使选民能够感受到某些方面的施政绩效,但由于政治领域天然的特点,施政的结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缺乏系统分析和必要信息的基础上,选民很难判断是当选人履行承诺的结果,还是其他因素在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竞选者当选后倾向于选择“不履行承诺”,因为正确地估计到这一点,选民在投票时会倾向于选择“不投票”,或者说选民的投票行为并不依据竞选人的承诺。
第二种情况是,政治市场存在一种对当选者事后是否忠实履行承诺的制度化监督审查机制。这种责任的监督审查机制带来两种效果,一是使得p1>p2,即责任的监督审查机制将竞选人有没有忠实履行承诺的情况揭示出来,这样在竞选人忠实履行的情况下选民观察到履行的概率会明显大于竞选人不履行时被观察到履行的概率,从而实现竞选人履行承诺的收益大于不履行承诺的收益。二是在C2>C1的情况下,促使竞选人作出真实承诺,也就是说,由于虚假承诺后的履行成本大于真实承诺后的履行成本,同时又有责任的监督审查机制保证竞选人履行承诺的收益,所以竞选人倾向于在谨慎考虑、充分衡量之后小心作出真实承诺。
(二)模型分析
首先,考虑第四阶段竞选人的履行决策。如果竞选人作出真实承诺,然后在当选后履行承诺,他的预期收益函数为E1(π,履行);若竞选人不履行承诺,他的预期收益函数为E2(π,不履行)。
E1(π,履行)=p1(π1-C1)+(1-p1)(π2-C1)(1)
E2(π,不履行)=p2π1+(1-p2)π2(2)
(1)-(2)=(p1-p2)(π1-π2)-C1(3)
如果竞选人作出虚假承诺,然后在当选后又迫于各种压力因素履行承诺,他的预期收益函数为E3(π,履行);若竞选人不履行承诺,他的预期收益函数为E4(π,不履行)。
E3(π,履行)=p1(π1-C2)+(1-p1)(π2-C2)(4)
E4(π,不履行)=p2π1+(1-p2)π2(5)
(4)-(5)=(π1-π2)(p1-p2)-C2(6)
显然如果缺乏承诺的责任审查机制,式(3)<0,式(6)<0;即E1(π,履行)>E2(π,不履行),E4(π,不履行)>E3(π,履行)。也就是说不管竞选人最初作出是真实承诺还是虚假承诺,他都将选择“不履行承诺”。
如果存在承诺履行的责任审查机制,p1>p2,且(p1-p2)(π1-π2)-C1>0,(π1-π2)(p1-p2)-C2>0时(下面我们假定有责任审查时这一条件满足),显然式(3)>0,式(6)>0。也就是说不管竞选人最初作出是真实承诺还是虚假承诺,他都将选择“履行承诺”。
其次,在第三阶段选民的投票决策有所不同。若竞选人如实履行承诺,选民投票的效用函数为U(w,投票)=w-R;若竞选人不履行承诺,选民投票的效用函数为U(w,投票)=(R;不投票的效用函数为U(w,不投票)=0。
当缺乏责任审查机制时,由于预期到在第四阶段当选人的最优选择为“不履行承诺”,那么第三阶段选民投票的效用函数为U(w,投票)=(R<0,选民将选择“不投票”。当存在责任审查机制时,因为预期在第四阶段当选人的最优选择为“履行承诺”,那么第三阶段选民投票的效用函数为U(w,投票)=w-R>0,选民将选择“投票”。
最后,在第二阶段竞选人的承诺类型存在不同选择。当缺乏责任审查机制时,因为在第三阶段选民的最优选择是“不投票”,在竞选人的预期中,不管是真实承诺还是虚假承诺都不能赢得选民的选票,也就是说竞选人不能将政策承诺作为一个竞争的手段,政治竞争将导致无效率。当存在责任审查机制时,在第四阶段竞选人的最优选择为“履行承诺”,在第三阶段选民的最优选择为“投票”,若竞选人作出真实承诺,他的预期收益函数为E5(π,真实);若竞选人作出虚假承诺,他的预期收益函数为E6(π,虚假),则:
E5(π,真实)=E1(π,履行),即p1(π1-C1)+(1-p1)(π2-C1)(1)
E6(π,虚假)=E3(π,履行),即p1(π1-C2)+(1-p1)(π2-C2)(4)
(1)-(4)=C2-C1>0(7)
即当存在责任审查机制时,竞选人最优选择将会是“真实承诺”。
(三)理论含义
综上所述,如果政治市场不存在承诺的责任审查机制时,那么在第四阶段竞选人的最优决策是“不履行承诺”,第三阶段选民的最优决策是“不投票”,第二阶段竞选人就不可能以更好的政策承诺为竞争手段,从而导致“无效率”的民主政治。
如果政治市场存在承诺的责任审查机制,那么在第四阶段竞选人的最优决策是“履行承诺”,第三阶段选民的最优决策是“投票”,第二阶段竞选人的最优决策是“真实承诺”。此时承诺将成为选举竞争的有效手段,因为选民将根据承诺来进行投票,且当选之后承诺又会得到履行。结果必然是,将在当选后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的候选人在事前的政治竞争中胜出,这种竞争将导致效率的不断改善。
三、民主政治中的审责机制
由以上分析可知,如果缺乏事后的责任审查机制,政治市场天然的特点必然导致事前竞争的无效性。在民主选举完成之后,当选人在整个任期内的权力使用都不是选举制度本身能有效约束的。因此,如果希望民主选举制度设计能够真正实现有效竞争,其中的关键必然在于如何通过某种“事后”的责任机制,保证事前的承诺会得到履行。我们将这种机制称之为民主政治中的“审责机制”,它表现为对竞选人履行承诺状况的审慎检查,尽可能减少责任主体的道德风险与事后不负责行为。
当前,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所推行的官员问责制度引起不少学者的重视(马骏,2010)。官员问责的政治实践为我们在这里所谈到的民主政治中的审责机制提供了有益的现实依据和参考,但是两者又是不同的。首先,发起和行使的主体不同。“问责制”是在行政的过程中下级为了落实上级的行政责任而推行的,其发起和行使的主体自然是上级领导,“审责制”则是从民主制度设计的角度来探讨的,体现的是民意对公共权力行使的监督,其发起和行使的主体应该是人民或其代表。其次,官员任职前的事前承诺的重要性不同,对于“问责制”而言,官员在任职前是否作出承诺并不重要,因为问责的内容是直接与行政职务责任相联系,而不是与官员的事前承诺相联系;而“审责机制”中的责任既来自于岗位的基本职责要求,也来自于官员在任职前的承诺,体现了事前承诺的正式契约约束力。最后,官员选拨任用与责任承担的关系不同,问责制下强调的是官员在任期内必须对自身失职或其下属失职行为负责任,而不是任前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如果竞选人过去没有过失职行为的话)。而“审查机制”则是将事前的“承诺”竞争和事后的责任审查结合起来,相对于“问责制”而言,承诺与责任的联系更加紧密。一方面鼓励有能力承担更多责任并认真履行的竞选人脱颖而出;另一方面官员任期中的审责也可以为其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提供依据。下面,我们初步探讨实现“审查机制”的具体形式,其中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挥选举的责任审查功能
选举作为选民对权利行使的实际控制的关键环节,本身就应该具备“审责机制”的重要功能。国外已有不少研究表明,“回顾性投票”是选民投票的重要特点。所谓的“回顾性投票”也就是指选民会根据候选人过去的表现来推测他今后的情况,因而再次选举的可能会降低当选者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Collier,Kenneth E.,Richard D.McKelvey,Peter C.Ordeshook,Kenneth C.Williams,1987)。
为了使选举制度能够成为约束当选者履行承诺的有效机制,需要在选举制度的具体设计中体现出这些要求。国外已经有不少文献讨论了通过再次选举约束侯选人在当选后的任期中努力实现自己承诺的有效性(Arthur Lupia,John G.Matsusaka,2004;Guillem Compte,2008;Woon,Jonathan,2010)。总的来看,要做到这一点至少要满足三方面的条件。一是候选人的承诺是政策导向的,而且是明确的;二是有制度化的渠道对候选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衡量,衡量是客观公正的,而且能够将当选者的努力和其他因素的影响适当区分;三是选民有足够的信息对当选者履行承诺的情况作出判断,而且选民对自己的判断是有信心的。
(二)健全责任审查的科学评价体系
对责任主体的审查离不开科学的评价机制,科学的评价机制不仅是责任审查的基础,同时也会帮助选民了解并监督官员的工作,缓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减少官员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科学的评价体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其一是对当选者任期内政策举措和施政绩效的评价;其二是参照当选者选举前的承诺内容,根据其在任期内的行为和结果来衡量其承诺的履行情况。科学的评价机制至少要体现四个方面的原则,其一是相关性原则,也就是说评价的结果应该和在任者履行承诺的努力密切相关,其履行承诺的努力越大,其得到肯定评价的程度越高;其履行承诺的努力越小,其得到的肯定评价程度越低。其二是可操作性原则,需要有简洁合理的评价指标以及简单易操作的评价方法和实施过程。其三是公正原则,对官员履责状况的评价应该有民意代表机构来执行,或者在由民意代表机构领导下的中立机构来执行,保证评价者不受利益团体的影响。其四是公开原则,评价的结果应该向人民或民意代表公开,使得他们对在任者的履行责任情况有科学客观的认识,从而在民主政治过程中做出正确选择。在实践上,评价机制可以有多种灵活的形式,比如表现为定期组织官员向民意代表述职,由民意代表对官员的行为做出评价等等。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已有对官员的多种评价形式,例如,目前在各级官员中普遍实行的民主评议制度,就很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发挥声誉机制的激励作用
在现代政治学和公共管理理论中,政治家的声誉受到越来越多研究性关注和重视。博弈论和现代信息经济学的发展已经为如何有效地利用声誉机制发挥激励作用提供了不少方法。这些理论从声誉理论的角度建立了代理人声誉模型,直接证明了声誉可以作为显性激励契约的替代物(Holmstrom,1982;1993),从而为声誉的激励效应奠定理论基础。国内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声誉激励的应用,以定性研究居多,而定量研究大多采用或推广重复博弈声誉模型(刘惠萍、张世英,2005)。声誉机制不仅适用于企业经理人激励,也是政府官员的重要激励机制。声誉对政治家的职业生涯尤其重要,他们的政治前途与他们任职内的逐渐积累形成的声望息息相关。同时,官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利于提高政府等公共组织的社会形象,并提高选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声誉积累所形成的效应,也是政府官员退休后的预期收益的重要决定因素,对官员而言,这是一种重要的长期激励形式。并且对许多政治家而言,良好声誉的追求本身也是个人价值目标体系中的一部分。因此,在民主制度构建中,如果能充分发挥声誉效应的作用,并在科学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官员声誉积累的动态机制,就能够有效地降低官员事后的道德风险,提高履行事前承诺的积极性。
四、结 语
本文的研究说明,竞争性民主产生无效竞争的原因根源于政治竞争的一些内在特征。“政治市场”的竞争结构包括选民“选择”行为特点、信息不对称以及候选人事前承诺不可置信等问题均会造成竞争式选举的低效率性。保证民主选举中竞争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存在保证竞选人在当选后的任期中会努力实现自己承诺的机制,从而提高事前承诺的可置信程度。本文通过一个简单的正式模型展示了这一点,进而提出有效竞争的关键在于健全的“事后”责任审查机制。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从选举机制、评价机制与声誉机制等方面初步探讨构建审责机制的可能路径。我们认为,在民主制度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建构中,都需要更加重视从责任视角来厘清民主政治中实现有效竞争的关键,从而使得民主制度在现实中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
【参考文献】
刘惠萍、张世英,2005:“基于声誉理论的我国经理人动态激励模型研究”,《中国管理科学》,2005,4:79。
马骏,2010:“实现政治问责的三条道路”,《中国社会科学》,2010,5:103—120。
[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2005:《民主》,孙荣飞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