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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视角的合法性与合法化
2012年02月20日 16:02 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年第1期 作者:汤姆•泰勒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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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法性

  纵观整个社会思想史,人们普遍认为,通过对权力的占有可以对他人施加影响。权力是一种影响他人得失的能力,它可以通过威胁或暴力来阻止不希望出现的行为,也可以通过奖励来促使期望的行为发生。因此,权力提供了一种塑造人类行为的方式,其影响正如一位早期的社会理论家所指出的“强者随心所欲,弱者逆来顺受”(Thucydides,1982:351),或如近代政治领袖毛泽东所说,“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社会环境中的行为与人们的奖惩能力有关,这种观点不仅构成了心理学的核心,而且在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法律、公共政策和管理学等领域影响巨大。

  在承认权力的现实作用的同时,早期的社会理论家——包括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也认识到,仅仅通过权力来对他人施加影响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而且效率不高。因为对权力,特别是强制力的使用,需要耗费极大的资源。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的经典观点是,要想有效运用权威,当权者必须使每一个人相信,其统治和所做出的决定是“理所当然的”。换言之,“每一个权威系统都试图塑造自己的合法性信念”(Zelditch & Walker,2003:217)。合法性(legitimacy)理念的核心是这样一种信念:权威所做的决定或制定的规则是合理的,人们有遵守的义务。尽管有人认为单纯依靠权力无法进行统治;而另一些人认为,虽然可行,但比较困难,但是当人们认为权威当局有资格进行统治的信念广泛传播时,人们此时会普遍认为,权威可以从合法性中获益并能够更容易和有效地进行统治。

  当前社会科学中关于合法性的探究首先关注的是概念的界定。心理学家弗伦奇和瑞文认为,合法性是由“应该”(should)、“应当”(ought to),即诉诸一种“内在的规范或价值”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影响(Frech & Raven,1959)。萨其曼则认为,“合法性是一种一般化的感受或假定,这种感受认为在某种规范、价值、信仰和解释所建构出来的社会体系内,个体的行为是可取的、合适的和适当的。”(Suchman,1995:574)凯尔曼和汉密尔顿将合法性定义为“授权”,当权威被合法化时,“服从上级命令”将取代个人道德,人们将允许合法的权威对特定情形下合适的行为界限进行界定(Kelman & Hamicton,1989)。或更简单地说,合法性就是让人们感觉自己有义务自愿地服从权威、机构或者社会安排,一方“应该服从”另一方(Hurd,1999)。因此,合法性是权威形塑他人行为的另外一种权力形式,这种形式不同于奖惩手段。它让人们相信某一权威、制度或组织是适当的、合适的且又符合正义。合法化(Legitimation)是指将视为正确和合适的事物置于某种框架之下而赋予其合法性的特征。例如,一套信仰通过对权威、权力、地位或财富之间存在的差距提供合理的理由可以用来解释某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它具有鼓励人们接受这些差异的作用。不论是个体还是机构的权威,合法性——当它们拥有时——就是一种引导人们自愿服从决定、规则和社会安排的资源(Ford & Johnson,1998;French & Raven,1959)。

  当代人们对合法性的研究源于马克斯·韦伯的著作(Weber,1968)。与弗洛伊德和涂尔干的观点一样,韦伯认为,社会规范和价值变成了人们内在动机系统的一部分,并通过奖惩手段来指导他们的行为。因此,“随着社会规范和价值内化为个体行为动机的一部分,自我控制就取代了他人控制”(Hoffman,1997:85)。把社会规范和价值内化的人可以自我约束,并能够承担起那些与之相关的义务和责任。这些价值中的一个方面,即义务,是合法性概念中的一个核心要素。它使人们自愿地服从具有合法性的权威和规则(King & Lenox,2000;Tyler & Huo,2002)。

  一个合法化的意识形态是由一系列正当的理由或“合法化的神话”所构成的(Major,1994;Sidanius & Pratto,1999),这种意识形态导致政治或社会系统以及系统内的权威和机构都被那些处于该系统中的人认为在规范或道德上是适当的。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都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合法性。关于合法性意识形态的经典划分见诸马克斯·韦伯的著作,他区分了三种类型:建立在对习惯和价值尊重基础上的合法性(传统型权威);建立在对某个权威的行为或性格的忠诚之上的合法性(魅力型权威)以及建立在对创立和解释规则相关程序的认可之上的合法性(理性的官僚政治权威)(Weber,1968)。韦伯的著作清楚地阐述了政府权威和制度通过“法治”以获得合法性的做法只是获得合理的社会秩序的众多方式之一,尽管这种方式在现代社会很普遍。

  二、心理学中的合法性

  合法性概念的提出为美国社会心理学的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莱温和他的同事们关于权威的动力机制的研究表明,合法性可以通过领袖的领导风格来获得,但民主治理在合法性的建立和维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Gold,1999;Lewin,1951;Lewin et al.,1939)。同样,米尔格兰姆和凯尔曼两人的研究表明:拥有合法性的权威对人们行为的强大影响(Kelman & Hamilton,1989;Milgram,1975)。此外,蒂博和其同事的研究表明,人们对决策的接受程度与权威制定决策的程序是否公正有关(Thibaut & Walker,1975)。所有这些研究都表明:权威的合法性对他人具有潜在的影响。

  尽管这些关于合法性的研究非常重要,但自从研究集团的作用机制成为一种潮流以来,合法性这一概念本身并未在社会心理学中占据中心地位。然而,最近,在社会心理学以及更广泛的社会科学领域,合法性和合法化问题的研究再度兴盛起来。尽管本文的研究仅部分地反映了在个体或小集团背景下对权威合法性关注的早期成果,但最近,学者们已经把合法性作为影响大型组织和社会的一个因素来展开研究。

  三、权威的动力机制与合法性

  当试图影响他人行为而做出决定或制定规则时,合法性的影响体现得最为具体。对人们是否会接受这些决定或规则一直都是社会环境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尤其在决策者缺乏坚固的强制力或奖励承诺时。因此,确保他人自愿服从的能力常被看作是领导有效性的试金石。最近的研究表明,合法性有利于人们对决策的认可并促进对规则的遵循,这与长期以来的合法性理论的观点是一致的。

  在司法领域,关于个人与警察和法官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显示,将这些权威视作合法的人们更有可能接受他们做出的决定。同样,对组织环境的研究表明,合法性有助于个人权威的运用。波特等学者发现,在一个团队中,向他人请求支持的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会影响其他团队成员提供支持的程度(Porteretal.,2003)。而且,史密斯等学者发现,当人们为某种不公正提供了合理性解释时(比如,在告诉人们不平等更为合理),他们对所在组织的认同会更强烈,并且会更加全力地配合解决问题(Smithetal.,2003)。在这些案例中,被视为合法的权威所做出的决定更容易被他人遵从。

  为什么权威具有合法性?在过去几十年中,社会心理学领域产生了大量关于程序合法性的研究。一个核心发现是,权威和机构越是被认为具有合法性,他们所做的决定和规则就越容易被接受。这种程序性公正的影响是非常广泛的。

  最近一项重要的发现是,在司法领域,当判决或决定被认为是公正时,人们更愿意服从这些正式或非正式的法律权威。同样,在组织领域的研究也支持那些公平行使权威的人更有可能被看作是合法的,从而使他们所做的决策更容易被接受。而且,这些研究也发现,在与权威打交道时,公正的程序通常能够鼓励人们对组织承担更多的责任,从而产生各种形式的合作,包括遵循规则和通过额外的努力帮助组织实现效率和成功。

  四、作为系统层次属性的合法性

  合法性也与集团、组织或者系统层次相关,在这些层次上,权威和机构的合法性是该集团总体文化的一部分。有关社会和政治系统稳定性的讨论一直以来都在重点强调系统内部拥有广泛共识的有效管理。这样的广泛共识能够使社会和政治权威更有效地运行,因为这些权威可以在共同价值的基础上吸引成员。正像凯尔曼所指出的:“意识形态的基本信条能在其人民中得到广泛接受,这对于民族国家的有效运转非常重要”(Kelman,1969:278)。因此,有效的民主治理取决于国家的合法性。

  最近关于团队动力机制的讨论集中在工作性团队的合法性上。这些讨论认为,当团队成员认为该团队的规则和权威合法时,他们会更愿意去遵守,团队的工作能力因此会得到加强。其他有关研究也均认为,合法性为机构和权威提供了一个“支持储备”,它超越眼前的私利,这一“储备”在危机或者衰退期间具有特殊的价值,此时很难通过眼前私利的诱惑来影响人们,而且人们在考虑长远收益是否存在风险时,常常会与对集团的持续忠诚联系起来(Tyler & Blader,2005)。

  当一个新政府产生时,决定其成功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在人民大众之中建立合法性。正如吉布森所说,“在一个新的政治体系中,很少有资源会比政治合法性更令人垂涎了。合法性就是民主政治的内啡肽(体内产生的一种镇痛作用的荷尔蒙);是民主机制的润滑油,当人们不能从政治中获益时,它可以减少不可避免的摩擦;合法性就是忠诚;它是善意的储存库,可以允许政府机构违背人民一时的需要而不用承担被削弱的后果”(Gibson,2004:289)。基于这一原因,那些试图巩固权威运作的人们建立了他们希望可以获得公众支持的机构。

  合法性的积极影响很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合法性也可以作为压迫和伤害他人的基础。凯尔曼和哈密顿对合法性的潜在危险做了详尽的论述。人们由于经常授权他人来判断什么样的行为是恰当的,因而不会将他们自己的道德价值观与其行为联系起来。因此,当人们受到合法的权威引导去参与不道德行动时,会发现他们非常愿意参与其中。

  什么使权威和机构合法化?最近的研究认为,决定权威和机构合法性以及通过合法性使人们自觉遵从权威的决定和机构制定的规则的关键是行使权威过程中的程序上的公正性。这种合法性中的程序公正效应在法律、政治学和管理学中广泛存在而且根深蒂固。

  无论是在司法领域,还是政治领域,当认为权威的行为符合程序公正原则时,人们会相信权威更具合法性。因此,当权威的行为不符合程序公正时,比如种族压制或使用非必要暴力时,他们就失去了公众支持。反之,会大大增加支持。最近关于新兴民主国家政治机构和权威的研究支持了这一观点,即程序问题决定了政治权威和机构的合法性。一项由梅森进行的关于东欧国家的研究表明,经济体制中的程序公正和分配公正都对政治支持具有重要影响。其他研究也罗列出了程序不公正带来的后果,如腐败会削弱政治支持。最后,经济团体领导者的合法性,包括从主管到CEO,都与他们在工作环境中所做决定的程序公正性有关。关于程序的四个方面都对程序公正性有着直接的影响:组织的决策、组织层面的人际处理、管理者的决策以及管理者层面的人际处理(Trocher,2004)。

  合法性的程序基础对组织中权威的合法性有着广泛的影响。在政治过程中,致力于建立协商政治程序的动机就是部分地源自这一逻辑,即公众参与增强了政治合法性。在法制体系下建立比如调解等非正式的合法程序的努力,同样反映了类似的认识,即公众视他们参与其中的程序更为公正,通过这种方式可增强法制权威的合法性。还有在工作环境中,开放式和参与式领导方式的运用有助于在员工中建立合法性。对工作环境进行研究是相当重要的,因为这些研究证明了公正程序的使用不仅增强了对权威的遵从,而且激发了各种形式的有利于组织利益的自愿行为的产生。

  海格特韦德等学者反对将程序公正与合法性看成是因果关系,两者都应该被看作是对结果的解释(Hegtvedtetal.,2003)。他们的模型证实了程序公正和集体合法性均影响着人们对分配者所做决定的态度。首先,人们受分配者的行为所影响。如果分配的程序公正,人们很少对不公正的结果从内部寻求原因,而更多地归因于外部突发事件。此外,人们还受他人对分配者看法的影响。如果分配者为领袖或权威所支持,那么这个分配者就更具合法性。一旦人们将分配者视为合法,即使分配者做出不公平分配,人们此时更多地归咎于外部因素而非内部因素。他们进一步指出,在程序公正、合法性和不公正结果之间存在着互动。他们认为,当人们面临着接受不公正结果时,如果程序公正或者权威合法,那么无论是从认知还是行动上他们很少会认为是分配不公正造成的。因此,程序公正或合法性的存在使得不公平的结果对个体有较小的影响,因为他们很少会将这种不公平的结果解读为不公平。此外,合法性还影响着人们对分配程序公正性的评价。他们指出,“下属们更倾向于通过强烈地认同或授权分配者来容忍一定程度的程序不公正。”特别是,他们认为,当遭受来自合法化的权威给予的不公正的分配结果时,人们不太可能认为导致这种后果的分配程序是不公平的。由于程序不公正会导致合法性的消失,因此先前的合法性能够对由于受到不公平结果对待而导致的合法性的丧失起到缓冲的作用,从而不至消失殆尽。米勒和兰兹曼在一项对儿童福利工作者的工作组织的问卷调查中发现了支持这一观点的证据。与预期一致,那些把权威视为合法的受访者都更倾向于将晋升程序及其结果视为公正的。因此,合法性能提供一个评估行为公正与否的框架(Mueller & Landsman,2004)。

  五、合法性与资源配置的社会机制

  除了承认权威或者机构制定的决策和规则是判断其合法性的标准之外,人们也通过社会安排如经济市场、社会或经济团体及知名人士来判断合法性。只要人们或团体之间在社会经济地位上存在差距,那么有关这些差距的合法性问题就会出现。例如,在美国,关于白人和少数族裔之间的经济社会地位的差距,使人们对美国的经济社会体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换言之,合法化以及对合法化的接受或拒绝的情况要比权威和机构公布的决策和规则更广泛。

  人们乐于接受关于市场的各种合法性神话。他们不加批判地接受知识精英关于经济不平等的解释,他们将经济上的失败归咎于个体,而不是体制,而且根据社会地位预测其判断能力。正如合法性理论所表明的,人们不会简单地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富有效率和有效的分配体制。人们在规范层面上认为市场体制是一种资源分配的公平的体系。因此,他们认为自己从市场中得到的结果是正当的,他们反对政府通过诸如平权法案等政策手段在经济领域的干预。

  近来的证据表明,社会分配的合法性也是通过程序合法性来实现的。即人们能接受某个体或团体的不平等,是因为他们相信利用市场进行财富分配以决定谁在社会中获得什么是公正的。人们首先关注市场程序的公正性,并通过这些程序来判断是否支持政府对于市场的控制或者政府通过一些程序对于市场结果的调控,例如平权法案。如果人们认为市场分配程序公正,那么他们认为个体或者团体间存在的潜在的分配不公是微不足道的。

  六、合法性和群体间关系

  泽尔德齐指出,在很多领域,合法化都发挥着影响,包括权威、机构、政治团体、地位等级以及财富或地位的不平等(Zelditch,2001)。例如,一项最近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关于系统层次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就是对前面提及到的关于团体间经济或者社会地位差距的支持或者反对,如不平等。社会和经济地位差距大且持续时间久的团体在世界各地比比皆是。在美国,这些差距与族裔群体有关,少数民族裔成员在经济和社会地位方面稍逊一筹。

  最近关于群体间关系的研究表明,地位较低的群体成员如果认为这种群体的形成过程是合理合法的,那么他们会更容易接受自己的较低地位,并且会认同地位低的群体。反之,这个低地位群体内部的人们就会对本群体的地位不满意,并对其他群体表现出竞争性行为。其它一些研究表明,社会地位高的群体成员同样也有可能受到合法性的影响。当他们意识到自身的高社会地位不具备合法性时,他们不太可能蔑视社会地位低的群体成员。最近的实证研究证实了非合法性会增加人们对其他群体成员的偏见。只有当地位差距被认为是合法时,社会地位低的群体成员才会认同那些有利于社会地位高的意识形态。

  在对美国的群体关系研究中,梅杰认为,现存社会安排的合法性决定了人们对这些安排的反应。如果是基于种族差异而形成的结果被认为是合法的,那么人们就不会采取行动(Major,1994)。否则,他们就会愤怒并采取各种形式的社会行动。梅杰进一步指出,人们“倾向于将现状合法化,即使结果会对自己不利”(Major,1994:309)。例如,他们从个人而不是社会体制中寻找原因;他们相信这个世界是一个人人都可以得到应得之结果的公平之地。梅杰指出这些信念都是被合法化的神话,因为他们能将现存的社会体制合法化。

  最近的研究表明,在那些威胁性更小的群体中,群体地位的合法性导致其能力上的差异。当群体地位被认为是合法时,那些处于低地位的群体并没有对此不满,因为他们认为一个合法化的、地位更高的群体比他们自己的群体更优秀。当群体地位不具备合法性时,他们就会采取相反的做法。类似地,当群体之间的地位差距合法时,人们很少会把从更高地位的群体成员那里得到的负面结果理解成一种歧视。因此,当高地位的群体享有合法性时,其行动并不太可能威胁到低地位群体的成员。

  梅杰认为,人们在理解一个社会的时候,合法性还能够影响人们的动机。当这个体制具有合法性时,人们倾向于在现有条件下去理解他们的遭遇,并为现有社会安排的正当性寻找理由。因此,他们不会把责任归咎于诸如歧视这样影响体制正义的因素。反之,当这个体制不具备合法性时,人们自我防御的特性便会被激发。他们更有可能归咎于体制性因素,诸如歧视。因此,合法性的存在能够进一步维持现状,而一个不具备合法性的体制则会进一步削弱体制的合法性(Major,2001)。

  近期的研究把目光投向群体地位合法性的起源上。有些学者运用实验室和田野调查来证实群体地位与其典型特征之间的关联,即这些典型的特征更有可能使他们将群体间的差异视为合法(Weber et al.,2002)。例如,统治集团的成员可能被视为勤奋的典型。反之,那些缺乏合法性地位的群体成员则对他们的优势表现出更多的隐晦态度,以及更多的消极态度。这些调查结果说明有意识地增加亚群体规范的典型性是提高亚群体合法性的一种方式。

  一项对高地位群体成员的分析发现,高地位群体成员对其地位的认识和对其地位是否合法的判断是一致的。当群体地位具备合法性时,高地位的群体成员相对于地位低的成员对群体自身会有更多的认可;但是当不具备合法性时,情况则相反。而且,与此相关联的是,当群体差距被合法化时,有利的群内偏见和不利的群外偏见在高地位集团之中会更强烈。也就是说,当其地位合法化,处于高地位集团中的成员会更有可能考虑自我服务的方式。

  不同地位群体的心理机制在社会支配理论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根据社会支配理论的观点,群体间为获得地位所做的斗争其实就是争取支配群体和从属群体地位合法性的意识形态。统治集团通过强化等级性意识形态的认可来使其支配地位合法化,而被统治集团则通过弱化等级性意识形态来支持群体之间地位更加平等。此外,由于统治集团控制着现存的社会机构,那些机构通过支持和维持集团的既有不平等的方式发挥作用。

  来源于社会支配理论的一个经典观点是,那些愿意接受统治集团统治的人,更有可能接受能够将现有集团的不平等合法化的意识形态。而且,个体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将受到社会主导集团取向的影响。那些在社会主导倾向中具有较高地位的人将更有可能接受合法化神话,这些人更多地扮演着维持现制度的角色——例如,警察。对现存社会支配状态的反对会导致人们支持那些反体制的人物,诸如激进分子,恐怖主义和大学教授。近期的研究显示这既是因为人们选择的角色与他们的意识形态一致,也由于人们被他们所属的机构社会化了。

  此外还有其他两个机制。一个是制度选择机制,通过这个机制,那些意识形态与机构目标一致的人们可以获得更高机构的奖励。另一个是差异削弱机制,通过这个机制,自身价值观与机构目标冲突的人们会更有可能退出该机构。

  体制正当性理论的一个关键假设是:人们是被动员起来为当前社会体制进行辩护的。体制正当性理论认为,思维定势是体制正当性的一种形式,通过这一思维,不同集团所具有的特征使得现有的社会安排具备了合法性。例如,统治集团成员被认为是聪明且勤奋的,这就为他们占有经济财富和社会地位提供了正当的理由,而对被统治集团成员的懒惰和弱小,似乎解释了他们为什么缺乏财富和地位。该理论重点关注“体制正当性是一种心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有的社会安排被合法化,即使要付出个体和集团利益的代价也如此”,这些学者指出,“思维定势是为他们维持现状而服务的”。

  一些研究显示,如果人们被赋予一定的社会地位,他们形成一种思维定势来为现存社会秩序辩护。最近关于隐性态度的研究表明,处于强势和弱势地位的集团成员都表现出了这种思维定势。处于弱势地位的集团成员会更偏爱其他集团(即处于优势地位的集团)。相反,处于优势地位的集团成员则会对本集团表现出偏爱。因此,无论是处于优势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集团成员都形成了为优势集团而辩护的思维定势。

  最近的研究提出需要一个更为细致的观点来看待思维定势,无论是处于优势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集团成员都会形成思维定势,这种思维方式在某些方面有可取之处,同时也支持现有的社会安排。例如,处于弱势地位的集团成员虽然贫穷但却快乐,而处于优势地位的集团成员被描绘为富有但却痛苦。这些互补的思维定势会“从心理上抵消任一集团的单方面优势,而产生一种每个人都可以获益的社会印象”。这种“矛盾”的思维定势包含了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特征。

  为什么人们会被动员起来维护体制的正当性?研究表明,体制正当性的意识形态能够减少焦虑、内疚、沮丧和失调,而且能增加对自己生活状况的满意度。有趣的是,这种现象对处于优势地位和弱势地位的集团成员都适用。尽管研究一直关注弱势集团对其困境的反应,但正义论指出,那些“拥有太多”的集团也有心理问题需要去解决。对优势群体的研究显示出,他们也有建立“合法性神话”从而使得他们的优势地位看起来是恰当的动机。例如,那些通过家庭关系获得地位的人们经常会利用“实习”期,来使他们迅速爬升到家族企业的顶端的过程合法化。

  这些发现说明,寻求合法性的动机是普遍的,它充当了处于优势和弱势地位的集团成员心理上的缓冲剂。在优势集团成员之中,合法性的影响减少了他们对社会变革和弱势集团成员的支持。因为,如果优势集团成员认为他们能靠自己的力量获得成功的话,那么他们很可能也期望其他人也应该这样做。

  七、合法性与道德的区别

  合法性是一种与义务和责任有关的内在价值。从这个角度看,合法性与用来指导行为的内在动机的道德价值有相似之处。道德价值对行为的影响与合法性的影响相似,因为两者都是展现个体责任的一种内在价值,即服从合法权威并以符合个人价值观的方式采取行动。

  虽然合法性和道德在许多方面相似,但仍然有着明显的区别。合法性是一种对权威或现有社会安排的义务服从感,而道德价值是人们如何安排其行为的个人标准。道德价值和合法性经常一起发挥作用。例如,在大多数的日常性法律中,人们遵守法律的动机在于,他们认为应该服从合法化的权威,他们也相信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对的。然而,两者又并不总是保持一致。在对权威服从的研究中,凯尔曼指出,道德是对合法性权威的不道德行为的制约。当与合法的权威打交道时,人们会授权这些权威做出何为对何为错的决定。因此,他们会抑制他们正常的动机,使得他们的行为与他们的道德观念保持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合法性才能影响人们的行为。

  最近的研究显示,人们的道德价值观也会影响他们对规则和公共权威的反应。过去的研究表明,当人们认为规则符合他们的道德价值观时,他们就会遵守那些规则。最近的研究表明,人们对刑事案件是否得到了恰当判决的看法取决于人们给罪犯应得惩罚的道德上的愿望,而不是罪犯自身或通过惩罚罪犯来警示他人的预防未来犯罪活动的目标。人们会根据所犯罪行的级别和类型反映出来的道德错误受到惩罚。

  八、合法性的规范地位

  以往社会心理学关注的是作为一种影响形式的合法性,并探讨合法性在何时会影响人们的思想、情感和行为。然而,最近合法性研究的重点转向了社会制度层面,这突出了社会理论在构建规范时将合法性作为研究主题的重要性(Parkin,1972)。

  前面已经提到,经典社会理论家的观点与“社会共识”的基本假设是相联系的。该观点指出,社会中所有的成员都从社会和政治的稳定中受益,而这种稳定来自于现有权威和制度是合法的这一普遍信念。如果合法性能增加人们对机构公布的规则和决策的接受程度,而且制度的稳定和有效成为惠泽社会所有成员的美德,那么合法性对制度而言就是一种十分有价值的属性。

  从共识角度看,其首要问题是合法性在何时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行为,即,合法性作为一种影响策略会奏效吗?理性行为模型关于奖惩手段对行为影响的关注已经导致最近对工具性因素的重点关注,而不再是对价值的发展和维护,如,将合法性作为与政治文化相关的整体治理模型的一部分。一些学者认为,一个社会稳定的关键在于这样的支持性价值的广泛发展,这导致早期的研究都集中在这种价值的社会化上,诸如合法性对法律和政治的权威的支持等价值。

  另一种关于社会的观点发源于社会冲突理论,其模型源自马克思主义,但是同样符合现实群体冲突理论和社会认同理论(Parkin,1972)。这些模型认为,社会中的群体在有价值的资源和有利的身份上是存在冲突的。每个群体都试图支配其他群体,其结果是有利于一个群体的制度安排和合法化的意识形态经常不能使其他群体受益。这种观点导致人们认为,合法化的过程有利于主导群体控制其他群体。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合法化权威的广泛尊重只能使统治集团受益,统治集团为维持其特权,通过运用他们在文化上的霸权来创造意识形态,利用仪式来合法化自己的地位。如果被统治集团反对现有的权威和机构,并且试图通过社会变革来改变现状的话,那么他们将会生活得更美好。

  这种社会冲突模型对心理学中的合法性贡献很大。在一篇评论研究中,赛尔斯认为,“许多著作背后的理想主义期望就是,被统治集团能够看透统治集团所创造的虚幻的合法化神话,然后他们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集体动员,并采取行动去追求它们”。

  正如文献回顾中所表明的,有大量的证据说明合法性能激励人们在很多社会环境下进行有多种形式的公共合作。特别是,那些支持权威当局和制度的人们能遵守权威当局的决定、政策和规则。因此,合法性的经验性假定得到了很好的支持——合法性是一项有效的影响策略——而且当他们能够建立和维持这种支持性的价值时,那些将制度的稳定视为一种重要属性的人能够从中获益,因此,如何看待这些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冲突理论家指出的风险在于,随着从属集团接受统治阶层提出的合法化神话,公正判决本身将成为“虚假意识”的产物(Fox,1999;Haney,1991)。在前文提到的关于市场经济的研究中,已经存在这样一个关于接受合法化神话的例子。对市场程序正义的信仰广泛存在于美国社会之中,包括那些从中受益最少的群体。而且,这种信仰通常不会受到实际的市场运作方式的影响,而正是这种市场运作方式导致了群体间在经济上产生巨大差异。这些研究与如下观点是一致的:至少在有些情况下,人们对整个社会体系合法性的评判可能只反映了某个特殊社会集团的立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属于这种情况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九、总结

  合法性概念在社会思想史上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在社会科学中也十分重要。本文所回顾的研究展示了关于合法性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合法性是一个古老的概念,近期研究的贡献就是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对合法性的效用进行验证。

  与合法性理论相一致,实证研究表明,人们并不只受权力的影响。有些权威试图通过奖励或强制手段驾驭群体,这是十分困难的,他们很难建立和维持自己对他人的影响。当人们认为领导人的权威是适当而合适的时候,就具有了合法性,人们因此会觉得有义务遵从领导所做的决定、政策和规则。因此,当领导集团、组织、社会团体在他们的成员之间拥有合法性时,他们就会因此而获益。

  本文所概括的这些研究发现有何影响?目前,具有支配地位的社会控制模型关注的是权威如何获取公众合作的两种方式。一种方法是通过惩罚威胁,促使人们遵守规则;另一种是通过证明自己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来获得。然而,研究发现这些模型并不一致。例如,近几十年来,从客观角度看,警方的表现在质量上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但这并没有增加公众对警察的支持。因为当公众认为警察行使权力是公正的时候,才会视警察为合法,从而与其合作。但是,警察在控制犯罪和社会失序中的客观表现与公众合作的相关性并不明显。警察如果要期待来自公众更多的合作,他们就需要重点关注警察的行事方式在程序上的公正性,因为更加公正的程序将会增加警察的合法性。

  本文对最近研究的回顾进一步说明,合法性远比人们遵从权威或机构所制定的的特殊决定或规则重要。近年来大量的研究证明了人们普遍希望通过给予社会安排适当而合理的评价以使得现有社会安排变得更合理。这种动机不仅可以从那些在现有社会安排中受益的人群中发现,而且还可以从那些不能获益的人群中发现。

  最后,本文的研究也表明,什么创造并维持着合法性。权威和机构通过他们所做的决定和行使权力的方式而被合法化。当权威能够提供期望的结果或运用伤害的手段威胁他人时,权威就可以对他人产生影响,但研究表明,人们对某一权威、组织或团体的遵从除了该权威或组织能够提供奖励和具备惩罚能力之外,还有其他因素。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合法性来源于对他人如何行使权力的判断,这种判断并非出于对权威所做决定的偏爱或公平的考虑,而是出于什么是公平和道德地行使权力的信念。因此,通过公正的程序行使权力可以使权威合法化,并激励人们去自愿服从它。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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