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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工人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及治理
2011年11月25日 14:31 来源:《理论月刊》 2011年11月24日 作者:王小军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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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转型期工人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体制转轨导致部分工人利益受损.在工人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中,工会和政府分别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持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非常重要的一环。客观地说,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其中,工人群体性事件占了一定的比例,这不仅影响了工业生产的正常运行,而且还对国家的政治稳定乃至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积极预防与治理工人群体性事件是转型时期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前提。本文认为,要治理工人群体性事件,必须先认识清楚引发它的深层次原因,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形成科学的治理对策。

  一、 正确认识转型期工人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

  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一种特殊的双重组合,即是由体制转轨与工业化交叉并存且相互影响的一个社会变革过程。因此,工人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必须在当代中国深刻的社会变迁中去寻找。

  从体制转轨的进程来看,在当代中国的各种社会阶层中,工人受到的影响最大。

  体制转轨其实就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也就是重新制定利益分配规则的一个过程,因此它本身就具有冲突的性质。在新体制的建构过程中,一定会损害旧体制中部分群体的利益,因此,利益受损的群体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会采取一定程度的群体抗争行为。综合起来看,体制转轨对工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下岗工人失去了劳动的权利。无论是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还是减轻国有企业的历史负担,都导致大量的工人流向社会,从而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就业压力。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引起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也由于每年新增加劳动力的竞争,部分下岗工人再就业问题形势严峻,他们逐渐成了社会的底层群体,经济地位上的下降和心理上的失落感使这部分工人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第二,部分退休工人的工资、福利得不到保障。体制改革过程中,退休工人包括两部分群体:一是真正意义上的退休工人;二是不够退休年龄的“待岗”工人,根据相关研究,“待岗”涉及的职工人数是个非常大的数字。由于企业经营不善以及企业内部制定的相关规定,使这部分工人的工资和福利长期拖欠甚至遭到无理克扣,他们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处于尖锐对立状态。

  第三,在岗工人的利益相对受损。由于按劳分配与按技术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实施,经营者、专业技术工人与一般意义上的工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上,经营者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对立十分尖锐,而且还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从工业化的视角来看,在以市场方式推进工业化的进程中,工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地位。

  发达国家工业化发展的历史表明,市场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它本身也带有自己天生的缺陷,比如它只注重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而少从生产关系发展的角度去衡量社会的发展,也就是只注重“效率”而少关注“公平”,这样就会造成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紧张的矛盾冲突。

  在社会转型国家,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优势就是依靠低廉的劳动力供给,特别是在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这种低廉劳动力的大量供给和侧重于“效率”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始终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各种非国有制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它们除了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地位不可或缺之外,还在提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大多数非国有制企业在制度建设方面明显不足,严重违背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在浪费自然资源和破坏自然环境的同时,也经常发生各种侵犯工人权益的事情。目前,在这些企业中,劳动关系直接表现为资本和劳动两个对立的利益主体。由于这些企业的劳动关系还处于不成熟和不规范状态,使劳资双方力量对比极端不平衡,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而不断牺牲、侵害工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冲突不断加剧。

  综上所述,社会转型引发的利益矛盾冲突是工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认识到这一点,是治理工人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所在。但在治理工人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必须要搞清楚转型过程中社会矛盾冲突具有的不同意义和作用:一是体制改革触动了旧有的利益格局,从而引发了对改革持否定性特征的社会冲突;二是体制改革过程中有些方面发生了一定的倾斜和偏离,使权力和利益的不正当结合成为一种现象,从而使强势集团与弱势群体之间形成尖锐的矛盾冲突。那么,从目前工人群体在我国社会中所处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以及其社会影响力来看,他们在社会中显然处于弱势的地位,他们更多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而不是要否定经济体制改革,也不是要否定工业化发展模式。因此,党和政府把工人群体性事件当作是人民内部矛盾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是我们治理工人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边界。

  二、 转型期工人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角色结构

  笔者认为,对于工人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工会和政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因为工会是直接维护广大工人群众合法权益的组织,它在联系、沟通和组合工人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二是因为政府是一个社会中最具信任和权威的机构,它是各种社会冲突的最后一道防火墙。下面,分别就工会和政府在治理工人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 发挥工会在工人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作用

  根据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工人群体性事件很少是由自己的利益组织——工会组织起来的,而是通过群众中名望较高的职工组织起来的。那么,工会在预防和治理群体性事件中为什么显得如此软弱无力?工会是历史的产物,它的职能就是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没有通过工会得到有效的预防、缓冲甚至治理,但我们必须分析清楚它这种维护工人权益的功能以及它的凝聚力是如何丧失的,又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和手段使工会真正回归它的本质属性。

  从历史的观点来看,工会是经济关系的产物,它是资本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经济领域进行斗争的工人组织,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工人阶级的经济利益。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工会的作用又是什么呢?托洛茨基曾经认为,既然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国家,那么工会机关和经济机关就要进行逐渐的“结合”,也就是要使工会慢慢国家化,从而使工会参加经济管理并有效克服经济机关中的官僚主义现象;梁赞诺夫则认为,工会仍然要保持它在国家中原有的地位,即作为联合工人以保护或捍卫他们物质利益的组织。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发生的这场有关工会作用问题的争论中,列宁站在梁赞诺夫一边,批评托洛茨基泛泛地从原则上谈论问题,而忘记了实际的工作。列宁认为,一方面,俄国是一个工农国家,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工人阶级应该组织起来保护工人免受资本、国营企业的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对自己的侵犯,从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虽然工会是一个联系群众的组织,但既然它是国家政权的参加者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建设者,就不能拒绝实行压制。[1]由此可以看出,工会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的作用是矛盾的,它既要维护工人的利益,又要为了国家的利益对工人进行压制。列宁也看到了工会的这个矛盾处境,如果发生了工人同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那就必须由一个相当权威的上级机关来解决,他把矛盾的解决寄托于共产党或共产国际。或许列宁的想法是正确的,但如果我们由此进一步深入到党和国家关系的领域,我们面临的矛盾可能会更多。

  工会在我国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基本上是按照列宁的观点,即工会是一个联系群众的组织来界定的。工会在我国就是一个社会政治团体,是受党和国家领导的群众组织,它的功能很少涉及工人的利益、福利等方面,因为工人阶级的利益与国家、企业和工会的利益总的来说是一致的。但是,当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到国有企业产权关系问题的时候,它就会引起职工权益保障的问题。所以,工会的职能如果不能进行转变,那么它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就不能很好地维护工人的利益。2001年的《工会法》从指导思想上实现了工会职能的战略目标转移,从而回归了工会的本质属性,但在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工会所遇到的问题是不同的。

  首先,在国家政权主导下进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营企业中工会的作用又面临着列宁曾经遇到过的矛盾。在国家、工会和工人这三者关系中,工会在维护国家政策的实施和维护工人利益之间向哪方面倾斜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从一般原则上来讲,这里涉及到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平衡问题。但是,这里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中间环节——企业经营者的作用,列宁曾提醒由于国有企业经营者本位利益的影响会造成经营者与工人群众的对立。笔者认为,国家要大力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防止某些经营者打着改革的旗帜侵吞国有资产,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消除工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源。但是,在国有企业下一步的改革中,工会如何转换自己的角色,如何确实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和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它将继续成为我们探讨和研究的难点。

  其次,近年来,在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了许多工会组织,突出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随着这类工会组织的发展,工会的维权意识、代表意识将会不断增强,从而有效地维护工人的利益并由此化解各种矛盾冲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依靠传统行政纽带联系党与职工的方式已经不能有效地覆盖所有职工,因而需要建立密切联系党与阶级基础的组织机制,工会的非行政化便成为一个选项,这就决定了它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独立作用,它也将成为一个联系广大群众的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经营者、工会和工人三者之间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利益一致,这就突出了工会在表达和维护工人群众合法权益中的功能和作用。当然,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会在我国还是一个相对年轻的组织,如何探索一条既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工会,又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发展道路是它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所在。这就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切实发挥工会在维护工人阶级权益中的独立作用,同时不断推进工会的理论、体制和工作的创新,从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会组织。

  (二) 政府在工人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作用

  虽然大多数工人群体性事件直接针对的目标是经营管理者和资本拥有者,但最终的目的还是向政府诉求,希望政府能够出面给他们主持公道。因此,政府在工人群体性事件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防止社会冲突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既然转型期工人群体性事件为人民内部矛盾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政府的治理手段就不应该采取简单的强制力量压制,而应该从引发工人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入手,有效化解各种利益矛盾冲突,从而把工人群体性事件带来的压力转化成社会前进的动力。政府在工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治理中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其一,地方政府要转变经济增长观念。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政策与规定,并通过相应的组织建构来保证与督促这些制度的实施。其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是制度制定与建构的主体,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则是具体的实施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地方政府既是制度制定与建构的主体,也是制度内容的实施者,也就是说,它一方面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自成体系,成为掌管地方社会资源的特殊利益集团,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994年的财税制度改革固定化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各级地方政府都把追求经济增长作为自己的主要目标。有学者研究指出,在1994-2002年这段时期内,公有制企业民营化的主要动因是地方政府为了提高财政自给率。[2]这说明,在公有制企业改革中,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经济效益要优先于社会效益,这样一来就把公有制企业承担的社会性负担完全忽略了。另外,地方政府承担企业改制成本的能力是随着它们的财政手段而变化的,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能按照既定的路径来进行。比如,在有些地区,按照规定落在职工身上的改制成本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补偿,从而留下了矛盾冲突的隐患。而且由于地区之间企业改制的初始条件不同,中央政府很难拿出统一的计划来对财政能力薄弱的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所以,解决问题就只能靠中央、地方、企业以及工人多方的协调。但是,在不同的当事方之间公平地分摊改制成本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如果出现了权力以改制的名义而侵犯了工人利益的情况,那么改制就会把利益矛盾冲突激化到社会难以接受的程度。

  其二,中央政府要加大立法和制度建设的力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立法与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必须与经济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变迁相衔接和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把社会保持在一个稳定的状态之下。因此,当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特别是当劳动力供给和需求平衡的时候,劳动立法与制度建设就应该进入到政府的议事日程。新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表明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信号,更表明了对于劳动者以及民生的重视和关注。改革开放30年以后,我国将进入一个重要的转折时刻,即告别低廉劳动力成本的时代,因而,劳动立法以及制度建设在以后将会越来越完善,工人的权益也将会得到很好的保障。

  另外,中央政府还要建立有关社会冲突的制度安排。具体来说,就是要建构一种合理的对话机制,为不同意见的表达开辟正常的对话渠道,使各种社会冲突尽可能地纳入秩序的范围,避免矛盾激化甚至发生对抗和混乱。所以,除了刚性制度的强制力量之外,还需要建立防范、疏导和宣泄社会冲突的软性制度。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制度安排也是社会运行和发展中的“减压阀”,是一个社会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中国国有企业编年史(1978-2005)[G].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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