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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综述
2011年11月23日 14:41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双月刊) 2011年11月23日 作者:刘振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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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观西方思想史,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可归结为三次大的范式转变:一是市民社会与自然状态相对立,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邦国家的出现为标志,主要体现在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早期自由主义哲学家的思想中;二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始于早期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主要体现在黑格尔、马克思等人的思想中;三是市民社会指向文化系统,始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主要体现在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的思想中。近20多年兴起的全球性市民社会思潮所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1]

  20世纪90年代,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研究自西方掀起热潮后,迅速在东方国家引起了反响。如果以1992年邓正来和景跃进合著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滥觞之作的话,那么,我们大致可以将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进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92年起至20世纪末,此阶段的研究伴随着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的改革而进行,围绕着中国是否存在一个公民社会、能否建构一个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学术界中进行了较为广泛的争鸣。第二阶段从世纪之交开始至今,这一阶段正是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成果初显,同时也是前期改革中隐藏的问题逐渐暴露的时期,而且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扩大,全球化的浪潮几乎席卷了每一个领域。相比于前一阶段,这一阶段的市民社会研究表现出明显的新特征:市民社会继续作为一种理想范式被讨论和引证,西方左翼的公民社会理论越来越受到关注,一些学者尝试着超越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简单对立,寻找建构一种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模式;与此同时,公民社会的政治社会学研究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大量实证研究成果涌现并且形成了重要的社会影响,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概念超越学术界而为普通群众所接受。最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加全面地融入全球化,作为全球公民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公民社会如何融入全球事务、参与全球治理、在此过程中如何处理自身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凸现,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构成了新世纪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亮点。

  一、国内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不同界定

  在我国,英文“Civil Society”常被译为“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大体上是指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有一定自主性或自治权的社会共同体。然而,这三种中文表述所侧重的内涵又不尽相同。“市民社会”一般侧重从私人经济关系及其制度的层面来解读,有“去政治性”的意味;“公民社会”则强调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强调独立主体的政治与社会权利;“民间社会”则具有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双重身份,指整体上同国家相对应的社会。

  其实,在1992年以前,“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是一个通行的用法,学术界对此并不陌生,因为它来源于马克思著作中使用的“Bourgeois”。但是,人们往往从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这一角度去理解这一概念。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公民社会研究的兴起,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学者,就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公民社会”的译法。对此,有学者指出:“公民社会是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政治社会,其特征就在于它是公民组成的政治存在,而不只是纯经济的存在或作为自然人、私人的民事主体存在。那种认为马克思是把公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的概念来使用的观点是不确切的。因为,政治国家是同社会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而政治社会(即公民社会)则是存在于民间社会之中,并与私人社会并存,而且是同政治国家相对应、且力图与之抗衡的。否则,公民社会的概念及其社会存在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因为仅有同国家分离、只是追求个人私利的分散、封闭的私人社会,是不足以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所以,公民社会是民间社会中与私人社会并存的、带有政治性的社会实体,是对应于政治国家的政治社会。”[2]至于“民间社会”的译法,为台湾学者所喜好,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受西方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理论的影响,国内学者对市民社会的概念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二分法。主要是以邓正来为代表。他把社会划分为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政治社会主要是指政府或政党及其部门所主导的领域,而公民社会则是排除了政治社会的广大非政治领域。邓正来认为,“中国公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中国公民社会是由独立自主的个人、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构成的”。[3]二是三分法。三维观主要是以何增科、俞可平等为代表,但不同学者对社会划分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按照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领域的划分方法,何增科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在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4]按照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划分方法,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集团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第三部门”。[5]

  二、中国市民社会兴起和发展的原因

  关于中国市民社会兴起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体制下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使公民形成了多元的、世俗化和个性化的独立思想意识。俞可平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企业的自主性增加,导致某些行业组织有可能脱离政府成为独立的民间组织;此外,市场经济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程度,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各种行业性组织正在不断兴起。同时,巨大的经济效益为人们参与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俞可平认为,改革开放后,一方面,中国政府开始强调法制和法治,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保障,公民申请成立非政治性社团不再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政府不断深入体制改革,政府权力转移以及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推动了民间组织的形成。另外,政府职能由以管为主向以服务监督为主的转变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

  第三,全球化进程加快。魏万宏认为,全球公民社会有组织的跨国社会运动对国内公民社会的发育和运作产生重大的影响。中国在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并形成自己的民间组织。[6]

  三、中国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和功能

  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何增科指出,它包括四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团体;(3)公共领域;(4)社会运动。伍俊斌认为,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维度下建构市民社会,其基本的结构性要素有四个:(1)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2)自主的个人和社会组织;(3)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政治文化的重构;(4)法治统摄下的独立自主的公共舆论。[7]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功能,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探讨:

  第一,市民社会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刘伟、贾贵生认为,中国市民社会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基础和动力。首先,中国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为政治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中国市民社会作为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力量,是政治民主化的强大动力。最后,中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有利于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结构,真正实现民主政治。[8]叶长茂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建构良性互动关系的中介,而且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能有效地抵制蜕变的国家权力对公众权利和利益的随意侵害,为宪政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9]

  第二,市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兰华认为,民间组织已成为影响政府决策和推动政府改革的动力。由于民间组织的专业性与多样性,它们不但能够分担公共服务职能,为建设高效、责任和法治政府作出贡献,而且越来越多的社团开始承担起政府智囊的角色,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谋,推动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10]

  第三,市民社会促进经济市场化。刘伟、贾贵生认为,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紧密关系。在市民社会中,由于产权的明晰、多元化以及大量社团组织的存在,使经济主体能够充分施展才华,挖掘自身潜能,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市民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独立性和经济行为的自主性,内在地规定了市民社会是一个高度自治的自组织社会,它能够为市场经济提供最富有活力的制度安排,创造良好的市场契约环境,并培育市民社会成员的自治能力,使经济主体能自觉地按契约性法规进行自我管理,履行自己应尽的经济义务。[11]

  第四,公民社会有助于培养公民文化。高晓红认为,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技能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政府的培育,而是通过公民社会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社会生活逐步形成。[12]

  四、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

  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学者们提出了“两阶段发展论”、“三阶段驱动理论”、“四阶段发展论”。

  第一,“两个阶段发展论”。邓正来和景跃进最早提出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两个阶段论”,认为第一阶段是初步建成市民社会,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第二阶段是进一步完善市民社会,积极参与国家决策。俞可平也持“两个阶段论”的观点,认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公民社会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的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公民社会的营建。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的关系。

  第二,“三阶段驱动理论”。第一阶段为“政策驱动”,这一阶段中国的市民社会还处于生长期,尚未获得独立自治的地位。它还不可能起到对国家和政府监督平衡的作用。第二阶段为“体制驱动”,这一阶段中国的市民社会处于成长壮大时期。体制的逐步健全使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有可能超越政策驱动的某些能量限制,而转向更为持续的发展动力的开发,即体制驱动。第三阶段为“市场驱动”,这一阶段中国的市民社会进入成熟时期,与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推进到这一阶段相伴随,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关系将发生重大转型,市民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一体化相互关系的建构。[12]

  第三,“四阶段发展论”。第一阶段为培育阶段,即1978年以后进行的一系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政治权力的退缩和经济权力的扩充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并打下了经济基础。第二阶段为构建阶段,政府进行多次改革,把一些专业职能部门改为独立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业协会或社团。这一阶段由政府自上而下以及公民有意识的、理性的由下至上来共同推动“第三部门”建设。这一阶段称为政府主导阶段。第三阶段为发展阶段,公民在参与各种社会团体的过程中,增强了权利意识,提高了参政议政的能力,并积极要求进入“公域”来发表意见,制约政府的任意行为。第四阶段为成熟阶段,国家、市场、社会彼此分开并达到相对的平衡,互为补充、协同发展,真正形成一个独立的公民社会。[13]

  五、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反思

  目前,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正逐步走向成熟,但其研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以及不足之处。

  第一,在研究方法上,忽视中国社会的特殊性,简单地寻求用西方理论解读中国问题。学者们更多地以西方理论为支撑,用以批判中国的现状、预设中国发展的目标及其实现的道路。正如邓正来所指出的,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一般都接受市民社会建构的市场经济基础,而且这种市场经济是以严格界定的私有产权为其特征的。然而,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由于将中国欲图建立的以及正在发育过程中的市场经济与西方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作了牵强的比附,以剥离了中国与西方市场经济具体差异的经验而获致的空洞的“市场经济”概念作为分析研究的工具,甚至设定为中国市民社会的基础,从而在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中忽略了对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中国经济脉络作具体的分析,也忽略了对以中国式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市民社会品格或功用作具体的分析。[14]如果说有实证性的研究,也更多关注的是近代和现代的城市商会,这就给人造成了把市民社会仅仅理解为商会的嫌疑,而对于我国宽阔的乡村社会,学者们似乎并没有把它列入思考的范围之内。邓正来对这种解释模式的“都市化”取向曾提出了质疑,他指出,中国现在最大多数的人口仍然在农村,从“市民社会理念”所欲图的作用来看,中国农村目前的状况大体上还无法达到市民社会的要求,也就是说无法发挥出市民社会所应起到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功能,这些功能的实际承担者主要是中产阶级或城市中产阶级。因此,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理论范式,在中国现阶段所表征的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国家与中产阶级”的关系,而根本无法把农村这个庞大的社会领域纳入到其解释模式当中来。[15]

  第二,在研究的内容上,一是市民社会的概念过于泛化,没有形成一个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准确定义,有的只是描述性的界定。同时,不同价值取向和研究旨趣的人有不同甚至相反的解读,有的论者理解的重点是社会对国家的制约与对抗,有的论者则侧重市民社会的不自足性而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整合。二是对中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以及“强国家—强社会”的实现机制缺乏学理上的论证,因而只能反映学者们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学术价值取向与理想形态。

  注释:

  [1][14]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第459—460页。

  [2]郭道晖《公民权与公民社会》,载于《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3]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4]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5]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190页。

  [6]魏万宏《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公民社会建设》,载于《学术探索》2004年第10期。

  [7]伍俊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维度下的中国市民社会建构》,载于《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年第3期。

  [8][11]刘伟、贾贵生《中国市民社会在当代现代化建设中的推动作用》,载于《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7期。

  [9]叶长茂《市民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和动力》,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10]兰华《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与服务型政府建设——治理理论视角》,载于《山东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5期。

  [12]高晓红《政治文明与公民政治参与、公民社会》,载于《东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6期。

  [13]杨临宏、翟秀红《试述中国公民社会存在的必要性及构建的路径》,载于《云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1期。

  [15]邓正来《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框架的反思与批判》,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3期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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