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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2013年08月12日 15:25 来源:《经济日报》2013年08月11日 作者:记者 钱箐旎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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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破了行业和所有制界限

  ◎ 建立了项目管理制度

  ◎ 合理划分各方参与者责任

  ◎ 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价

  经过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以及正在有序开展的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国已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遗产45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1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处;国务院已批复公布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295处。此外,我国还有博物馆3020座,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2864万多件。

  从2009年的预算安排11亿元,到2013年的70亿元,中央对地方文物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短短5年期间增加了近6倍。

  随着文物保护工作不断深入,我国文物保护管理理念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并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自2011年起,财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经过充分调研和多次征求意见,对原有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和修改,起草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于日前颁布实施。

  所谓“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与原《办法》相比,修订之后的《办法》有了新的特征。

  一是打破了文化文物行业和其他行业的界限和国有、非国有的所有制界限。新《办法》将资金补助范围扩大到所有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中央部门归口管理的,地方宗教部门、企业和个人管理的,以及所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保护,基本涵盖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值得注意的是,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即以乡土建筑为主,多为乡村和城市传统街区的民宅,往往还在发挥使用功能,在使用过程中以文物保护的要求管理,就会对使用造成一些限制。对这一部分提供专项资金补助,可看做是国家对限制私权的补偿,彰显了文物保护政策的人性化。

  二是建立了项目管理制度。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较强。首先,文物本体体量不一;其次,文物修复需秉承“原材料、原工艺、原体量、最小干预”原则,在不同年代、不同材质文物保护维修时,所选取的材料、工艺都不一样。新《办法》明确了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现了文物保护工作的特点。

  三是合理划分了文物保护各方参与者的责任。尽管文物保护强调属地管理,但由于该项工作具有很强的跨区域性质,要求中央政府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对地方文物保护工作予以规范、指导和支持。新《办法》重新确定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下达、监督和绩效评价等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并对原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责任。

  四是强化了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价。根据新《办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如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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