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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德里克·齐硕姆(Roderick M.Chisholm,1919—1999)被誉为“美国哲学史上的康德”,其著作理论广泛涉及认识论、形而上学、伦理学、语言哲学等方面,构成了一个宏大的哲学体系。《布伦塔诺和内在价值》是他的一部重要的伦理学著作,我们可以通过他对事态的价值类型、情感的价值性质的分析,一窥其独特的伦理思想。
事态的价值类型
布伦塔诺的价值理论,是关于何谓内在的善或恶(或者说是作为目的的善或恶)的理论。如果一个事物是内在善的,那么对它的爱是恰当的;反之,一个事物是内在恶的,对它的恨是恰当的。这种对事物的善或恶的评价正如我们对事物的判断一样。齐硕姆指出,要理解布伦塔诺关于情感现象的恰当性问题的看法,我们应该考虑他对情感现象与理智现象进行类比的意向性分析。布伦塔诺提出,如果有一种方法能够证明关于存在正确的或不正确的判断的理论,那么,也就有一种类似的方法,我们能够借助于它证明关于存在恰当的或不恰当的情感的理论。对此,齐硕姆认为,布伦塔诺是拓展了正确性概念的含义,而将它应用到情感的概念中。这样,情感与判断在某种方式上是相类似的,对应于肯定的判断,我们有喜爱的情感;对应于否定的判断,我们有憎恨的情感。
关于内在善的和内在恶的事物,我们可以列举出两个系列:快乐、幸福、喜爱、知识、正义、美丽、协调、善的意图、美德的实践;不快乐、不幸福、憎恨、愚蠢、不公平、丑陋、不和谐、坏的意图以及恶的实践。这两个系列与内在善的事态和内在恶的事态有关。如果这两个系列无限完整的话,那么一个事态除非包含了善的系列中的某个事态,否则它就不是一个内在善的事态。
这两种事态的否定状态具有怎样的价值性质?齐硕姆指出,一个内在善的事态的否定不是内在恶的事态,一个内在恶的事态的否定也不是内在善的事态。例如,有些人是幸福的以及有些人正在从事善良的行为,这是内在善的事态,但是它们的否定面——没有人是幸福的或者没有人从事善良的行为,并不是内在恶的,因为这个否定并没有包含恶的系列中的任何内容。因此,善的事态和恶的事态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它们都有中立的否定,这个否定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恶的。
情感的价值性质
根据布伦塔诺的观点,如果你对某人从事理智活动感到快乐,那么你的快乐是善的;反之,那么你的不快乐是恶的。两种状态的区别在于,前者包含一个善的存在但不包含恶的存在,而后者既包含一个善的存在也包含一个恶的存在。据此,齐硕姆认为,每一个内在恶的事情都包含了一些内在的善。对于以中立的事物为对象的快乐和不快乐的价值,他认为,以中立的事物为对象的快乐是内在善的,同时,以中立的事物为对象的不快乐是内在恶的。如此,他阐述了一个关于内在偏爱性的原理:以善为对象的快乐要好于以中立为对象的快乐;以恶为对象的不快乐要好于以中立为对象的快乐;以善为对象的快乐要好于以恶为对象的快乐;以恶为对象的不快乐要好于以善为对象的不快乐。
对于以恶为对象的快乐的价值性质。根据布伦塔诺的理论,以恶为对象的快乐从快乐本身而言,是一个善的事物,但从它是一种不恰当的情感而言,则是一个恶的事物。同时,它不是纯粹的恶,而是主要部分是恶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以恶为对象的快乐既是善的也是恶的呢?齐硕姆提出,根据布伦塔诺的情感矛盾律,没有任何事物可能同时既是善的又是恶的,因此,以恶为对象的快乐要么是善的,要么是恶的,要么是中立的。因此,以恶为对象的快乐是恶的;以恶为对象的不快乐是善的;并且,后者要好于前者。此外,齐硕姆还提到了另一种快乐和不快乐性质的标准。作为意向性对象的快乐和不快乐,有些可能是真实的,有些则是虚假的。真实的快乐或不快乐,其对象是存在的;反之,其对象是不存在的。在相同情况下,真实的快乐要好于虚假的快乐。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责任编辑: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