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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谈论史料研究价值意义有限
2013年02月04日 17: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3年02月04日 作者:陈艳风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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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如何看待各类史料的研究价值,中国法律史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对立看法。以翟桂范为代表的学者,基于对部分研究者过分迷信司法档案之现象的批判,认为各类史料之间的研究价值应无差等;而以李启成为代表的学者则坚持认为,各类史料之间存在着较为清晰的价值差等乃是一种常识。

  客观地说,两位学者各自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其所持的理据和论证也不可谓不充分。但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差等论”还是“齐一论”,都脱离了具体的问题意识和人为观照,抽象地谈论史料的研究价值,其意义是有限的。某一类型的史料是否具有研究价值、具有多大的研究价值,并不能由其自身来决定,至少取决于两个重要的基本因素:一是具体的研究主题;二是研究者解读史料的学术能力。

  史料研究价值取决于研究主题

  史料本身的价值并不能自动得以彰显,而是取决于研究者研究的主题,不同的研究主题所需要和倚重的史料类型是不同的。同样的史料,对于X主题来说,可能具有极端的重要性,不可或缺;而对于Y主题来说,则可能没有什么研究价值,或者即便有,其在价值的等级排序上也要靠后;对于Z主题来说,在新的重要史料被挖掘之前,可能权且只能将之作为一个“次优的替代”。

  研究中国地方州县的司法运行状况,相比于历代朱批奏折、刑科题本、案例汇编等文献资料,地方司法档案的研究价值自然更胜一筹,是不可或缺的必要史料;研究的主题是古代讼师,相较于与官方厌恶讼师的意识形态保持一致的文学作品,明清时期流传的《萧曹遗笔》、《折狱明珠》、《折狱奇编》、《刑台秦镜》等讼师秘本显然更为客观公正,研究价值更大。

  若是冥讼研究,则《十五经》、《北凉缘禾二年高昌郡高宁县赵货母子冥讼文书》等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的重要性自不必多言,《后汉书》、《志怪录》等史书或志怪小说亦可作为重要的补充,研究价值稍逊;如果是以宏观的视野来研究制度的历史变迁,相较于地方志、契据家谱、家法族规等地域性太强的史料,文学作品因其易得性、开放性和完整性等特点,反而更具有优势,如苏力借助《梁祝》、《赵氏孤儿》和《窦娥冤》这三部戏剧,分别探讨了中国法律思想史或制度史中的婚姻、复仇和证据问题,视野宏阔、立意更高。

  史料研究价值有赖科学解读

  “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东西”,这说的是史学研究中搜集资料的重要性。但诚如翟桂范所说,任何类型的史料都只是“沉寂的文本”,

  本身不能开口说话。即便是再珍贵、再唯一的史料,如果缺少了科学的解读之观照,其研究价值也会被遮蔽而无法彰显。余英时主张:“史料学与史观根本是相辅相成,合则双美,离则两伤。”长于司法档案研究的四川学者王有粮也发现,在法律史研究中,对史料的严格拣择、考据和规范性使用其实更具意义。总而言之,史料价值能否得以彰显,研究者的人为因素至关重要。

  比如,很多对法律史研究有重要意义的原始古文献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利用,落寞地躺在档案馆里。这当然不是原始文献本身没有研究价值,而是研究者解读史料的能力,甚或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欠缺使然。正如有学者批评的,法科出身的中青年学者,往往缺乏系统的、自觉的古文训练,利用已经整理出来的资料尚感困难,更不用提未经整理的原始文献了。

  又如,利用文学作品进行史学研究,学界一度蔚然成风。对于《梁祝》、《窦娥冤》以及《赵氏孤儿》等大众化的经典戏剧作品,研究者更是多有,但苏力的研究所以能脱颖而出、独树一帜、备受关注,当然不是因为这些文学作品只偏爱苏力,只向他呈现或开放自己的价值,而显然应归因于他深厚的学术修养和高超的文本运用技巧。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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