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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等教育制度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马丁·特罗在《美国高等教育中的联邦主义》一文中谈到:殖民地时期学院的建立奠定了高等教育多样化特征的基础;独立战争后,自由发展为其另一显著特征。
殖民地时期奠定高等教育多样化基础
大学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世界上最早的大学是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此前,欧洲就已有医生、律师、手工业等各种自治性的行会组织(也称“基尔特”)。这影响到当时成立的大学组织,使其也具有行会组织的特点。大学于13世纪成为一种得到外部授权的法人机构。1243年,教皇英诺森四世吸收罗马法的思想,确立了需要得到外部机构(教会或国王)认可(采取特许状形式)的大学的法人地位。尽管如此,欧洲大学行会自治的特性仍得以保留。
美国高等教育与欧洲国家的发展历史不同。17—18世纪殖民地时期,从英国到美国寻找新世界的移民带来建立大学的思想。但是,由于美国没有类似于欧洲的行会组织,所以建立学院时,由外部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组建学院、任命校长,再由校长招聘教师、招收学生、筹集经费,并组织各种教学活动。美国董事会制度一直延续至今,无论是私立学校还是公立学校,概莫能外,仅在具体做法上稍有不同。在缺少统一的政府机构和没有统一的办学模式的情况下,由于殖民地时期各个学院董事会的构成及服务的教育对象不同,建立的学院也彼此不同,从而奠定了美国高等教育多样化的基础。另外,由于缺少行会组织的特点,美国大学董事会和校长权力更大。
系列“惯例”形成高等教育自由特征
美国宪法规定,教育由州政府负责管理。美国建国之初,州政府不断放宽为新建学院颁发特许状的条件,举办学院越来越容易。19世纪后,各种学院迅速发展。在后来的200多年,当出现新情况需要解决时,美国联邦政府采取一些特殊的处理方式,并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惯例”。这一系列“惯例”形成了美国高等教育制度自由的特征。美国历史上曾有五个事件对其高等教育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
1.华盛顿总统提议在首都建立一所国立大学,遭到国会否决。历史学家认为,这事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导致美国高等教育没有一个可以依循的统一模式,殖民地时期形成的多样化局面没有受到影响。
2.1819年,新罕布什尔州议会授权州政府对达特茅斯学院进行改革,但学院董事会不同意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州立法机构无权改变学院与政府间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学院一旦建立,即使出于公益目的,政府也无权干预。
3.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是联邦政府首次影响各州高等教育发展的立法。联邦政府将土地和经费分配给各州,但如何使用由各州自行决定,维持了各州自由办学的传统。
4.二战结束后,为了安置退伍军人,联邦政府提供经费,为其创造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退伍军人可持具有“学券”性质的经费,到有意向的任何学院接受高等教育。这一机制或称“间接拨款”模式。实践证明,该方式比政府直接拨款给学校更有效。
5.1972年,为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难的经济问题,联邦政府为其提供助学金和贷款。如同安置退伍军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做法一样,将资助经费的使用权交给学生,由其自行选择高校,促进了学校间的竞争。
诸如此类事件处理的历史积累效果,造就了美国的高等教育制度。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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