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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深圳市社科联和深圳市妇联主办、深圳特区报社协办、深圳市妇女发展研究会承办的《深圳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系列学术沙龙,7月30日下午在市社科院举行了第三场沙龙,沙龙由市妇联副主席原丽萍主持,邀请了省、市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人士参加。与会嘉宾围绕“性别平等与性别文化”主题展开了热烈研讨,就如何通过对先进性别文化的研究与推广,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发挥条例应有的作用作了深入的探讨。
曾小瑛
广东省妇女研究中心主任
性别文化是社会对男性、女性及其相关关系的观点和看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性别规范和组织机构。先进的性别文化是一种主张男女两性人格和尊严受到平等对待,保障男女两性参与政治、经济、教育、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的权利和机会平等,提倡男女两性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平等相待、和谐相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文化。其目的是实现男女平等。深圳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出台,在内地是首创,体现了特区的“特”,体现了深圳勇立潮头的特区精神。这是深圳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方面又一次走在全国前列,它标志着深圳特区人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展又一次做出了特殊的贡献。性别平等如果在家庭教育中实现,是全社会推进性别平等、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的上上之策。
一、家庭教育中性别平等观念的形成、影响、特征和突出的问题。家庭是孩子接触最早的“社会”,家庭教育是一种基础教育,也是终生教育,对人的一生影响不可估量。它有几个特点:一是具有“先入为主”优势和地位;二是具有权威性和至爱亲情的感染力;三是有广泛性和潜移默化的渗透力。家庭教育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有这么几点,家长往往注重学习成绩和物质的享受,忽视了两性平等的教育;家长在家庭中成为当然的教育者,忽略了自身性别平等的再教育;家庭教育方式很容易产生随意性,忽视了营造性别平等的家庭环境。
二、家庭教育中性别平等教育应坚持的原则。一是提高家庭教育者的整体科学文化素质,把性别平等观念言传身教给子女。二是注重塑造男女共同具有的优点,打破性别之间尊卑强弱的价值观。三是构建良好的家庭环境,营造性别平等和谐的家庭文化。
吴俊忠
深圳大学教授
谈论性别平等,离不开性别文化的研究和引导。在此,我讲四个观点:
第一,条例的出台表明深圳有一种高度的文化自觉。谈性别平等离不开中国的文化背景,既要从传统文化的长远影响来看,也要从现代文化观念等各个角度来看。性别平等问题在现代实际上是隐形的,在女性取得形式上的平等以后,潜在的不平等常常被忽视。在妇联和有关方面的推动下,深圳市敏感地抓住这一现实问题,以立法的形式促进性别平等,这是非常高度的文化自觉,展现出一个先锋城市的创新姿态,起到非常好的先导作用。
第二,促进性别平等必须消除传统文化糟粕的不良影响。性别文化内涵很丰富,其中两个方面最关键,一是怎样正确看待性别差异,二是怎样正确处理性别关系。从理论角度来看,性别差异是人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在现代社会中,腐朽的思想文化观念虽然在理论上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但在一些人的思想深处,仍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这些思想观念演变成对女性的规范和要求,成为性别歧视的思想基因。比如“男主外女主内”,看起来是家庭分工,实际上限制了女性的发展空间,掩盖着潜在的性别不平等。
第三,促进性别平等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文化观念。当今社会是高度竞争的社会,竞争的根本内涵就是资源的竞争,升学名额、发展空间、招工机会,甚至于择偶对象都演变成资源。女性是否有平等的机会获得这些资源,是性别平等一个起码的体现。目前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女性,在竞争中被迫面对形形色色错误或腐朽的思想文化观念的干扰和阻挠,必须给予及时的引导。
第四,促进性别平等应该努力做到两性和谐,相互依存。深圳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兼顾到男女两性,既保护女性利益又保障男性权益,这是非常好的思路。有两句话非常形象:“做女人真难”、“做男人真累”。前者反映出女性角色定位的被动和无奈,后者则显示出男性维护理想形象的力不从心。要避免把男人和女人类型化,女人不能将男人都认定为“事业型”,而忽视男人的情感需要和心理需要;同样,男人也不能将女人都认定为“持家型”,而忽视女人的事业和价值追求。
高树
市政协委员、市律师工会主席
这部条例的出台,不仅是顺应国际社会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趋势,也是促进城市文明和谐发展的一个举措,更是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以法治推动性别平等和城市文明发展的具体做法。因此,我们要从法治的高度来审视这一条例。
首先,条例弥补了上位法的不足。《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限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可供操作的强制性条款,大大地影响了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当中的执行力。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条例在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实行性别统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并建立了奖励、补救、惩罚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落实制度,体现了通过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法治精神。
其次,法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标志是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法律人的思维观念,今天能通过法规的形式,在克服权利平等相对性的基础上来克服形式不平等,走到实质性的法规上的平等,这是法律考察的问题。
再次,法治要求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条例出台之后,必须在实践中得到遵循,尤其是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的案件应以此作为执行的依据。从以往经历看,深圳对自己所立的法规、条例不是太重视,在实际应用中用得较少。对法规的关注程度将决定这个法律是否得到比较好的落实和执行,所以,我们要做好普法工作,尤其在执法体系层面。
汤庭芬
深圳市社科院研究员
这个条例对于推动先进的性别文化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加强先进的性别文化建设,可以从四个方面推进。
第一,要加强先进性别文化研究。先进的性别文化是两性平等的理论指导。先进的性别文化理论研究包括性别文化的起源、构架、发展、东西方性别文化的比较研究等。
第二,要推动两性共同参与性别文化建设。男女平等问题是男女共同发展的问题,只有两性共同参与性别文化,才能夯实男女平等的文化基础。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一方面要增强女性的主体意识,另一方面也要调动男性的积极性,只有让每个公民都有敏感的性别意识,才能使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得到真正的认同。
第三,要营造一种良好的性别文化氛围。文化具有传承性,也有能动性,实现性别平等必须加强先进性别文化的宣传。在大众传媒时代,要充分利用媒体的监督和导向功能来宣传女性的文化价值,克服带有性别歧视的文化宣传,提高社会对性别平等的知晓率和认同感,使先进的性别文化理念能够家喻户晓。
第四,要构筑性别文化建设的法制保障。鉴于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实现性别平等还需要法律政策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应该把先进的性别文化纳入到政策体系中,包括政策体系的制定、评价、执行、监督等过程,用法制来保障两性享有充分的发展资源和发展机会,促进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彭南林
深圳市委党校教授
我们欣喜看到,深圳首推性别平等地方立法,通过立法来完善并落实“男女平等”的宪法精神,促进两性的平等、合作、发展与和谐,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一,立法是深圳女性真正独立地发出了自己的声音,不仅为女性也为男性的平等与和谐发展做出了贡献。第二,立法是深圳的大思路与大手笔。第三,立法的成功也展示了知识女性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展示了性别平等这一立法的进步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部立法是性别力量发生改变的一种标志:传统落后的观念被打破,新的力量开始激发并展示。
深圳性别平等的立法,既是观念的创新,也是司法的创新。观念上,提出性别平等是在承认男女两性生理、心理差别的前提下,尊严、价值、机会、权利与责任的平等,在文化上产生的影响力不亚于一次性别意识的革命。在司法上,提出“设立性别平等促进机构”,还提出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等新的司法条文,建立性别平等的一系列硬性约束机制。当然,性别平等的立法也留有遗憾,比如反性别歧视具体如何操作,女性就业等领域同等权利的实现等,这些都不是一日之役可解决的,需要一代代人的理念坚持与恒定践行。
郑黎晟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部条例不仅是一部法规,也是一面文化的旗帜。
从执业律师的角度,这部条例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第一,解决了上位法在实际执行中过于原则化的问题,使性别歧视能够通过条例创造性设立的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得以落实。第二,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条例规定的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突出性别平等不仅保护女性,也保护男性。第三,条例还提出发布反性骚扰行为指南,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如果能够不断总结并发布性骚扰的情形指南,这对当事人的维权和相关部门作出裁决非常有参考价值。
性别文化与观念是历史积淀与思潮变迁的结晶,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地宣传与潜移默化。当社会在教育、就业、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能平等对待女性,女性的独立性也就会愈来愈强,这种独立性才是决定男女平等的基础。条例的出台从法律层面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男女事实不平等的种种问题,使女性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独立性不断得以确立。通过对条例的解读和宣传,能从文化角度对性别平等的观念进行推广,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人心。
(深圳特区报记者 周国和 通讯员 谢振文 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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