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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之成见
2012年02月24日 14:32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龙胜坤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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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翘街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正式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看城市的历史及其保存的文物古迹,还要看其现状格局和风貌是否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这主要是针对当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对旧城改建新高潮而正式提出的。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历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保护内容不清晰。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这个标准明显的弊端就是重个体传统遗产保护,轻城市整体文化环境保护;二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造成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和资金保障上诸多不便;三是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现状条件与现代化生活的要求相差甚远,面对大规模旧城改造的冲击,名城保护工作更为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许多名城整体保不住,常常只成为“名城”招牌,并且许多历史文化街区被“建设性消失”,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规划,建立健全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把制定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发展规划融入到全市(县)新的发展战略中,构建政府主导、专家参与、公众支持、社会协同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街区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其承载的历史信息和人文情感是不可重建的,应致力于完善其基础设施,维持其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功能和经济文化活力,在不损害历史建筑外部立面的基础上对内部设施予以升级,并且,结合各市(县)环境整治工程,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周边环境优化,加强公共服务,使历史文化街区成为文化底蕴深厚、居民安居乐业的文明街区。

  要挖掘历史文化价值和地方特色,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将那些宝贵的不可复制的历史资源,统一利用开办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增强广大市民对家乡历史的了解。

  同时,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建筑大都具有美学价值,要将这些历史文化街区建筑融入到城市开发建设中,以提升城市的品位和价值,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大力发展历史文化街区旅游资源,打造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品牌;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大力开发各地区“民族风情游”“古建筑风貌游”等旅游项目,作为我国“民族旅游”“生态旅游”的重要补充,进一步繁荣各地区旅游市场。

  另外,要培育专业化的修缮施工队伍,建立健全各市(县)文化街区专业修缮施工队伍。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工作,必须是由文物部门认定的、具备专业资质的建筑单位实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也应由具备专业能力和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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