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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看,人类尊严在我国人权法制中的展开是一个不断深入的动态过程;我们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但还应当不断提高保障目标,充分地维护人类尊严和各项人权。未来我们将继续从以下三点扩展人类尊严保障的制度范围:
第一,保障程度的不断提升。这些具体人权法制可以随着资源和制度条件的改善,在立法和实施上提升对人类尊严的保障程度。在立法方面,例如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保护机制,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和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以在立法上从劳动安全、劳动时间、劳工组织、劳资关系等方面赋予劳动者更充分的权益,从而使得劳动者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在法律实施上,目前人权保障法制还需要在实施方面取得更大突破,例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生育权的展开、《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等,都可以争取更进一步的成果,从而更大程度地保障人类尊严。
第二,保障机制的引入和创建。除提升既有保障机制的运作水平外,我们还可以创建或从域外引入新的保障机制以更好地保障人类尊严。就我国而言,许多高保障水平的人类尊严与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正在处于积极引入或建设的过程中,例如民政救助站的建立和改进、行政管理的柔性化、“新农保”、“新医保”、社区护理的探索开展,等等,都是引入和创建新型保障机制的范例。
第三,制度框架的突破与扩展。随着可用资源的增长、尊严意识的不断完善与提升,人类尊严的保障还将不断迈入新的制度空间,并不以当前发达国家的人权标准或在这个时代中被理想化的某一制度模板为止境。只要对人类尊严的主观评价和期待继续提升,客观条件进一步改善,就需要发展出新的形式、新的制度来保障新出现的尊严保护诉求,这就涉及更深刻的转变。例如,为使人的精神自主性得到更好的保护,我们需要进一步减少民众的被安排、被决定、被排斥的感受,这就需要赋予民众更充分的主体地位,由行政管理转向公共治理、由硬法之治转向软硬法并举的治理是今天的一个典型范例,而以后我们很可能还将有超越今天公共治理范式的更好的制度框架出现。对此,我们需要保持一种与时俱进的变革心态,迎接人类尊严与人权保障事业的进一步突破。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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