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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确证问题与非语境论解决策略
2013年09月22日 15:31 来源:《世界哲学》(京)2013年3期 作者:魏屹东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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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知识确证是认识论的一大难题。在这个问题上历来存在着语境论与非语境论如怀疑论、常识实在论、可错论、比较论、不变论和相对主义的长期争论。语境论主张知识在特定语境中是意义明确的,怀疑论则持相反的观点,常识实在论认为常识直觉就可驳倒怀疑论,比较论认为知识是通过命题比较来阐明的,不变论认为知识不随语境变化的,相对主义强调知识语句是在语境中被评价的,而不是在语境中被说出的。这些非语境论各自提出了对知识确证问题的解决策略。

  【关 键 词】知识确证/语境论/怀疑论/实在论/相对主义

  对于我们所获得的知识(一个命题或陈述)的意义,我们是如何知道、相信或理解的呢?这就是知识确证问题。语境论者主张知识确证是依赖语境的,在特定语境中我们能够知道一个命题或陈述的意义。非语境论者认为,在不同语境中由于判断标准不同知识因而是难以确证的。例如,A. 艾根(A. Egan)等①认为,相对主义的解释比语境论的解释更为适当。K. 巴赫(K. Bach)和R. 费尔德曼(R. Feldman)②质疑语境论模型是否能应用于人们关于不同知识语句是否能够表达真理的思想。T. 威廉森(T. Williamson)和J. 霍索恩(J. Hawthorne)③提出了信息在记忆中保持和检验的问题,前者主张语境论由于重视归因者(attributor)而忽视主体因素,它在处理实际决策问题的内容时不考虑行动者和准行动者的自主性;后者声称语境论在表达命题态度方面具有难以置信的结果。且不论这些批评是否有效,作为语境论之外的另一些新的解决路径,极大刺激了语境论的发展与完善。因此,探讨这些非语境论对于知识确证问题的解决策略有重要意义。

  一、知识确证的语境依赖性

  D. 安尼斯(D. Annis)在《知识确证的语境理论》中④提出以语境论替代基础主义⑤和连贯主义⑥。他否认基础主义意义上的基础陈述的存在,也否认连贯对于知识确证的充分性,认为基础主义和连贯主义都忽略了知识确证的社会因素。根据该方案,主体S被确证相信命题P,仅当S可能遇到某种表达真实怀疑的反驳。这些反驳包括但不必然限于:S不是处于知道P的立场以及P是假的。比如,由于S在这种情形中是不可靠的,S就不是处于知道命题“雪是白的”立场。因此,如果S不能被确证相信“雪是白的”,他一定会遭到反驳。

  安尼斯坚持主张,一种知识是不是确证的与这种知识的认识目标相关。一般而言,我们的知识目标应该是拥有真信念避免假信念。当某人提出一种知识主张时,必然会遇到反驳,此时,此人可以根据这些反驳修正自己的主张,直到这种主张为真。也就是说,知识的真假是在反驳中得到确证的。为此,安尼斯提出了“问题语境”(issue-context)概念。在他看来,当问S是否确定相信命题h时,S必须是处于问题语境中。这个问题语境是包括h在内的提出问题的具体境遇。它决定理解的水平和S必须展示的知识,也决定一个适当的反驳者群体⑦的存在。比如,在给定目标的条件下,如果一个人S声称某个陈述是真的,我们可能提出反驳:要么S不处于知道h的立场,要么h是假的。考虑第一个反驳。假如我们问S如何知道h,他会给出各种理由e[,1],e[,2],e[,3]……e[,n]证明h为真。我们会反驳说,理由e[,1]-e[,n]是假的,它们并不能给予h适当的支持。当然,S可能会给出另外的理由i继续证明h。我们会继续反驳说i也不能证明h为真⑧。这些反驳可能增强了S的理由e[,1]-e[,n]以及S对于反驳的回应。但是,某人的主张及其反驳是在问题语境中实现的,脱离这个问题语境,争论就会无限进行下去,必然导致“无穷倒退问题”。如果是这样,争论就没有意义了。

  在安尼斯看来,语境不仅能够制止无穷倒退问题的发生,而且也不需要基础主义。“如果问题语境是给定的,某人关于某事的一个信念就是基于语境的,此时适当的反驳者群体不需要此人为了处于拥有知识的立场而让他提供他相信这个信念的理由。如果这个反驳者群体需要理由,那么这个信念就不是基于这个语境的。……考虑这样的两种情形:反驳者群体不需要某人为了处于拥有知识的立场让他提供支持他的信念的理由,并因此接受他的主张;反驳者群体需要理由同时也接受他的主张。在这两种情形中,不存在任何倒退的理由。如果一个适当的反驳者群体,其成员是挑剔的真理寻求者,在这个具体的问题语境中没有任何实质的怀疑,那么这个人的信念就得到了确证。这个信念已经经受了具有经验证实情结的反驳者的检验。”⑨

  安尼斯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来阐明语境论观点。琼是一个没有受过医学训练的普通人,我们问他是否知道小儿麻痹是由病毒引起的。如果他说他记得是在一个报道上看到某人是这么讲的,那么这个理由就足够了。他已经完成了一个适当的问题语境。假如这个语境是一个医学博士学位考试,那么我们就会有更多的期待。如果一个考生只是说了琼所说的,那么我们就会认为他非常缺乏医学知识。因此,相对于一个问题语境,某人可以被确证相信h,而相对于另一个语境,他没有被确证相信h。这就是知识确证的语境论的观点。

  根据这种语境论的知识确证模型,当问某人S是否被确证相信h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相对于某些具体问题语境的,是这些问题语境决定了理解的水平和需要的知识。这反过来又决定了适当的反驳者群体。比如在上述医学博士学位考试的语境中,这个群体不是一群没有受过医学训练的普通人,而是一群有资格的医学考生。这是因为,S被确证相信h是相对于问题语境的,S必须能够满足所有的异议。所有这些异议表达了反驳者群体的一个真实的质疑,在这个群体中,反驳者是决定性的真理寻求者。因此,社会信息包括信念、社会实践、文化、各种理论等在确证知识的过程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科学研究的情形中,科学家追求的是发现和检验过程中所使用方法和技术的精确性。假如在某一时间t某一科学领域某一科学家运用最佳方法和技术创造了理论T,S接受了T。而在此后的另一时间t′由于方法和技术的改进出现了新的理论T′,此时说S没有被证明接受T是因为他接受了T′是十分荒唐的事情。因为相对于t时刻的标准,S被证明接受了T,即使S后来放弃了T而接受了T′。而且在不同时间,标准不同,反驳者群体不同,问题语境也不同。因此,在语境论者看来,说S被证明接受了T是正确的。对于在同一时间的不同的两群人,情形也是一样的。假设S是一名地球物理学家,他在时间t接受由地球物理学家运用最佳方法提出的理论T。与此同时,在孪生地球也有一些我们不知道的更高级的物理学家拒绝T。在这种情况下,S仍然被确证接受T。因此,“为了确定S是否被确证相信h,我们必须考虑S所属的共同体的实际确证标准。更特别地,通过详细指明在共同体G中产生的、具有某些社会实践和确证规范的一个问题语境,我们确定S是否被确证相信h。这决定了理解的水平和S期望获得的知识以及S要满足的标准。适当的反驳者群体是共同体G的一个子集。为了被确证相信h,S必须能够以满足他们的实践和规范的方式与他们的质疑一致。”⑩

  出于这个理由,安尼斯主张知识的确证理论必须自然化(naturalized)。自然化倾向已经在当时的科学哲学中出现。比如逻辑经验主义探讨科学的逻辑,即科学的结构、证实、解释等,但这样的探索方法远不是适当的。科学作为一种实践活动,产生关于外部世界的确证信念。科学不仅与自然,也与社会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知识的确证是相对于社会实践和一组规范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确证是纯粹主观的。由于确证是基于问题语境的,知识确证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在问题语境中会得到合理的解释。

  总的来说,确证S相信P依赖于谁提出某些异议,依赖于S相信P是正确的重要性。也就是说,确证S相信P是语境依赖的。这种主张知识确证的语境论比基础主义和连贯主义都具有优越性,因为它们忽视了知识确证的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语境论是基础主义和连贯主义这些传统理论的一个选择。在基础主义意义上,它否认基础陈述证据的存在(虽然允许语境般的基础陈述存在),它也否认像传统解释的那样一直把连贯看成对于确证是充分的。两种理论都忽视了对确证是本质的语境因素,比如命题h的问题语境和价值、社会实践、确证标准。特别是确证的社会性质是无论如何不能被忽视的。”(11)

  M. 威廉姆斯(M. Williams)认为,“如果不依赖于所有的东西(情景的、学科规范的和语境地变化因素),那么一个命题就没有任何认识的地位。至于它或承认或需要哪类确证的问题,不存在任何事实”。(12)他的认识辩护是反认识的实在论的。认识的实在论主张,即使不依赖语境因素,一个信念需要哪一类确证问题的事实都存在,尤其是它坚持认识优位学说(the doctrine of epistemic priority, DEP)的真理观。根据DEP,如果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信念要成为知识的话,那些信念一定是由我们的感觉经验确证的。一般的认识的实在论和具体的DEP都是“容易引起争论和可能不必要的关于知识及其确证的理论观点”,(13)而怀疑论必然依赖这些有争议的观点。由于是理论形态,这些观点并没有以认知思维的日常形式强加于我们。这说明怀疑论是反常的,证明的责任在怀疑论一方,而不在语境论一方。

  在知识确证问题上,虽说怀疑论是反常的,但还是值得我们去重视的。比如,基于信念的知识一定是确证的吗?我们如何知道知识是确证的呢?知识和确证是什么关系?事实上,这些问题是语境论者无法回避的,也是非语境论特别重视的。

  二、实在论的常识确证策略

  这是G. E. 摩尔(G. E. Moore)解决知识确证问题采取的办法。它是一种普通人的常识信念确证策略,也即常识实在论的策略。关于知识确证,怀疑论的形式化论证为:

  (1)如果S(怀疑命题),那么非CS(常识命题);(2)现在是S;(3)那么非CS

  摩尔的形式化论证为:

  (1)如果S,那么非CS;(2)现在是CS;(3)那么非S

  在这里,摩尔采取了一种被称为“摩尔替换”(Moore shift)的方法或策略。让我们考虑一个具体例子来替换S和CS。怀疑论的论证为:

  (1)如果我不能区分是醒着还是做梦,那么我不能确定我有身体。(2)我不能区分是醒着还是做梦。(3)所以,我不能确定我有身体。

  摩尔的替换论证为:

  (1)如果我不能区分是醒着还是做梦,那么我不能确定我有身体。(2)我确定我有身体。(3)所以,我能够区分是醒着还是做梦。

  在以上论证中,前提(1)是相同的,(2)进行了替换,也即将原来的怀疑命题替换为常识命题,结果(3)不仅不同,而且恰好相反。很显然,摩尔在这里使用了替换策略。如果(1)是经验上有效的,或者说逻辑上一致的,那么,这两种论证形式都是有充分根据的。然而,很显然,两者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关键问题在于常识命题和怀疑命题之间哪个正确。这是怀疑论者和所有非怀疑论者之间不断争论的问题,也是他们常常陷入困境的问题所在。

  我们如何能够保证我们有更充分的理由去相信一个常识命题而拒绝一个怀疑命题呢?摩尔认为,我们可以借助常识的力量。常识是每个人都共有的经验感知能力,比如我们看到的树木、各种颜色等这些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东西。在摩尔的论证中,他坚信我们确实知道某些外部世界的事物,而且我们对这些事物的认知是直接的和非推理的。这是一种典型的直接实在论。根据直接实在论,我们的感觉能力能够直接把握外部事物的性质和特点,而不用进行推理。这是普通人的一种认知方式,也是最基本的认知方式。它的理论基础是民间心理学。怀疑论者对此提出挑战,认为这种直接认知能力依赖的是我们的感觉能力,而感觉能力是不完全可靠的,比如对许多我们不能直接感知的事物如微观粒子,直接感知就无能为力了。怀疑论者的质疑涉及另一个更深刻的问题——认知本体论或间接实在论。也就是说,我们的认知能力得以存在的前提假设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东西保证我们能够认知外部事物。

  在我看来,摩尔的常识实在论类似于实证主义,怀疑论类似于科学实在论。因为实证主义把我们的认知能力局限于感觉经验范围,认为经验之外的事物我们不能认识;而科学实在论主张我们的认知能力并不仅仅局限于经验范围,感觉经验不能直接把握的对象,我们可以通过理性思维或想象去认知,比如通过假设方法或思想实验建立理论模型,从而去认识直接经验不能把握的外部事物。按照摩尔的常识实在论,他的论证中的前提(2)是最重要的,它必须是我们确定地知道的东西,而不是我们相信但不确定的东西。根据这个前提我们能够知道,摩尔的推理思路是这样的:

  (1)某些外部事物存在,比如我们的手。

  (2)我们能够根据常识经验确定地知道某些外部事物存在,比如我们有手。

  (3)所以,我们知道某些外部事物,比如我们知道有手。

  那么,我们如何知道某些外部事物存在呢?摩尔论证说,当他举起一只手,他确实知道它存在,当举起另一只手时,他更加确信手的存在。在他看来,这是确凿无疑的事实。然而,怀疑论者反驳说,摩尔怎样能够保证他不是在梦中举手呢?他如何区分他是醒着还是在梦中呢?摩尔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尽管他承认直接实在论可能是错的,但他认为,感觉经验证据能够告诉他知道是醒着还是做梦,而拒绝怀疑的命题。此时他依赖的仍然是感觉证据。

  摩尔在后来评论罗素的主张“我不能确切地知道这是一只铅笔”时声称,这是对直接实在论的否定。在摩尔看来,这个主张依赖两个假设:不存在物质体和没有人确切知道物质体。前者否认外部世界的存在,后者否认人可以认识外部世界。尽管摩尔也承认直接实在论有可能是错的,但他仍然反对罗素的主张,认为这两个假设都是有问题的,因为他的确知道那是铅笔,他也的确知道外部世界存在(14)。这是一种基于常识的信念——我们的确知道许多外部事物,尽管我们没有能力知道我们如何知道。“当下有一个活的身体,即我的身体”,“既然它已经产生,它就要么一直与地球发生联系,要么不会远离地球”,“我常常感觉到身体和其他事物,它们形成了环境的一部分,包括其他人”。(15)

  很显然,摩尔在这里使用了替换策略。然而,是什么使得常识具有确定性我们并不清楚,摩尔也没有给予正面回答。正由于此摩尔才常常受到质疑和批评,比如确定性的标准是什么?常识的认知基础是什么?认知的本体论是什么?这些正是哲学家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

  三、可错论的妥协策略

  如果“知道”需要“相信”是基于证据的,也就是证据使所相信的成为必然,那么,我们几乎没有任何知识可言。这一假定并不是难以置信的。可错论(16)(fallibilism)作为一种近乎被普遍接受的认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释的可能性。可错论者主张,如果我们要坚持我们的确知道许多事情这个非常强的主张,否认某人能够基于非必要的证据知道似乎不是一种选择(17)。因此,“妥协的知识归因”的重要性就是显而易见的了(18)。比如,形式语句“S知道P,但Q是可能的”,在这里,Q必然推出非P。对于许多人来说,这种语句的表达方式非常令人奇怪。可错论对缸中之脑(BIV)难题的论证是这样的:

  (1)如果我知道BIV的专门技能和技术不存在,那么我知道我不是一个BIV。

  (2)我知道BIV的专门技能和技术不存在。

  (3)所以,我知道我不是一个BIV。

  正如D. 刘易斯(D. Lewis)所描述的那样,如果你声称S知道P,而你又承认S不能排除某种可能性,其中包括非P,情形无疑是:你已经承认S完全不知道P。关于可错知识以及包含错误的知识似乎是矛盾的。如果你是一个知足的可错论者,你被要求是诚实的、朴实的,重新审视你所听到的内容,比如“他知道,但是他没有排除所有错误的可能性”。即使你的耳朵麻木了,不能使你所听到的公开化,可错论仍然是错误的吗?如果刘易斯是对的,尽管假定了相关表达方式仅仅是可错论的“公开的、明显的”陈述,表面的不一致意味着,与我们的日常认识主张相反,“经过定义的知识必须是不可错的”(19)。刘易斯试图在可错论和怀疑论之间建立联系,这必然涉及认识的语境论。用可错论的术语我们可以说,S知道P当且仅当S的证据排除了每一个可能性其中包括非P。但是,由于每个可能性被限制在一个特定的会话范围,而且由于某种非P可能性在一个给定的情形中会适当地被忽视掉,我们一定会坚持我们直觉的非怀疑论策略。

  J. 斯坦利(J. Stanley)试图阻止刘易斯的语境论倾向而为可错论辩护,认为我们不必为其言语的不一致担忧。斯坦利把可错论定义为“某人知道P的学说,即使他们支持P的证据与非P的真值逻辑上一致”(20)。在斯坦利看来,“妥协的知识归因”只不过是奇怪的探测术(odd-sounding),它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真实的。但是这不足以驳倒可错论。就刘易斯引用探测术的表达方式而言,它的确描述了可错论的观点——S的证据不必然推出他所知道的(任何逆命题的否定)。不过,这并不是可错论的最佳说明。关于可错论这种认识可能性的陈述的正确说明应该是,“‘S知道P是可能的’是真实的,当且仅当S所知道的不必然推出非P,在一定程度上这是显而易见的”。(21)所以,当刘易斯引用的语句自相矛盾时,它们就没有完全反映可错论的思想(22)。

  T. 多尔蒂(T. Dougherty)和P. 瑞修(P. Rysiew)提出了一种说明“妥协的知识归因”的新策略,他们试图在保护可错论和避免认识的语境论之间保持一种平衡。这实质上是一种折中主义的策略。当他们承认“妥协的知识归因”的后一部分观点(S不能排除某种非P的可能性)表达了认识的可能性时,他们认为,对于S来说,他应该根据他的证据,而不是他所知道的东西不能被排除的那些事物来考虑认识上可能的东西。按照这种看法,“妥协的知识归因”精确地表达了可错论思想。但是,多尔蒂和瑞修认为,“妥协的知识归因”的奇怪性(oddity)没有对可错论提出任何问题,也因此没有激发人们对语境论的使用。

  四、比较论的对比策略

  在通常的意义上,比较论(contrastivism)是说,我们把知识看做是相信者和事实之间的一个二元关系,而不是看做相信者、事实和比较类之间的一个三元关系。也就是说,当我们理解表达“S知道P”时,我们是相对于某个比较类Q的。J. 谢弗(23)(J. Shaffer)是比较论的提出者,主张以比较论代替语境论。在他看来,语境认识论坚持认为“知道”在不同的语境中表达了主体和命题之间的不同的双术语关系的同时,根据比较论,“知道”通过一个包括关系体系的可变比较类指出了一个三元关系,即相信者、事实和比较类。当这个比较类不是明确地规定时,它是可转换的(shifty)。谢弗指出,“语境论把‘知道’看做不同语境中指示不同认识性质的一个索引物。而比较论把‘知道’看做是一个用槽作为比较命题指示的二元关系。我坚持主张比较论通过使用一个更好的语言模型解决了语境论的主要哲学问题。语境论的观点最好通过比较论去理解。”(24)

  在他看来,语境论具有索引性、相关性和模糊性特征。索引性是说“知道”是一个索引物,相关性是说“知道”的内容由相关选择决定,模糊性是说“知道”内容语境地变化揭示了怀疑论证是如何模糊的。比较论有消极和积极两种观点:消极的比较论认为,知识是一个Ksp(25)形式的二元关系;积极的比较论认为知识是一个Kspq形式的三元关系,q是一个比较命题,也就是说“知道”指示了一个三元关系Kspq。这个三元关系产生三个需要澄清的问题:(1)q因子是如何进入知识归因的?或者说Kspq与“知道”之间的关系是什么?(2)q的真值由什么决定?(3)为什么相信q是真实存在的?这三个问题是积极比较论必须回答的。

  谢弗给出了q是一个句法真的五个理由:第一,比较归因,“S知道p”是“相对于……”或“依赖于……”。第二,结合,“S知道p”与其他词比如量词、连接词(如果一那么,仅当)等结合,从而清晰表达意义,比如“S知道p仅当……”。第三,省略,通过命题比较省略共同的东西,比如“我喜欢喝茶,他也喜欢”。第四,聚焦,语义敏感是聚焦差异的,而聚焦差异诱发了q的差异,比如“知道我把我的车卖给他”就是“知道我把我的车卖给他而不是借给他或给他”。也就是说,当“知道我把我的车卖给他”时就是“知道我把我的车卖给他而不是卖给你”。第五,表面矛盾,这是由于转换q的结果。比如“我喜欢红色”和“我不喜欢红色”看起来矛盾,如果转换为“我喜欢红苹果”和“我不喜欢红色衣服”就不矛盾了。这五个理由能否令人信服是有争议的。

  我认为,这种积极比较论仍然是一个以比较命题为归因者的语境论。这个比较类既可以是方法、标准,也可以是另一个命题。其实,这个比较类就是语境,主体、命题和语境构成了一个三元关系。主体与命题的关系正是在语境中才能被确定,命题的意义正是在语境中才能被显现。因此可以说,比较论就是认识的语境论的变种。当然,二者也存在差异,因为比较类可以不是语境,也可以是别的什么东西比如环境、文化等。就实质而言,比较论与我们下面要谈到的相对主义非常相似。

  五、相对主义的相对性策略

  J. 麦克法兰(26)(J. MacFarlane)积极倡导相对主义(relativism)(27),主张语境论就是一种相对主义(语句、命题的意义相对于语境),或叫语境相对主义。这种看法似乎有道理。因为语境论的确具有相对性特征,但是相对主义还不是语境论。知识的相对主义主张,知识语句的真值依赖于语境的某些特征。它强调知识语句是在语境中被评价的,而不是在语境中被说出的。在这里,评价(assessed)与说出(uttered)处于不同的层次,前者是事后的评估,后者是事前的发生。因此,相对主义是在评价的意义上而不是在发生的意义上使用语境的。在这种意义上,我把相对主义称为“评价的语境论”。

  在伦理学和语言学中,语境论主张我们考虑一种伦理观或一个术语的意义时,应该重视各种不同的语境,反对普遍抽象的形式主义如抽象的道德原则,抽象的逻辑结构等。比如,关于道德问题和人类自由问题的评价,语境论可以给出合理的说明。在不同的伦理框架里,道德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比如随地吐痰,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行为习惯问题,持不同伦理观念的人有不同理解。再比如老师惩戒学生是应该还是不应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为评价标准不同。因此道德评价不仅与伦理理论有关,而且与社会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社会方式变化、教育标准改变,甚至与人们的喜好、意愿、期望等有关。所以道德评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特定问题需要在特定语境中进行评价。人的自由也一样。人权问题联合国每年都要出台所谓的人权状况报告,相互指责相互攻击的事情经常发生。为什么呢?评价标准不同。人权不仅与政治制度密切相关,还与文化、宗教、教育、经济,甚至心理因素有关。语境论对这个问题同样可以给出合理的解释。

  P. 博戈西昂(P. Boghossian)认为,相对主义在“传统”的外衣下是“事实的”,而不是“语义的或语言的”论点(28),它关注知识关系而不关注“知道”。也就是说,语境论是语义的或语言的,关注的是“知道”本身。他用三个句子精确描述了相对主义的含义(29):

  (1)关于一条特殊信息项的信念确证,不存在绝对的事实,{仅存在‘信息E确证信念B相对于认识系统C’的关系事实}(认识的非绝对主义)

  (2)如果一个人S的认识判断有任何为真的前景,我们一定不能把他的“E确证信念B”这种形式的主张表达为E确证信念B这种形式,而是表达为:根据认识系统C,I,S接受信息E确证信念B(认识的关联主义)。(30)

  (3)有许多根本不同的、真实选择的认识系统,但是不存在这样的事实,根据这些事实,其中一个系统比另一个系统更正确(认识的多元主义)。

  可以看出,相对主义包括三方面的含义:认识的非绝对主义、认识的关联主义和认识的多元主义。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对立,当然是非绝对主义的;同时由于它研究认识的关系以及认识的多样性,也必然是关联主义的和多元主义的。也就是说,相对主义具有非绝对性、关联性和多样性。

  不过,相对主义者不喜欢语境论这个名称,不是因为语境论的解释力不强,而是因为语句或命题的意义是相对于语境的。在我看来,相对主义者误解了语境论,它把语句或命题看做是与其语境分离的,因为“相对”隐含了两个彼此独立的事物,比如语句与语境是独立的。事实上,语境论主张语句与其语境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可分离。语句是其语境中的语句,语境是包括语句的语境。孤立的语句和孤立的语境都是不存在的,就像表情离开脸不存在一样。既然是一个整体,就不存在相对不相对的问题。只是我们在谈论或讨论问题时,误将语境中的语句当做相当于语境的东西。

  六、不变论的稳定策略

  不变论(invariantism)最初是由P. 昂格尔(P. Unger)提出的(31)。它是这样一种主张:关于一给定类的陈述,S是一个不变论者,以防S在那类陈述方面拒绝语境论。不变论有不同的名称,如兴趣相对不变论、敏感温和不变论、主体敏感不变论。J. 范特尔(J. Fantl)与麦克格拉思(M. McGrath)(32)、霍索恩(33)、斯坦利(34)以不同的方式为这些不变论辩护。不变论者认为,S是否知道依赖于S实际感兴趣的某些事实,或者说依赖于关于这些事实S所相信的内容,尽管不是通过相关知识语句本身所表达的内容。根据不变论,不论主体对命题的看法有多么的不同,相关事实是不变的。也就是说,主体和命题是相对于事实的。因此,不变的事实决定了主体对命题的态度。这样一来,便会产生一个形而上学问题,即如何知道事实的真假和不变性,这恐怕又回到实证主义或逻辑经验主义那里。

  比如,斯坦利就认为“知道”对语境是不敏感的,也就是“知道”是非语境相关的,或者说“知道”的内容不随语境变化。他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知道”的程度或比较级问题难以确定,比如表达形式“S知道P”和比较级形容词结合,就会有多种形式,比如“S非常知道P”,“S的确知道P”,“S绝对知道P”,“S比较知道P”,“S最知道P”,然而,“非常”、“的确”、“绝对”、“比较”、“最”是什么程度呢?我们难以确定,因此,这些词对语境是不敏感的。二是如果“知道”是语境敏感的,它就应该在同一个语境中有不同的意义,而语境论主张“知道”在同一个语境中是意义明确的,在另一个语境中意义可能发生变化,哪怕是微小的变化,因此“知道”不是一个语境敏感的词。这两个理由似乎有道理。在我看来,正是由于“知道”是语境敏感的,它才能够与比较词搭配,才能对语境的变化敏感。相反,如果“知道”对语境不敏感,它就是一个孤立的词了。“S知道或不知道P”是随着语境变化的。比如,在某人不在场的语境中,“我知道某人说谎”,而在某人在场的语境中,“我不知道某人说谎”,因为某人在场妨碍了“我”的信念。在各种评价活动中之所以采取“回避制”,就是由于语境不同会产生不同结果的原因。

  七、结束语

  在知识确证问题上有不同观点。语境论和非语境论的观点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它们都从自己的立场或角度出发,并在彼此比较中、与传统不变论的比较中考虑问题。彼此之间能否达成一致是目前学界讨论的话题。我们可以乐观地认为,这些观点都与语境论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所以它们之间存在着求同存异、达成一致的可能性。

  注释:

  ①A. Egan, J. Hawthorne, and B. Weatherson, "Epistemic Modals in Context", in Preyer and Peter, eds. Contextualism in Philosophy: Knowledge, Meaning, and Truth, Clarendon Press, 2005, pp. 131-168.

  ②K. Bach, "The Emperor's New 'Knows'", in Preyer and Peter, eds. Contextualism in Philosophy: Knowledge, Meaning, and Truth, Clarendon Press, 2005, p. 66; R. Feldman, "Comments on DeRose's 'Single Scoreboard Semantics'", Philosophical Studies, 2004, 119(1-2), p. 27.

  ③T. Williamson, "Knowledge, Context, and the Agent's Point of View", in Preyer & Peter, eds. Contextualism in Philosophy: Knowledge, Meaning, and Truth, Clarendon Press, 2005, pp. 100-101; J. Hawthorne, Knowledge and Lotter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109-110.

  ④D. Annis, "A Contextual Theory of Epistemic Justification",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 15, 1978, pp. 213-219.

  ⑤确证的基础主义是这样一种理论,它主张某个被最终确证的经验陈述必须从基础陈述的特殊项引申出至少它的某些确证,这些基础陈述至少具有某种独立支持作用的确证度,而且可能引申出其他陈述。对基础主义的反驳主要有两点:一是否认基础陈述的存在;二是否认这样的主张——即使基础陈述不神秘,这种陈述也不能证明我们要确证的所有不同的陈述。

  ⑥确证的连贯主义也称融贯主义,与确证的基础主义相反,它主张一个陈述是确证的当且仅当它与某一类陈述系统是连贯的。对连贯主义的主要反驳是:在一个一致的和综合的陈述系统,连贯对于确证是不充分的。

  ⑦D. Annis, "A Contextual Theory of Epistemic Justification", p. 215.

  ⑧Ibid, p. 214.

  ⑨D. Annis, "A Contextual Theory of Epistemic Justification", p. 216.

  ⑩Ibid, p. 215.

  (11)D. Annis, "A Contextual Theory of Epistemic Justification", pp. 218-219.

  (12)M. Williams, Unnatural Doubts: Epistemological Realism and the Basis of Sceptic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119.

  (13)M. Williams, "Fogelin's Neo-Pyrrhonism",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 7, 1999, p. 144.

  (14)G. E. Moore, Philosophical Papers, George Allen and Unwin Press, 1959, p. 226.

  (15)Ibid, p. 33.

  (16)最初源自皮尔士。它是这样一种主张,我们的所有信念包括最基本的信念,都是不确定的、可以修正的。或者说,凡是主张所有知识或者命题都是包含错误的,都是可以修正的观点,都是可错论。可错论的论证形式是:S知道命题p需要一个证据的或者可靠的条件c,但是c并不是充分的,因为当p为假时S满足c是不可能的。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詹姆斯,科学哲学家赖欣巴赫、波普、奎因等都支持可错论。与它相对立的是绝对可靠论(infallibilism)。此观点认为某些知识是绝对正确的,不可修正的,比如宗教教义。绝对可靠论的论证形式是:S知道命题p需要S满足一个证据的或者可靠的条件c,结果是,当p为假时S满足c是不可能的。

  (17)S. Cohen, "How to be a Fallibilist",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vol. 2, 1988, p. 91.

  (18)P. Rysiew, "The Context-Sensitivity of Knowledge Attributions", Nos, 35(4), 2001, pp. 477-514.

  (19)D. Lewis, "Elusive Knowledge",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74(4), 1996, pp. 549-550.

  (20)J. Stanley, "Fallibilism and Concessive Knowledge Attributions", Analysis, 2005. 65(2), p. 127。柯恩把可错论定义为某人基于非必然推理能够知道的观点,参见:S. Cohen, "How to be a Fallibilist", pp. 91-123。

  (21)K. DeRose, "Epistemic Possibilities",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100(4), 1991, pp. 581-605; J. Hawthorne, Knowledge and Lotter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24-28.

  (22)T. Dougherty and P. Rysiew, "Fallibilism, Epistemic Possibility, and Concessive Knowledge Attributions",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78, no. 1, pp. 123-132.

  (23)J. Schaffer, "From Contextualism to Contrastivism in Epistemology",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 119, 2004, pp. 73-103.

  (24)J. Schaffer, "From Contextualism to Contrastivism in Epistemology",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 119, 2004, p. 73.

  (25)Ksp是“s knows that p”形式的缩写。

  (26)J. MacFarlane, "The Assessment Sensitivity of Knowledge Attributions", in T. S. Gendler and J. Hawthorne eds., Oxford Studies in Epistemolog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197-233.

  (27)相对主义不同于相对论,相对论的英语表达是“relativity theory”。

  (28)P. Boghossian, "Précis of Fear of Knowledge and Replies to Wright, MacFarlane and Sosa",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 141, 2008, p. 412.

  (29)P. Boghossian, Fear of Knowledg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73; "Précis of Fear of Knowledge and Replies to Wright, MacFarlane and Sosa", pp. 412-413.

  (30)在这里,伯格西亚用引号表示命题(E确证信念B)是令人怀疑的,用斜体表示命题(E确证信念B)是可信的。

  (31)P. Unger, Philosophical Relativity,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4.

  (32)J. Fantl and M. McGrath, "Evidence, Pragmatics, and Justification",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 111, 2002, pp. 67-94.

  (33)J. Hawthorne, Knowledge and Lotter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34)J. Stanley, "Fallibilism and Concessive Knowledge Attributions", Analysis, 65(2), 2005, pp. 126-131; Knowledge and Practical Interes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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