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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
我国幅员辽阔,是世界上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通过不断努力,我国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遗传资源被不当获取、利用,甚至流失境外的现象时有出现。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强遗传资源保护。”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李玉光介绍,从国际层面看,1992年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利用确立了3项原则,即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此后,为了遏制“生物海盗”等不合理现象,并建立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通过各方努力,前不久,《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达成了《遗传资源获取与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公平、公正分享名古屋议定书》,为遗传资源的国际保护确立了更为具体的规则。从我国国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遗传资源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也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例如,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都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有所体现,但仍不能满足当前的发展需要。
“目前,我国遗传资源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3方面的问题。”李玉光说,一是相关立法尚未体系化、衔接不够等情况使得某些领域的遗传资源保护无法可依,不当获取、利用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二是部分现有立法相对滞后,尚未体现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如针对“生物海盗”的遗传资源保护,尤其是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较少涉及;三是部分现有立法的相关规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随着我国对外交流合作的日益频繁,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近年来,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遗传资源成为各国重要战略资源。在这种状况下,加强对遗传资源保护就显得更加重要。为此,李玉光建议,应根据相关国际进展和国内需求,及时修改现行立法,加强部门协调与立法衔接,建立系统完善的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另外,还应该加紧制定遗传资源获取、利用的具体规则,落实立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充分体现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除了呼吁加快建立、完善遗传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外,李玉光在今年的两会上还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专利信息服务支持体系建设》的提案、《关于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提案,以及《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工作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作用》的提案。
(来源: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高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