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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
2018年02月08日 09:33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会;出庭;案件;徐隽;法律效力

内容摘要:人民日报北京2月 7日电(记者徐隽)2月 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这部司法解释是党的十九大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诉讼法的全面司法解释,将对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行诉解释》明确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会;出庭;案件;徐隽;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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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北京2月7日电(记者徐隽)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这部司法解释是党的十九大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诉讼法的全面司法解释,将对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据了解,2012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审理行政案件108.139万件,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18.7517万件,有力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力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

  据介绍, 《行诉解释》全文分为13个部分,共163条,是对《若干解释》《适用解释》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行诉解释》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增加规定了下列5种不可诉的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信访办理行为。

  《行诉解释》明确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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