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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起,天津市《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开始施行。农籍职工可在津领养老金。
该规定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农籍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5项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基数5年过渡。具体办法是:2013年最低缴费基数按当年度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14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此后每年增加5%,2018年按60%确定。
同时,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以下费率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农籍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7.3%缴纳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所属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规定还要求,在外省市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向天津市派遣农籍职工的,也应当在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此外,从7月1日起,农籍职工符合在天津市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负责为其申报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