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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处置理念要做好四个结合
2013年05月13日 15:19 来源:学习时报 2013年05月13日 作者:焦占广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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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经济和社会变革进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是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对待群体性事件,从近些年地方实践来看,在处置理念上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一是群体性事件是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政治事件;二是发生群体性事件是给地方党政领导抹黑;三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都是刁民或不稳定分子;四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片面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忽视群众利益;五是处置群体性事件靠国家强力部门。由于存在以上误区,一些地区的党政领导对群体性事件过于敏感,一旦发生,迅速调集大量公安和武警,不惜动用一切力量,以维护稳定为由采取强制手段、压服办法,不讲究策略,一味追求平息,导致处置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时甚至将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为敌我矛盾,造成更大的损失、更严重的影响。

  为此,要克服认识偏颇,并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做好四个结合。

  第一,以人为本与依法处置相结合。以人为本是群体性事件最基本的处置理念,它要求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正当要求,尊重群众、爱护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当然,以人为本也不能走向极端,变成无原则的迁就,给群众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印象和预期,如果这样不仅会增加维稳成本,而且会破坏全社会的是非观、公正观等价值理念,在道德正义上削弱了政府形象,非但不能促进社会和谐,反而加速了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的失范,因此,强调以人为本必须要和依法处置相结合。

  处理群体性事件必须靠法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有序,使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既体现科学性,又具有权威性,法制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一是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为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基本依据;二是各级政府要增强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理念,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如依照法定程序调动警力、使用警械和武器、采取强制措施等,力戒以权代法;三是对事件中个别极端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绝不能放任和纵容以“法不责众”为掩护的违法犯罪行为。维稳的工作不是要消除、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利益矛盾和冲突,而是要为其设立规则,为这类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化渠道与方式。

  第二,经济手段与政治认同相结合。当前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更多的还是物质利益方面的纠纷。例如劳资纠纷、土地纠纷、分配不公、拆迁纠纷、环境补偿纠纷等,满足群众合理的利益关切和需求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思维,经济手段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被广泛运用。但近年来,随着“维稳基金”在各级政府中的普遍设立,“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也流行起来。部分领导干部有一个默认的“成功标准”:就是快速把势态压住,至于采取何种措施,对今后社会管理会造成什么影响,甚少探究。有的地方只要能快速平息,要钱给钱,要物给物,还美其名曰“人民内部矛盾靠人民币来解决”。这样,有钱的“阔政府”超出政策界限花钱买稳定,就给贫困的“穷政府”和单位提出难题,也给其他地方“摆不平”制造了口实,如此将导致买“稳定”的价码越来越高。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凭负责官员的个人判断,其所体现出的政府行为明显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往往忽视、扭曲甚至排斥思想的觉悟和法律的作用,因此,经济手段不仅要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更要和政治认同相结合。

  这里讲的政治认同,是指群众认同党和政府是自己利益的真实代表,相信和依靠党和政府,认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因为大量的群体性事件是把矛头指向党和政府,出现如打砸党政机关、封堵公路铁路、破坏公共设施等失控行为。我们曾经历了“政治挂帅”论,片面强调思想觉悟,无视群众的经济利益。现在也不能陷入“经济万能”论,一切靠钞票来解决。要认识到群众是有觉悟、有境界的,为此,一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提高群众的思想政治境界;二要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提升党和政府的亲民爱民形象;三要提高党政人员的素质能力和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四要保持和群众的密切联系沟通,注重倾听民意民声。

  第三,快速处置与善后化解相结合。群体性事件往往会带来连锁反应,损害随时间推移成几何级数增长,一旦发生,应尽速处置。一是事发地基层公安机关要准确无误地做出快速反应:要将事件起因、参与人数、严重程度迅速报告基层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同时要迅速出动到现场,维持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安全。二是基层党委、政府接到报告后,要尽快以法律和政策为根据,准确界定事件的性质、弄清参与人员的成分、预测事件的严重级别,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同时制定出具体方案,提出具体措施。三是管辖政府应迅即启动预警应急机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信息传递方式告知相关部门和公众,集合、调动民警、消防、城管、武警及相应社会力量迅速处置,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对于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冲击国家机关,堵断交通和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果断地处置。对于参与事件的少数核心分子,如带头煽动组织者、幕后指挥者、直接实施打砸抢烧等严重犯罪活动者,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予以惩处。但快速处置难以消除深层的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为避免隐患的累积发酵,必须在善后进行大量耐心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

  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的善后工作包括:一是要甄别合法与违法。对守法者的权益要依法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要依法补偿,而对侵权和违法者要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严加惩处,以息民怨,震慑犯罪。二是兑现承诺。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使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取信于民。对于不合理要求,要向群众讲清楚相关政策和法律,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心悦口服。三是及时公布事件真相和处置情况,决不能为推卸责任而隐瞒事实,以免谣言四起,激起众怒,造成不良影响。四是坚持回访。事后要及时到群众中了解情况,摸清相关群体的思想动向,从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矛盾的消化和利益的协调工作。五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从中探求具有规律性的东西,以避免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第四,提高能力与强化预警相结合。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属于危机管理的范畴。当前群体性事件交织多重矛盾,处置难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管理和应对危机的能力是现代政府必备的重要能力之一,也是衡量政府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必须把提高政府危机管理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研究发现,大量群体性事件由小发端酿成严重后果,存在一个通病就是我们政府的干部和执法人员缺乏正确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缺少足够的敏感性和洞察力,更缺少果敢有效的自主决策能力。比如2004年重庆“万州事件”、2005年安徽“池州事件”,一线执法的人员由于错失现场处置的最佳时机,而酿成万州区政府被砸和池州最大的超市遭抢;2008年瓮安“6·28”事件中,上万名群众围堵办公楼 7小时,竟没有县领导出来说话,政府完全处于瘫痪状态。事发前麻木不仁,事发后手足无措,有的甚至惶恐到了离开公安武警就寸步难行。既无心理准备,又无应急能力,如何谈得上正确处置。2012年江苏启东“7·28”事件是在南通市政府的果断介入下才得以平息。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高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它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能力、应对媒体能力、协调沟通能力、政治鉴别能力、决策判断能力、心理疏导能力、执法服务能力等。

  最好的危机管理就是避免危机,政府能力的提高要和强化预警相结合,改变事后应对的被动,突出事前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尽管有突发性的特点,但其存在着酝酿、积累、发展到激化的过程,在突发前一般都有串联、谋划的迹象,各种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言论、动向都会通过不同方式和渠道表现出来。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灵敏高效的社会预警机制,为此一要保持高度的预警意识,把冲突预警作为政府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提高政治敏感性。二要健全情报信息网络,及时、准确收集影响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三要完善情报信息研判机制,对各类情报信息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梳理,定期进行分析研判,为领导决策与实战服务,对有激化倾向的要发出警情通报,提醒有关方面及早防范。四要建立健全矛盾排查调处系统,高度重视已经或可能酿成危及社会稳定的问题,挑选思想好、能力强、威信高、作风正的同志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现场,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排查调处矛盾和利益纠纷,努力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将危机消弭于萌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当然,这种矛盾的化解在方法选择上应该是综合的、立体的。通过有效整合行政、司法、公安以及基层信访组织资源,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起来、结合起来,增进工作的实效性。

  总之,群体性事件本身在变,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理念也必须创新。要善于运用战略眼光,从宏观上、全局上审视群体性事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立足于深层次矛盾的化解和利益的协调,政府工作体现出前瞻性、务实性、亲民性,群体性事件就不会成为维稳的拦路虎。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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