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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水断电”不能滥用
2012年12月27日 14:41 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26日 作者:李 丹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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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新规:从明年1月1日起,城管执法范围由城市扩大到城乡,对于违章建设,一律断水断电。

  违章搭建危害性大,影响居民生活甚至生命安全,制约城市发展,一直是城市治理中的痼疾。违章建筑分布广、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很高;发现之后该怎么惩处?重了有违法嫌疑,轻了又起不到作用。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厦门市此次把“断水断电”的强制性手段纳入新法规,应该说,给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这个新规合法吗?会不会与上位法相悖?《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有人辩解:针对的是违法建造等行为,和行政强制法提的“居民生活”不是同一概念,与国家法律并不冲突。

  冲突与不冲突,有待专业人士继续探讨;断水断电作为一种对群众生活有强烈影响的强制性手段,必须审慎使用,却是不言而喻的。

  在立法层面,“断水断电”一定要有细则配套,违章如何准确认定、何时用此条款、在什么条件下应予恢复水电,这都必须要有严格的配套措施。不能留下过大的弹性空间,更不能成为“万能膏药”和执法偏好。否则的话,就有滥用的风险,对群众利益,对政府公信,都没有好处。

  在执行层面,“断水断电”也要严格按照条款,仔细辨析情境,而后使用。

  政府为何强调柔性管理,群众为何青睐温情执法?以服务带管理、柔性管理之所以成为一种方向,并不仅仅在于其形式;在本质上说,这是宗旨意识的体现。政府执政为的是服务于民,而不是和老百姓对着干。具体管理过程中,尽可能的柔性管理,有利于最大程度减少矛盾,有利于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中国有句老话,叫“以柔克刚”,有一种智慧,叫“刚柔并济”,这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暗合。刚劲的东西不一定要用更刚劲的方式去征服,柔性的方式说不定更能达到效果。您说呢?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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