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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谢恩人“入法”是一个可贵的探索
2012年11月09日 17:48 来源:人民网 2012年11月08日 作者:毕晓哲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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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同时,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11月7日山东商报)

  在山东省上述《保护条例》中,对于“受益人应当表达谢意”的规定,具有“立法”层面的突破意义。“感恩入法”,且有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在过去的地方性立法中是绝无仅有的,山东省能以政府规章方式规定之,实属立法层面的探索和进步。在一个“规定”受益人有义务“感恩”和“表达谢意”的立法导向之下,本质上是政府意图通过“法”的手段来鼓励更多的人懂得感恩、更多的呼唤社会中关爱他人和激励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虽然,该地方性的“感恩立法”没有更为具体的“惩戒措施”,如受益人“不感恩”、不执行“规定”怎么办?等等疑虑,但并不影响这一“规定”的社会价值。

  一项带有立法性质的“规定”,往往带有正面的道德号召,能够将过去没有“规定”、没有“法律化”和“制度化”的“感恩”,上升到法律和制度和层面,释放出来的是社会和社会公众呼唤良善风气的信号。即使没有更具体的“惩戒”规定,但至少可以让“应当感恩与否”、“不感恩对错与否”有了一个确定性的法律评价。在一个“评价”为“感恩合法”、“不感恩就违法”的法律导向之下,必然引导的是社会公众更加懂的感恩和如何感恩的社会风尚。

  时下,被人救助和帮助之后,“讹人”者时有发生,被救助后和救助者“形同陌路”者有之,被救助后连一声基本的“谢谢”也不说的亦有之,说明我们的“感恩”环境并不太好。中国慈善协会副会长、有“中国首善”之称的陈光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80%接受过我帮助的人都没有感恩之心”,这一点让他很心痛。这一点足以说明“感恩”心态在一些被救助者心中的稀缺,感恩立法也就带有了现实紧迫性。而山东省相关《条例》立法规定“受益人感恩的义务”,是旗帜鲜明的对冷漠风气的抵制,是对“不懂感恩者”的鞭笞,也是下一步出台更“严厉”的惩戒“不感恩”者的立法引子。

  如同“良知入法”,“感恩入法”引人争议实是必然,毕竟,从“道德层面”约束上升到法律约束是有争议的,然而,实践证明,现行的诸多法律就是来源于公众遵循的“道德”。就一个“见义勇为”能不能立法约束的问题,在新加坡以及欧洲一些国家,就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的法律义务。那么,当地将被救助后的“感恩责任和义务”上升到地方性立法规定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只有“感恩”风气再浓厚些,才有更多见义勇为行为,社会才会更多些温情和谐,山东省有关方面的“感恩”立法,是一个可贵的“探索”。这一“规定”不仅仅在于劝善,其释放的社会善意影响也将是深远的。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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