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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
2012年09月03日 15:52 来源:甘肃日报 2012-09-03 作者:薛澜 邓国胜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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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和发挥社会力量在公益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构建公益服务的新格局。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的要求,应尽快修订完善。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适当降低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准入门槛,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的双重管理体制。对于社会福利服务、卫生保健等关系社会福祉,同时又是新的就业增长点的重点行业,可以借鉴民办教育发展的经验,出台特别法。

  二是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意义,加大政策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建议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加快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步伐,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完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明确企业或个人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按税法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三是从内部完善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从外部加强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监督。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完善社会组织的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程序,鼓励有不同专业背景、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社会组织的理事或监事,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与表彰。同时,培育志愿性的理事文化,加强对理事和监事的培训。另一方面,还应鼓励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大力发展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机构等支持性、中介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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