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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村城市化之我见
2012年07月27日 16:26 来源:太原日报 2012-07-27 作者:王晓嵘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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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大搞城市建设的时候,我们必须以更大的热情关注中国的农民、农业与农村经济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城市化水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原因,除了生产力落后以外,制度安排落后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因此,加快我国农村城市化的关键是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进一步改革现行不合理体制,彻底打破传统的城乡分割体制在各个方面的束缚,形成有利于农村城市化、农村人口非农化的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

  一、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消除农民进入小城镇的种种行政限制

  目前,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的土地流转制度、户籍制度,以及小城镇建设中的融资问题、财政税收问题、行政管理体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等等问题,尚缺乏明确统一的权威规定,基本是各地政府自己变通掌握,这种状况易出现进入规则不透明、随意提高农民进入城镇成本、实际阻碍城市化的现象。而其中的核心问题是户籍制度的改革。因此,我认为,为了加快城市化,除了大中城市外,县级市镇以及县以下农村小城镇的户籍制度应彻底放开,取消阻碍农民进入城镇落户的种种行政限制与准行政限制,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办厂、经商、投资、开发房地产等,只与当地有关部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理具体手续,并直接落户。从我所调查的一些小城镇来看,目前小城镇有城市户籍的居民已实际没有任何原计划经济体制时的物资供应、福利保障、医疗保健等方面的“特权”了,在粮油食品、蔬菜、燃料供应等方面完全市场化了,在参军、就业、入学等方面也没有特殊的照顾了。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放开小城镇的户籍是完全可行的。农民只要在城镇居住一段时间,或有较固定的工作,或有一定的资产,就应办理户籍登记。

  二、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小城镇的经济活动应依法完全放开

  加快城市化和农村人口的非农化应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以便充分发挥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在城镇建设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我国经济的空间布局来看,县城及农村小城镇不是“抓大”的支点,而是“放小”的空间。除了少数油田、金矿等特种矿业外,除了路、水、电、气、通讯等重要基础设施与重要公共物品经营外,国有经济没有任何必要在小城镇这个层次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原来已参与到小城镇经营而效益又不理想的国有经济应果断退出或调整其实现形式。除了极特殊的领域或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小城镇的经济行为只要依法登记、照章纳税即可,再无须不必要的审批与国家干预。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看,如果中国农村小城镇真正成为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经济大显身手的“乐土”,成为培植农村富裕阶层(抑或中产阶层)的“天下”,则大量民间投资与生产要素在小城镇的聚集必将大大加快中国农村城市化与农村人口的非农化过程。

  三、采取得力措施,提高乡镇企业及农村民营企业在农村重点小城镇的集聚度

  农村城镇化过程必须与农村产业结构空间布局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农村的城镇化不只是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问题,更是农村小城镇产业升级、市场创新与整体经济功能不断优化与城市化的问题,离开了后者,农村人口的非农化没有实际意义。因此,要下决心改变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布局散、规模小、结构乱、效益低的局面,采取规划、引导与利益诱导相结合,鼓励农村乡镇企业与民营企业向重点小城镇集中,如大中城市郊区城乡接合部地带的小城镇,各个县城乡镇及县内若干个重点小城镇。乡镇企业及农村民营企业在重点小城镇的集中,不能只是数量上的相加,更应是质量上的革命。提高乡镇企业与农村民营企业在空间上的聚集度,有利于按专业化协作原则,发展和扩散与大中城市工业相配套的零部配件及半成品的生产、有利于集中吸收大中城市先进科技文化的辐射与高位势经济能量的扩散,也有利于促进城乡之间的物质、信息、能量的相互转换,便于加快小城镇市场体系的完善及第三产业的发展,真正使农村小城镇在经济上“强身健体”,这样也使小城镇创造更多的就业空间与就业机会,不断增大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为真正加快农村人口非农化创造良好的动力条件。

  四、从实际出发变通解决进城农民的原有承包地的经营权的问题,中国农民非农化进入城镇的最大忧虑是离土离乡可能遇到的经济风险

  由于城镇的土地都是国有的,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收益都应上交国家。农民进入城镇必然要交付一定成本,包括国有土地的使用费,同时原有承包土地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可能失去,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在进入城镇经营中出现亏空或发生一定经营风险时,就缺乏农村中最直接最常用的化解经营风险和抵御经济波动的土地资源,必然使农民进入城镇有后顾之忧,尤其是那些经济收入并不宽裕和稳定的农民,更担心进入城镇后遇到这种困难的局面。

  因此,从我国目前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实际出发,对于城市化过程中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原有的承包地及宅基地的经营权,不应强制性一律规定其退出和交还集体经济,应从各地实际出发,采取适当变通的办法,有的可实行限定时期保留经营权,有的应允许其自主选择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形式。总之,进入城镇农民原有土地经营权是否转让,应尊重其自愿选择。而政府则应当引导和鼓励的是使离土离乡落户城镇的农民改变传统观念,采取符合农业产业化方向的土地经营权转让方式,使土地经营权向种植养殖加工专业能手集中,以便形成一定经营规模,实行集约经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与产出效益,使农村土地资源的经营真正实现减劳增产、减员增效。

  (作者单位:太原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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