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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中的企业投融资方式变迁(纲要)
2017年03月13日 14:34 来源:《第十五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作者:董志凯 字号

内容摘要: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随着经济转型的阶段性发展与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企业投融资方式多次变迁。

关键词:企业投融资;经济转型;变迁;国有企业;国家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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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与市场活动的主体,是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决定着经济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随着经济转型的阶段性发展与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企业投融资方式多次变迁。总的趋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目标下,尊重企业投资主体的权益与责任,调动企业的能动性。

  一、历史回溯(1978~2000年)

  新中国的国营(国有)企业是在继承解放区的军工企业、没收官僚资本、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各个时期国家财政投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控制或主导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和主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计划经济时期,在统一集中管理的经济体制、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的金融体制下,投资体制的特征,体现为国家充当投资主体、直接由国家筹措资金和分配资金的投融资体制。囿于对经济管理知识认识上的局限,企业除了“四项费用”[1]外全部由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一五”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决定,在微观上束缚了企业的生产,在宏观上受高指标、高速度、高积累的影响导致“投资饥渴症”。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状况逐步发生变化。

  1.“拨改贷”扼制“投资饥渴症”,拉开了投资信贷体制改革的序幕

  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对投资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围绕企业改革进行的。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掀开了改革开放的历史画卷。邓小平在全会前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讲话时指出:“现在,各地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2]并强调:“当前最迫切的是扩大厂矿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使每一个工厂和生产队能够千方百计地发挥主动创造精神”。[3]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4]。此后,国有企业改革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生产经营积极性为出发点,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逐步展开。

  1979年8月23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报告》,并批准了《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拉开了投资信贷体制改革的序幕。“拨改贷”后因为贷款要还本付息,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先用自有资金建设,缩短工期,提高效率。企业把加速资金周转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上了议事日程。由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配套,此后五年“拨改贷”进展不快。直到1985年,所有国家投资项目,全面实行“拨改贷”。同期银行贷款进入投资领域进展很快。

  信贷进入投资领域,资金使用不再无偿,企业必须考虑资金利息的机会成本。信托投资公司兴起。逐渐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和投资决策多层次化的局面。企业成为投资主体之一。

  “拨改贷”最大的功绩是实现了观念的突破,在投资领域破除了“大锅饭”,开始树立商品经济观念。

  2.“贷改投”,将“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

  由于实行“拨改贷”后,一些国有企业出现资本金不足以及还款付息负担太重,新创建的企业只有借款、没有资本等问题,1995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将一些未还的贷款作为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即“贷改投”。这成为“拨改贷”改革调整与深化的重要路径。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并明确提出“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5]

  为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稳定,1998年国家计委、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颁布实行《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拨改贷”向“贷改投”转变的相关程序和措施。《办法》中对多个投资主体的地方企业规定了“企业中既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又有地方财政安排的地方级‘拨改贷’资金,原则上中央级‘拨改贷’资金转国家资本金时,地方级‘拨改贷’资金也应同时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为地方对企业的投资”的原则,使国家、地方、企业三者的利益都得到了兼顾。

  3.“债转股”为股份制改革开路

  1992年党的十四大后,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作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法律依据的《公司法》于1993年12月颁布实施。与此同时,国务院确定了100家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按照项目类型界定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边界,基本原则是竞争性项目投资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所需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自负盈亏。用项目登记备案制代替现行的行政审批制,把这方面的投融资活动推向市场,国家用产业政策予以引导。基础性项目建设要鼓励和吸引各方投资参与。地方政府负责地区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由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通过财政投融资和金融债券等渠道筹资,采取控股、参股和政策性优惠贷款等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法人对筹划、筹资、建设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要广泛吸收社会各界资金,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由政府通过财政统筹安排。从此,企业改革从靠政策调整解决表象问题转向通过制度创新解决深层次矛盾,从偏重于进行企业内部单项改革进入到内外部结合整体推进宏观和微观体制改革,从偏重于搞活单个企业进入到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从偏重于统一形式和办法转向针对不同企业强调分类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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