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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经营震慑力大大增强
2013年11月01日 10:19 来源:《经济日报》2013年11月1日 作者:记者 许跃芝 李万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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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加重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的内容颇受关注。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对此作深入解读。

  亮点一:广告责任主体更明确

  解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产品或服务信息的重要途径,对消费意向有显著影响。但现实经济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很突出。

  “所有商品的虚假广告问题,在广告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处长石宏强调,新修改的消保法在惩处虚假广告方面又加大了力度: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法还增加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明星代言广告,可能他们并没有使用本产品,只是露个面、说几句话,拿了广告费就走人。”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举例说,如果广告虚假并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代言该广告的明星要求赔偿。

  亮点二:惩罚性赔偿数额加大

  解读: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有助于激励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意愿,有效震慑不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消费市场中,欺诈行为往往令消费者防不胜防。新修改的消保法在原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新规: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激励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意愿,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加大惩罚性赔偿,将有效震慑不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关于法律规定中的“所受损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作出解释,“‘所受损失’不光包括医疗费等人身伤害损失和财产损失,还有精神损害部分。具体数额而言,法官要综合考虑判断给多少惩罚性赔偿合适。”

  亮点三:行政罚款上限提高

  解读:过去,消费领域的行政处罚额度过低,难以产生应有的震慑作用,新法对此作出了相应调整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诸如此类违法经营活动,依照相关法律对其作出惩处。对于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就要依靠行政手段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保护是消费维权的坚强后盾,行政处罚是加强行政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黄建华解读说,过去,消费领域的行政处罚额度过低,难以对违法经营者产生应有的震慑作用。新修改的消保法对此作出了相应调整。

  新修改的消保法在增加经营者义务、责任同时,也强化了行政保护力度。比如,对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改为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原来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

  “这次修改后的消保法还规定,经营者违法经营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北京市消法学会副会长张严方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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