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3月 28日至30日,我们刊发了三篇“坚守融合时代的媒体信仰”系列评论,探讨媒体融合发展应该如何把握“变”中的“不变”,分享而不忘尊重原创,创新而不失思想内核,竞争而不丢理性定力。直到2006年 7月 1日,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才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而当云计算、P2P、网络聚合、文字转码、网络电视、快速建站等新技术被违法用于网络盗版时,原始版权方以及被授权网站更难以有效控制版权内容的传播。今天,互联网不再是知识产权的“化外之地”,唯有以更加开阔和前瞻的视野制定更为完善的规则体系,才会激发出更加多元多样的原创作品,养活媒体融合发展的“一团春意思”。
关键词:版权;传播;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网络;互联网;媒体融合;创新;分享;著作权法;司法
作者简介:
3月28日至30日,我们刊发了三篇“坚守融合时代的媒体信仰”系列评论,探讨媒体融合发展应该如何把握“变”中的“不变”,分享而不忘尊重原创,创新而不失思想内核,竞争而不丢理性定力。
其实,面对时代场景转换的,不仅是媒体,也有媒体的服务者、管理者。如何完善版权规则,给“复制+粘贴”套上笼头?如何更新管理理念,让“新技术+媒体”有章可循?如何升级服务水平,让“互联网+创作”有序生长?要提升我们的“互联网治理能力”,就必须回答好这些问题。
今天起,本版再次就媒体融合发展推出系列评论,从另一个角度探讨如何以更合理的规则、更完善的技术,推动媒体不断发展。
——编 者
困难永远都不是不作为的理由。行政和司法部门不能总是处于“补课”“救火”的状态,而应该进一步提高法律制定的预见性,不断创新和完善规则、提高监管效率,让知识产权制度适应新的时代场景
100多年前,大作家狄更斯在访美时遇到一件很恼火的事,自己的著作被美国的盗版书商卖得到处都是。不仅如此,一些美国媒体还批评他“抠门”:小说畅销暴得大名,还斤斤计较什么版权?这样的事,在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常识的今天看来,已是笑谈,但随着移动互联的发展、媒体融合的加速,“狄更斯的烦恼”却改头换面,以不同的形式困扰着今天的创作者。
这样的困扰,主要来自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与相应版权法规制定滞后之间的矛盾。事实上,直到2001年,我国才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第一次以法律方式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民事权利。而这次修订并不彻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保护方式,留下了一个“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尾巴。直到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才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又过了7年,国务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修改,加大了版权保护力度。而此时,互联网又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拓荒者开辟了原野,治安官却姗姗来迟。这就在飞速向前的网络列车上留下了不法者钻空子的巨大空间。比如,一些微信公号把别人的原创文章稍加改造,就规避了“原创保护”的设置;把纸媒的作品进行二次加工,音频化或者视频化,就躲开了“抄袭”的指责。广告铺天盖地的内容聚合类新媒体,到底是“新闻的搬运工”还是“媒体的行窃者”?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扫地时的灰尘“旋扫旋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