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仅仅依靠双边机制维持人类社会的合作秩序,成本太高,且合作效率低下。第三方的介入可以增强群体的惩罚能力,从整体上提高惩罚行为的杀伤力,从而有助于提高总体社会福利。
关键词:惩罚;合作水平;合作;人类社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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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仅仅依靠双边机制维持人类社会的合作秩序,成本太高,且合作效率低下。第三方的介入可以增强群体的惩罚能力,从整体上提高惩罚行为的杀伤力,从而有助于提高总体社会福利。

现代研究表明,即使在没有血缘关系的大规模群体中,人类亦能衍生出相当成熟的社会规范,并进而建立起可靠、有效的合作机制,这一现象被认为是人类迥异于动物的特点之一。合作行为在人类的进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条从原始社会开始不断持续演化的合作之路,构建了当今高度发达的人类文明,使人类最终成为这个星球的主宰。
要解释人类的进化,需要解决人类合作之谜这一重要问题。尽管互惠、利他等偏好理论均可以从不同程度上对合作行为做出一定的解释,然而,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视角看,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关注的焦点转移到惩罚机制上。
惩罚能够提高人类合作水平
早期关于惩罚与合作的研究往往更关注公共品的范畴,惩罚机制被认为是减少“搭便车”现象的一种有效手段。由于惩罚的存在,群体的合作水平将会得到提升,合作也会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得到延续。苏黎世大学经济学家恩斯特·费尔等人的研究早已对此有了诸多论证。在这一情境下,更多的惩罚来自于所谓的“第二方”,即被利用或被背叛的第二方对给予其损失的第一方的直接惩罚,这一惩罚形式有时也被称为同伴惩罚。
事实上,除了这种“第二方惩罚”之外,来自于第三方的惩罚在我们生活中同样屡见不鲜。第三方惩罚是旁观者对违反社会规则的个体实施的惩罚,即由那些经济利益并没有直接受到背叛行为侵害的个体对背叛者施加惩罚。通常,第二方的惩罚行为在维持人类合作秩序中的作用非常有限,尤其是在大规模的集体行动中。因此,仅仅依靠双边机制维持人类社会的合作秩序,成本太高,且合作效率低下。人们经常会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来促进契约的执行。事实上,国家司法系统和监督系统也在充当第三方惩罚的角色。而俗话所说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一行为,同样体现了第三方惩罚的本质,即出于人类社会群体内成员维护社会规制的共性,当目睹他人做出背叛行为时,个体常会产生维护正义之举。
博弈中增加第三方惩罚可减少背叛
德国学者Philipp Lergetporer等人于2014年4月在《美国科学院院报》(PNAS)上发表其团队对于第三方惩罚与人类合作关系的最新研究。该研究采用大量的儿童被试,试图在这一大规模的合作博弈框架下,探究第三方惩罚对于合作行为的具体影响,并解释被试采取相应行为的内在机理,从而为人类社会规范的遵从与执行、合作行为的产生与演化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证明与解释。
在该实验中,研究人员招募了来自意大利北部城市梅拉诺的小学生作为被试,共计1120人,其年龄范围在7—11岁之间。所有被试均为随机招募,且征得其监护人许可。在本次实验中,所有被试被分成两个部分,其中554人参加控制组实验(Control Treatment,CTR),并以该实验局作为本实验的基线。这一部分被试两两随机配对形成一组,采用著名的囚徒困境博弈(Prison’s Dilemma,PD)范式,在实验开始前每人分配相同数量的筹码作为初始禀赋,在博弈过程中,两者同时决策,且每名被试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合作或是背叛。若博弈双方均选择合作,则博弈结束时双方收益相等,且均为4;若其中一方选择合作,另一方选择背叛,则合作者最终收益为0,背叛者收益为6;若双方均选择背叛,则双方最终收益相等,其收益值均为2。显然,根据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若从帕累托最优而言,双方均选择合作将使得总效用最大化,共同收益将达到8;然而,对于个体而言,背叛则无疑是一个更为占优的策略,因为这一策略将使得个体收益达到最大化,因此,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为双方均选择背叛。该实验仅进行一轮。
另外566位儿童被试则参与另一组带有第三方惩罚的实验局(Punishment Treatment,TPP),这些被试同样被两两随机分配,完成与控制组相同的囚徒困境博弈,区别在于该实验局引入了第三方。这一第三方角色拥有惩罚的权力,即他可以通过花费自己的筹码对在博弈中采取背叛策略的一方进行惩罚,而一旦第三方采取惩罚措施,博弈过程中的背叛者就会失去博弈中的一切收益。这一第三方惩罚情境的引入,可对被试决策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而通过这一实验局和控制组的对比,研究人员可以分析两者的异同,从而更好地研究第三方惩罚对于合作行为的影响。
错误估计致使合作显著增加
实验结果表明,第三方惩罚显著促进了被试间的合作水平。在控制组实验中,仅有25%的被试选择了合作,而在引入第三方的实验局中,合作者的比例提高到58%,第三方机构对于背叛者的潜在威胁使得合作水平提升了两倍有余。与这一行为数据相对应,在引入第三方惩罚前后,被试的合作信念也具有显著的差异。在CTR中,仅有一半的被试认为对方会选择积极的合作策略,而在TPP中,这一比例提高到64%。即在第三方惩罚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被试对于合作意愿的预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而后续的数据分析则显示,TPP中被试实际行为与对方预期相较CTR更为契合,这一发现可以解释为第三方惩罚对于条件合作者的提升更为明显。
尽管各方面的数据都显示第三方惩罚与合作水平的正相关性,但事实上,在TPP中作为第三方的被试却极少真正采取惩罚措施,仅有少于10%的被试在充当第三方角色时采取了惩罚策略。这种较低惩罚率与被试相对较高的期望看起来多少有些令人费解;同样,这一低惩罚实施与被试信念也形成了一种“错位”。从被试行为来看,似乎第三方惩罚对于合作水平的提升并非源于惩罚本身,更大的可能在于当事人对于惩罚的一种过高或者说带有“偏差”的事前估计。
因此,通过本次基于儿童的合作博弈实验,研究人员认为,第三方惩罚对于合作水平的提升主要源于两个方面:首先,这一合作行为是基于人们对于第三方可能采取的惩罚行为的一种错误估计;其次,这种行为可以认为是人们基于他人合作期望的一种条件性合作反馈。
在实验中,尽管较低的实际惩罚率与较高的被试预期有些矛盾,然而,在真实世界中,这正是具有事前威慑性的法律条文的真实写照。毫无疑问,第三方的介入可以增强群体的惩罚能力,从整体上提高惩罚行为的杀伤力,并提高背叛者或是违规者的犯罪成本,从而有助于提高总体社会福利。可以说,第三方惩罚在维持人类合作行为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关于新兴经济学理论创新的综合研究”(13AZD06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浙江大学跨学科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